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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規劃/土地政策

過度美化的三價鉻

我國環保署在12月底祕密召開一場未上網公開時間地點的土污公聽會,這場會議僅用書面邀請石化以及鋼鐵工業代表,環團得知消息後匆忙出席參加,抗議環保署鬆綁工業區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整理「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及「土壤污染監測標準」修正草案的內容,我們發現,工業區的重金屬汞、鎘、鎳、銅的管制標準被拉高5倍,本應好好處理污染的業者,自此之後就可以在土地多排放4倍額度,另外最嚴重的是,鋅和三價鉻則變成完全無管制!《看見台灣》之後我國閣揆曾揚言大力整治污染,但如今環保署卻要從法制上加速土地的污染!

仔細咀嚼環保署公告的草案內容以及此次會議記錄,這個修正草案應該是針對三價鉻而來!而汞、鎘、鎳、銅則是搭了這趟順風車。環保署強調會調高這些重金屬標準,是參考顧問公司提供的顧問報告,而顧問公司則是參考環保署的「健康風險評估模擬系統」來提供建議。根據該模擬系統的健康風險評估,土壤的三價鉻含量在127,000mg/kg以下,對健康的影響是可接受的,因此環保署認為工業區可以不管制三價鉻。與會業者也一直強調三價鉻為人體所需微量元素。然而,三價鉻並沒有安全到工業區可完全不用管制。

鬆弛的層層關卡


國家可以把國有土地(也就是全民的)或原住民傳統領域BOT給私人財團謀利嗎?如果要的話,至少要得到全民或原住民的同意。但是這種未經全體人民同意就由人民僕人私下把土地長期租借給財團(而且還是中資)謀利的案子,正發生在山明水秀的日月潭。「山也BOT、海也BOT」,正越來越惡劣地在發生。

8月30日,由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BOT給仲成大飯店的「日月潭向山觀光旅館BOT案」 ,經環評大會「無記名表決」有條件通過。儘管邵族人與許多聲援團體反對,認為旅館位在邵族傳統領域,且未取得邵族人同意,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不應通過環評。何況環評說明書謊稱已取得邵族人同意,在邵族人站出來表示反對下,明顯為不實之書件。但環保署不僅不退回,更以有條件方式避開原民法爭議之戰場,給予說謊者無限生機。該條件略以:開發單位應在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取得原民會就本案已符合原基法規定所出具之公函後,始得動工。

環境與健康: 
山林水土: 

中科四期開發正當性說不清楚,縱勝訴又如何!?

作者: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10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中科四期一案,作成撤銷內政部對本案核發之開發許可的判決。對此一判決,該開發案之籌設機關國科會及開發許可之作成機關內政部除表示驚訝外,亦表示將提起上訴,並對未來上訴後之結果深感信心。本件判決毋寧已成一個訴訟爭議的開始。

本件判決當中以約2萬餘字之篇幅,鉅細靡遺地透過數據與質性分析方式,分就「區位條件」、「土地取得」、「基地規模」及「水源供應」等10個項目進行檢視,並得出中科四期無法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2條當中「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要求之心證,其論證方式及用心程度,實值令人由衷讚佩。惟國科會副主委卻認為司法單位若未提出法律事實,僅憑主觀認定,中科二林園區案恐將面臨司法纏訟。然凡細讀過本件判決書之人,豈能苟同前述所謂「司法單位僅憑主觀認定」之不當指摘;相對於司法單位,行政機關掌握著豐沛之資源與專業,對於本件開發究否屬適當且合理之國土利用,國科會卻未能提出詳盡且合理之說明,而職司國土及天 然資源保育利用之守門人角色的內政部,卻又如何被說服的?反倒不無可議之處。

特定議題: 

纜車政治又來了!!

今年7月份報載耗資13億元興建的台北市貓空纜車,先是歷經T16塔柱危機停駛,雖在2010年3月底復駛,台北市府也頻頻推出暑期低價搭乘策略,但是纜車車廂酷熱,夏季落雷、山谷強風頻頻,貓空纜車曾創下一個月內有21天因落雷停駛的紀錄,至今累積虧損金額已高達2.3億元。不僅虧損造成市府財政負擔,當初為了纜車配套將周邊山域人文古道與自然生態大肆開發破壞,如今貓空纜車積重難返、周邊生態旅遊資源也破壞殆盡。

貓空纜車慘痛教訓殷鑑不遠,自1989年推動的北投纜車,在社區居民長期反對、歷經涉及內政部次長、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長的重大弊案停工後,於日前再度重啟環評程序,且纜車範圍涵蓋國家公園卻交由台北市府進行環評,北投反纜車人士再度集結。事實上北投纜車行經地熱谷、斷層帶,同樣有山谷強風問題,顯然比貓空纜車問題更多,而搭配北投纜車BOT之開發,北投周邊文史古蹟也正面臨拆除危機。

環境與健康: 

這樣子的零廢棄 歡迎來到毒物星球

環保署於今年1月對外正式提出廢棄物填海造島(陸)的計畫,分三期13年推動,估計所需經費為902億5千萬元,相當於每年要花69億,接近環保署正規的一年預算。在許多生態學者與民間團體大表反對與疑慮下,環保署隨即展開政策環評,於3月29日舉辦範疇界定會議,並於近日舉辦公民共識會議,蒐集民間意見,供政策環評參考。

暫不論廢棄物填海造島對海洋生態的影響,觀諸環保署的說明以及公民共識會議資料中,充滿了偏頗的言論,明明就是尚未能達到零廢棄而需要擴張最終處置場的空間,並把腦筋動到不會說人話的大海,環保署長卻對外說明:「真正可以達到零廢棄的東西,就是國土再造,甚至海岸線再造。」在公民共識會議資料中說:「然而,倘物質無法作為能源或回到原料階段者,為符合資源循環零廢棄最終目標,填補資源循環缺口,將該類物質運用於可達成零廢棄之國土再造及海岸線再造之填海築地工程,連接陸地者稱為造陸,離海岸一定距離者則稱為造島。」

特定議題: 
山林水土: 

環評的法治意義

台中市要在海邊蓋企鵝館,要開發的是整個園區,卻對外只針對企鵝館部分聲明無須環評,在這樣的狀況裡,我看到了台東美麗灣開發案的影子。

姑且不論這個案例的發展是否真的是化整為零意在規避環評,從空間土地利用的控管與環評制度的作用來看,卻是令人不得不深思的。

空間土地是連續體,並不會因為地籍界線的切割,就會讓個別土地利用所衍生的影響,侷限在那塊土地的空間裡,也因此,土地開發行為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原則上必然存在,並且主要是被該開發行為的特性所決定,而不是面積的大小。而為了能準確掌握由開發到設施完成後營運對周邊環境的衝擊,一個開發行為縱使分期分區執行,仍必以整體進行環評,而不是分期分區地實施環評,以免先做環評的部分在環境衝擊的考量之不足。源於這種空間環境上的特性,有時甚至 在特定空間範圍,某種類型開發行為初期個別實施會被認為環境衝擊微小,但個案總量累積到一個規模後,也是要做環評,其原因也在於此。

換句話說,法律規定應該要環評的項目與規模門檻,並不在於那些不用環評的項目對環境完全沒負面衝擊,而是因為行政上不可能所有開發行為 都實施環評,故利用開發行為類型搭配面積大小的門檻,過濾一些比較可容忍的、環境衝擊原則上較小或較無害的開發行為,以降低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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