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鹼安順廠失去真相的依法判決二部曲——法官認為停止五氯酚鈉生產這樣就好了?
前言
2017年8月11日台南地方法院二審宣判,判決經濟部不須負國家賠償的責任,其中之一理由如下: 「經濟部裁撤台鹼安順廠,起因於汞汙染而與戴奧辛無關,經濟部既裁撤台鹼安順廠,台鹼安順廠不再停止生產五氯酚鈉,戴奧辛汙染情形因此停止繼續擴大,經濟部之公務人員並無不法之侵害行為可言。吳信等人主張經濟部應負國賠法第2條2項前段之國賠責任,為無理由」。
這樣的論述,顯然與2003年監察院對經濟部的糾正文有天壤之別,更遠離常民一般的常識。監察院該糾正文明述: 「經濟部無視法令並輕忽污染行為人、國營事業等多重主管機關職責,任令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市安順廠之污染,持續惡化、擴大迄難以處理,肇致環境嚴重破壞並損及民眾健康,行事消極怠慢,洵有重大違失。」
司法,應該貼近事實真相,更不該與常識脫節!

如前所述,透過單體的變化與不同的組合,就可製成各種不同的塑膠,因此塑膠的種類是難以計數的;然而,至今為止,大量使用且有回收辨識碼的塑膠,只有六種;其餘沒有回收辨識碼的塑膠,如果有被政府公告應回收的話,都標示為七號(其他塑膠)。因此底下我們就以這幾種泛用塑膠為例,來認識這些塑膠,並檢視它們在生產製造、使用與廢棄階段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