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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物質

中科四期環評審查專業何在?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

中科四期環評終於在高度爭議聲中有條件通過。雖然屢受批評,但環保署仍然標榜環評過程專業,且條件為環委共識,非為開發單位的國科會中科管理局背書。然而,此次的環評專業嗎?

以用水而言,環保署所設定的條件,幾乎等於開發單位自己所提的用水規劃,也就是說,短期由自來水公司供給0.48萬噸/日之水源,中期再向農田水利會調用6.65萬噸/日之農業用水,一直要等到長期水源的大度攔河堰完成後,才停止調用農業用水。

然而,根據水利署於環評大會前所提供的回應說明,彰化目前自來水系統供水量為38萬噸/日,其中有30萬噸/日抽取自地下水,另外8萬噸/日則來自台中系統的支援;而在同一份資料中,水利署也指出,彰化水文條件豐枯不均,無水庫可蓄豐濟枯,抗旱能力不足,水資源開發日益困難,產業依賴農業用水日深,且每年超抽約1~2億噸地下水。這超抽量相當於每日27~54萬噸。換句話說,彰化地區的自來水,幾乎全來自超抽的地下水!以中部地區民生用水約佔總用水量的10.72%來看的話,粗估彰化地區的用水量有10-20%是超支越來越少的地下水。這也難怪彰化地區的地層持續下陷面積(2006年278.3平方公里)排名全國第二,僅次於雲林;最大累積下陷總量達2.45公尺,僅次於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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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面對台塑六輕的健康風險

台大學者詹長權日前(6月8日)藉自由時報公開其接受雲林縣政府委託、針對六輕附近地區的居民的健康風險評估報告。這份剛完成的報告發現,六輕週遭地區,包括麥寮、台西、東勢、崙背、四湖等五鄉的全癌症發生率,在六輕1999年開始運轉後,即顯著增高。「例如台西鄉的肝癌與全癌症的發生率,就分別成長了三成與八成。」

由這份報告的調查結果可知,無論是從時間的尺度、或從空間的分布關係來看,這些地區民眾的癌症發生率顯著增高,確與六輕排放大量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顯著相關。這明確的事實,在政府全力「配合」業者推動中科四期、國光石化、以及六輕五期之時,不啻投下了一顆超級震撼彈。

然而,政府的反應顯然是令人失望的。不顧氣候變遷與環境惡化威脅,執意繼續發展石化產業的經濟部是一語不發,並未有修正偏差政策、掌握產業轉型契機的意思;而負責環境保護、進而保障民眾健康的環保署,則使出太極拳,表示會針對該報告加以研究,邀請其他專家提供意見,求取嚴謹結論。意思是這份報告可能不夠客觀中立,因此要各方會審。

社會: 

不義的代價

這是一段漸漸淡去的往事,或許還有人在關心:民國83年立委揭露一件重大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案件,同時也是造成大規模職工損害之毒物侵權事件。於台灣設廠30年的RCA,多年來直接傾倒有機溶劑,造成土壤、地下水及水源嚴重污染;此外,因為持續違反「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健康管理規則」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等規定,員工長期接觸毒物,罹癌死亡者眾。

事件爆發至今,監察院對勞委會、環保署、衛生署提出糾正,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成立,我國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通過,場址進行整治,但故事仍未結束;歷經15個年頭, RCA死傷員工沒有獲得任何賠償或政府之補償,因癌症死亡之勞工多達509人,另有上千人罹患各種癌症及疾病,而求償訴訟之程序還在第一審。

更多的挑戰還未結束,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向RCA求償之訴訟,面臨時效消滅、因果關係、子公司責任等法律問題,求償障礙重重。RCA律師主張RCA於81年關廠,自侵權行為時起算已逾10年,受害人之請求權應罹於時效。RCA律師並主張,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對人體是否具有致癌性,並不確定,因此員工損害與RCA之行為,無因果關係。倘此二項主張為法官採納,則死亡或罹病員工,將無法獲得損害賠償。

低標整治 毒魚將再現

日期: 
2008/12/22 (週一)

【世界最嚴重的污染 VS世界最草率的整治方案】

受戴奧辛、汞及五氯酚嚴重污染、污染管制區面積廣達36公頃的中石化安順場址(原台鹼安順廠),在經過多年的污染調查後,被司法判定為污染行為人但深表不服的中石化公司終於提出污染整治計畫,刻正由台南市環保局審查中。

由於該場址污染情況複雜,根據該整治計畫書表示「在國際間亦是相當棘手的問題」,然而其規劃的整治方法卻是相當粗糙,荒謬的是,竟有幾位審查委員已對該計畫草案表達支持,使附近居民與關心的環保團體深表憂慮,為免其草率通過而造成二次污染,遺害萬年,綠色陣線協會、看守台灣協會以及中石化安順場址附近居民代表於12月22日聯合召開記者會,希望審查委員能夠審慎把關。

中石化安順場址可約略分成原廠區(15.46公頃,分成五氯酚工廠區與鹼氯工廠區)、單一植被區(4.72公頃)、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1.57公頃,但應為2.76公頃)、以及海水貯存池(14.24公頃)。

應儘速制訂台灣ROHS法規

七月一日起,歐盟就要開始強制執行RoHS指令了。RoHS指令的全稱為「限用特定危害物質於電機電子設備指令」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Directive) (EU 2002/95/EC),於2003年2月13日正式發布通過。歐盟指令不是直接針對人民或廠商的法律規範,而是對於歐盟會員國的要求。指令若要在會員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仍須仰賴各會員國訂定相對應之法律,因此,RoHS指令明文要求各會員國必須於2004年8月13日前,轉換為正式的國家法律,並於2006年7月1日開始正式執行。

依據RoHS指令的要求,在歐盟國家境內,投入市場的電機電子產品,將限制使用六種危害物質,其中包括四種重金屬(鉛、鎘、六價鉻、汞),以及兩種溴化阻燃劑(多溴聯苯(PBBs)與多溴聯苯醚( PBDEs))。簡單的說,RoHS指令對電機電子產品提出「產品無毒化」的基本要求,而RoHS指令更是國際環保潮流在推動「產品無毒化」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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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我國的化學品管理

聯合國於2月4日至6日在杜拜舉行「化學品管理國際研討會」,會中包括來自百餘個國家的政府代表,以及環保與健康團體、跨政府組織、貿易協會,討論一個已醞釀三年的自願性協議,並在最後一天達成協議通過「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法」(SAICM),並於隔日在同一地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委員會/全球部長級環境論壇上獲得150個國家的環境官員背書。

這份又稱杜拜宣言的自願性協議,包含三份主要文件,一為高層宣言,敘述為何要有此協議;二為政策策略大綱,敘述此協議的範圍、目標、與其它關鍵要素;三則為較為具體的全球行動方案,共有250個行動供政府、企業、環保團體等參考。雖然這分協議在美、澳、日、韓、加等國的阻擾下,功能已較原草案大為降低,然而鑒於全球的化學產業向發展中國家的擴張,而發展中國家多數在能力與財力的限制下致管理較為鬆散,且人民對化學品危害的意識較低,故這份協議仍將有助於發展中國家建置化學品管理的能力。

雖然環保署號稱我國的毒化物管理幾與先進國家同步,非一般發展中國家可比擬,然亦不妨參考杜拜宣言中的全球行動方案,了解我國在化學品管理上可以改進之處。比如該行動方案中建議各國政府可考慮採用類似美國「毒性物質排放清單」的「污染物排放與移動申報制度」,即是我國一直以涉及商業機密為由而不願採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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