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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塑化劑問題的另一些觀點

受恐怖攻擊下的企業供應鏈:一個脆弱的現代社會
在本次塑化劑添加到各種食品,所引起的問題,實在是可讓我們多多省思,可見知這個現代社會人心的可怕及社會自我持續力的脆弱。由一家 (或少數家)所生產、 銷售的產品,如「起雲劑」,經過產品供應鏈的傳遞,就可以產生如此巨大的危害、衝擊,這種連鎖反應性的擴大之影響力、衝擊面,實在驚人。雖然就一個社會、 國家的安全,我們常會著眼於恐怖份子的攻擊、重視傳染性疫病的影響、生物恐怖主義等,但此次塑化劑的影響,所看到的「一著之失的經由企業供應鏈的連鎖反應」,其型態、衝擊力道乃至損失,可謂也是一種恐怖行動,一種對社會安全的威脅。
應控管食品添加劑的添加劑的…
在這次事件,可看到生活上我們各種產品、社會上的各家生產廠商,竟然平日沒做好適當的品質或安全控管,實在不可思議。除了企業的逐利心態外,實在難以解釋,也就是該等企業業者只為貪圖該不法廠牌起雲劑的低價及其化學品效果,即使是明知道(?)有問題,仍然持續使用。甚至辯稱:該DEHP並沒規定為非法成份,或法令上並沒強制規定要對該等添加劑(起雲劑)進行檢驗,云云。若說,沒有法令規定為不能用的成份,就可以用;沒規定要檢驗的成份就是不必檢驗,那我們天天吃的東西就去了了了。
掺塑企業業者的法令責任: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詐欺罪
依照行政院消保會的解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應負無過失責任。其要件在: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時,若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即具有缺陷)者,即須對因而受有損害之消費者負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商品或服務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該企業經營者即無須負責。故那些掺塑產品的製造業者依法應負責消費者的損失。舉例如義美公司,就可以做到不受塑化劑的污染,可見那是一種可做到的、可期待的品管及安全的實務。有大廠商推責說,這是員工的個人行為,真是可笑。據聞昱伸公司負責人賴俊傑被檢查官起訴求刑25年,其違反法令為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的詐欺罪。依法而論,統一企業等的老板,也應一視同仁的依如上法令被起訴求罰;並依消費者保護法負無過失責任。至於受害求償一事,目前的問題可能在:受害者較難舉証,但這應非絕對的困難、或全無受害個案。
生產及使用太多的塑膠:其所掺配的塑化劑等毒性化學物質,充滿生活空間
台灣是一個塑膠王國,無所不塑(塑膠無所不在)。塑膠製造過程,為增加其柔軟性,就會掺配某比率的塑化劑。以及該等塑膠材所加工製造的各種消費產品,其類別甚多,包括玩具、包材(如PVC保鮮膜)、餐具、食品容器等,也就是無所不在的掺有塑化劑的消費產品,充滿在現代生活的空間。美國政府於近日公布致癌物質報告,今年值得注意的:甲醛被列為「確認會致癌物質」;以及塑膠(如ABS塑膠)中常含有的苯乙烯,被列為「極可能致癌物質」。也就是塑製容器、消費品,其製造過程、或製成後的產品,常含有各式毒物,經由各種管道、方式被吸收進入人體、毒害人體健康。這種塑化劑的可怕之處,在其為一種環境賀爾蒙,極微量下就可干擾人體功能;在其可導致亡國亡種,使男人無LP,小孩無GG或發育不全或男女變性,豈可不慎。政策上,應嚴訂慎密的管制政策,也應降低塑膠的生產製造及使用。
  • 作者:金心/看守台灣協會會員。
  • 發表日期:2011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