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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與希望?

桃園平鎮市公所的掩埋場,二十餘年來操作不善,而長期侵害附近一戶離掩埋場一百公尺不到的鍾姓人家。先是掩埋場未按照規定消毒與覆土,導致臭味四逸、蚊蟲飛舞;後又於年限已到的早期掩埋區(甲區)上設立一小型焚化廠,臭氣沖天,斷斷續續操作近十年;在焚化廠因操作不善被環署要求關廠後不久,位於內壢的桃南焚化廠也開始營運,桃園縣政府要求各鄉鎮依其垃圾量攤回一定比例的灰渣,平鎮市公所於是將灰渣棄置在最新的掩埋區(丙區)上,且堆置成山,微細的灰渣隨風飄散,造成鍾家家中經常灰塵遍佈;而丙區也是租用農地的非法掩埋場。以上幾項操作不善所造成的臭氣與灰塵,均對鍾家的呼吸器官有相當不良的影響,且因屢屢陳情卻得不到改善,而於近年罹患憂鬱症。

鍾家曾於88年8月12日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申請調處,調處不成後送至環署裁決,而被環署認定平鎮市公所垃圾處理行為確有不當,並已造成鍾家精神上的損害,而裁決平鎮市公所應賠償鍾姓人家精神損失。然平鎮市公所不僅不反省自己身為地方父母官,對百姓權益有照顧之責,反而循公害糾紛處理法第三十九條,對鍾家提起告訴,要求確認環署所裁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該案一審雖遭地方法院駁回,然二審與三審時,卻被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判定,平鎮市公所垃圾處理所造成的公害,雖然導致鍾家在精神上受有損害,然86年前的部分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致使長年受害的鍾家只能領取14%不到的賠償金。

環境與健康: 

焚化幽靈RDF

雖然環保署於去年宣布停建花蓮、南投、澎湖等三座焚化廠,並喊出了「零廢棄、全回收」的口號,然而根據了解,環保署在花蓮與澎湖等地,又規劃了RDF(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設施,以取代焚化爐的興建。

所謂的RDF設施,是以破碎、分選等設備將垃圾中的金屬等不可燃物分選出來後,再經過乾燥、混合添加劑及成型等程序,將垃圾中的可燃物如紙與塑膠等製成錠型燃料。其主要的著眼點,是要「回收」這些可燃物的熱能,講白一點,就是垃圾焚化。

積極推廣RDF設施的官員或廠商(包括工研院),宣稱這些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具有高熱值、可儲存、易輸送、性質均勻、燃燒穩定以及低污染等諸多優點,並可取代燃煤;然而,由於這些燃料並沒有完全排除垃圾中的有害物質,尤其是燃燒會產生戴奧辛的PVC與所有塑膠中或多或少都會有的添加劑,因此其燃燒後產生的污染,與一般的垃圾焚化,其實相差無幾。再者,以RDF取代部分燃煤的燃燒設施,如發電廠與水泥窯,並沒有因此而加強後端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因此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將更甚於未燒RDF時。

早該淘汰的PVC

近日環保署宣布將分階段禁用PVC,立刻引來國內PVC生產者台塑、華夏、大洋的抗議。從這裡,我們再次看到台塑等財團唯利是圖的嘴臉,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對他們來說,僅是當有利於己的時候,才會去做,就好比興建醫院,投入廚餘堆肥與有機農業,主要目的不是為了救人與環保,而是利字當頭。

PVC是最早使用的塑膠之一,也是五大泛用塑膠之一,生產量僅次於PE(聚乙烯),台灣的PVC產量排名亞洲第三,僅次於中國與日本;而台塑集團則不僅擁有產量排名世界前茅的PVC工廠,其也是因投入PVC事業而崛起成為今日的石化王國。

然而PVC從原料開採到使用、廢棄的整個生命週期,都與毒性物質有關,對環境與人體健康危害甚鉅,許多學者專家、政府、廠商老早就知道,早該限用淘汰,但卻在政府缺乏管制與經濟手段的情況下,而使這種材質製的產品在社會中根深蒂固、盤根錯節。加上塑膠無法由外觀分辨其是那種材質,於是沒有清楚標示的PVC產品遍布各處,不僅妨礙了塑膠的回收,更造成塑膠廢棄處理的危害。(由於PVC相較其他塑膠產品而言,添加了太多的塑化劑,並不容易回收,且回收再製後的品質很容易劣化降級。根據統計,只有1%的PVC製品有被回收。)

環境與健康: 
社會: 

以再利用之名

目前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刻正由環保署整併立法,立法方向是要以「資源管理角度」及「零廢棄」的思維來建立新法,新法名稱暫定為「廢棄資源管理法」。檢視環保署所提供的立法研商會會議資料,其文字用語已摒棄以往廢清法的「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的末端管理思維,言必稱「零廢棄」,然而其中仍透露著詭異。

首先,新法將「對任何經廢棄之物質均優先以資源視之,尋求資源化、再利用之管道,其資源再利用價值逐漸遞減,遞減至零時,才視為廢棄物,採取妥善處理之方式,但亦應先經能源回收後,再做最終處置。」這句話雖然定義了再利用與處理處置的先後順序,但問題就在其將「任何」經廢棄之物均優先視為資源,而不是優先思考其危害性及必要性,如此恐將造成許多有害廢棄物假再利用之名,而將有害物質散佈於環境中。其次,其仍難逃以焚化(即能源回收)作為妥善處理的主要方式,而忽略了其他對環境較友善的物理或化學處理方式。

為虎做倀的公僕

身為環保團體的一員,有時會接到民眾的陳情電話。他們的抱怨,無外乎是空污、水污與噪音等等污染問題。而之所以會找上民間團體,是因為無法由公部門獲得有效解決。他們說,他們有向環保機關檢舉,但稽查人員常常是珊珊來遲,或者來的時候,污染現象就已停止,彷彿有通風報信一般,卻苦無證據。

污染,是一種傷害行為,因此刻意的污染排放,形同謀財害命,更是不應容忍。然而,部分的環保官員,卻常常對此視而不見,甚至刻意袒護。可憐的是那些求助無門的小老百姓,有錢納稅養一群人去通風報信,卻無能求取證據!

2002年底,我們接觸到一件已拖延二十年的公害事件。這次污染行為人不是民間企業,而是公家機關的平鎮市公所。污染緣由是其租用農地的非法掩埋場操作不善,垃圾露天堆置,並常因攪動而臭味四溢;更可怕的是,其把從桃南焚化廠攤提回來的灰渣堆積成山,造成有毒的微粒四處飛揚,危害人體健康甚鉅。

該案後經公害糾紛處理程序,於近日裁決下來。檢閱裁決書內容,這才發現上述嚴重污染事實,從2002年至2004年期間,僅遭到桃園環保局3次、環保署4次的罰款,其中除了一次以水污法罰款12萬元、另一次以空污法罰款5千元外,其餘的罰款金額均不到5千元,且其中有3次僅1,200元,相當於一般民眾因輕微交通違規所遭受的罰款。

不告不理 告了還是不理

日前向環保署一位掌管環境影響評估的科長洽詢,如果經地方政府通過環評的開發案,後來發現開發單位所提供的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有諉造文件,且嚴重影響環境影響評估的基礎,該環評是否還有效?對於此種有問題的環評,環保署是否可撤銷其效力?該科長以環保署只負責監督地方政府環境影響評估的程序,不管其環評內容為由,言明環保署不介入地方政府的環評,同時遞給我一份民眾要求撤銷新店安康掩埋場環評之審查結論的訴願案之決定書。

該決定書概謂,根據環評法,有關縣市層級的開發案環評之審查事項及審查結論,為縣市政府的權限,且已通過之環評,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且環評審查委員會之環評會議辦理開發案件之審查事項、審查程序及審查結論等權責,為具「專業性、技術性及獨立性之特性,遍查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條文並無上級機關介入變更之規定」,所以該案遭到環署的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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