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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

別把服貿當經濟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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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意欲強渡關山的服貿協議,在五百名學生進駐國會,反對服貿黑箱作業下,引起了全國甚至國際關注。服貿協議從簽約曝光以來,引起許多民眾憂懼,當然也有人大表認同,是一個相當具爭議性的協議,當然需要大眾廣泛討論,並把大眾共識回饋到該協議,重啟談判。然而,國民黨為遂行一人之志,不惜讓民主倒退,引起社會動盪,讓許多人寢食難安,而耗費許多力氣與資源,只為了阻擋一部可能會負面影響國家未來發展的粗糙協議,若要談誰是歷史罪人,豈不明乎?

服貿協議支持者的論點大抵不脫經濟自由化、全球化,他們認為其他國家都在簽自由貿易協議(FTA),消除關稅壁壘,以出口導向的台灣若不趕上,經濟競爭力將會喪失;而與中國簽服貿,將讓我們更容易和其他國家簽訂FTA。然而和中國簽貿易協定,不見得會成為和其他國家簽訂FTA的籌碼;而自由貿易,也不見得會對經濟帶來長久好處,而且短期內恐怕就會有民眾大受傷害,不僅要慎重,也不值得政府花那麼大的力氣來推動。

氣候與能源: 
社會: 
特定議題: 

日月無光河川泣、行政院水污修法不容再拖

日期: 
2014/03/12 (週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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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汙法修法聯盟推動民間版本

今天(3/12)上午水污法修法聯盟與林淑芬立委、邱文彥立委、李桐豪立委、周倪安立委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跨黨派聯合提出當前國內最完備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一同呼籲政府盡速回應民間修法需求,立即提出行政院版之修法草案。

台灣各地水污染頻發 竟無法可管

2013年底,台灣各地陸續爆發嚴重水污染事件,如高雄日月光埋設暗管偷排廢水、彰化電鍍廠排放有毒電鍍廢水、桃園觀音工業區廢水超標三十倍等,嚴重污染河川,影響地區水體品質,危害公眾健康,引起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凸顯出現行《水污法》有所闕漏,不足以遏止不肖業者僥倖作為。

山林水土: 

譴責環保署企圖放寬工業區土壤汙染監測與管制標準

日期: 
2013/12/30 (週一)

環保署看見台灣的痛嗎?

請別幫汙染業者「合法」汙染我們的土地!
我們不要倒數第一的土壤重金屬汙染管制標準!!

環保署於 102 年 12 月 16 日預告修正「土壤汙染監測標準」和「土壤汙染管制標準」,其中重金屬的標準有許多打算大幅放寬,令我們幾個環保團體相當憂心,也相當不滿。我們強烈質疑環保署雖然早就看見了台灣問題,卻站在不肖廠商那一邊,幫業者把環境成本外部化,要讓台灣汙染問題更加惡化,不僅有虧職守,更有圖利業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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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可持續性的水產資源管理


過去陳舊的水產資源管理,都假設棲地環境不變,以單一物種或族群為基礎,以達到再生產關係(魚類資源量與加入量(子代量)的關係,又稱為「再生產曲線」)的最大持續生產量(MSY;maximum sustainable yield)為目標。也就是說在海洋生態環境維持穩定條件下,魚群可以年復一年提供人類使用的漁獲量的最大限度。但是實際上海洋生態系既不穩定又多變,魚群的環境承載量會隨著氣候變遷而變動,在有限的環境承載量下,不同魚群彼此間,透過密度依存效應又會牽動物種間的消長與互動。所以最大持續生產量的基本前提(如穩定環境、不同魚群彼此間不影響)在自然界中並不存在,事實上管理水產資源也不能只著眼於單一物種與族群層次。

經濟: 
社會: 

愚業

作 者: 鄭同僚/政大教育系副教授

近日和一位二十年來以釣魚為生的徐先生聊澎湖漁業。他自己買了一艘遊艇,可以帶客人出海釣魚,但大部分的日子,都是自己開船到外海釣魚,然後將魚貨整理好,冷凍後,直接寄給台灣的客戶。

他說,釣魚為生,運氣好的時候,一次出海可以賺幾萬元,運氣不好,天氣不佳無法出海,也可能一個月只賺幾千元。這真是靠天吃飯的行業;不過他釣的魚,百分之百安全衛生。

他苦笑著說,澎湖現在很多漁船,不做漁業,比較像是在做娛業,賣的魚也不安全。

他說,這十年來,不少中國的漁船常常來到海峽中線,甚至越界進入台灣水域捕魚。他們常用雙拖漁船,就是兩艘船,拖著笨重沈底的滾輪鐵網,一路橫掃海底,連二、三十公噸海底的石頭都會被拔起來。這樣惡質的方式掃過一次,海底生態的浩劫,由此可知。

只是,我們的漁船,在這裡也扮演一個輔助的角色。現在頗有一些漁船專門賣油和賣冰給在中線附近等待的中國漁船,擔任他們的後勤補給。他說,這些補給性質的漁船,每次出海,會購買兩三百桶柴油,每桶在陸上買四千多元,到了海上轉手,可以賣到六千以上。一趟出海,不用勞力、不用漁網,輕鬆可賺數十萬元。

可嘆的是,我們政府為了照顧漁民,補貼百分之十四的柴油燃料費,這些補貼,加上台灣和中國間的石油價差,竟然變成不肖漁民充當油販的槓桿。

經濟: 

中科四期開發正當性說不清楚,縱勝訴又如何!?

作者: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10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中科四期一案,作成撤銷內政部對本案核發之開發許可的判決。對此一判決,該開發案之籌設機關國科會及開發許可之作成機關內政部除表示驚訝外,亦表示將提起上訴,並對未來上訴後之結果深感信心。本件判決毋寧已成一個訴訟爭議的開始。

本件判決當中以約2萬餘字之篇幅,鉅細靡遺地透過數據與質性分析方式,分就「區位條件」、「土地取得」、「基地規模」及「水源供應」等10個項目進行檢視,並得出中科四期無法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2條當中「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要求之心證,其論證方式及用心程度,實值令人由衷讚佩。惟國科會副主委卻認為司法單位若未提出法律事實,僅憑主觀認定,中科二林園區案恐將面臨司法纏訟。然凡細讀過本件判決書之人,豈能苟同前述所謂「司法單位僅憑主觀認定」之不當指摘;相對於司法單位,行政機關掌握著豐沛之資源與專業,對於本件開發究否屬適當且合理之國土利用,國科會卻未能提出詳盡且合理之說明,而職司國土及天 然資源保育利用之守門人角色的內政部,卻又如何被說服的?反倒不無可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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