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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四期開發正當性說不清楚,縱勝訴又如何!?

10月1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中科四期一案,作成撤銷內政部對本案核發之開發許可的判決。對此一判決,該開發案之籌設機關國科會及開發許可之作成機關內政部除表示驚訝外,亦表示將提起上訴,並對未來上訴後之結果深感信心。本件判決毋寧已成一個訴訟爭議的開始。

本件判決當中以約2萬餘字之篇幅,鉅細靡遺地透過數據與質性分析方式,分就「區位條件」、「土地取得」、「基地規模」及「水源供應」等10個項目進行檢視,並得出中科四期無法符合區域計畫法第15-2條當中「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要求之心證,其論證方式及用心程度,實值令人由衷讚佩。惟國科會副主委卻認為司法單位若未提出法律事實,僅憑主觀認定,中科二林園區案恐將面臨司法纏訟。然凡細讀過本件判決書之人,豈能苟同前述所謂「司法單位僅憑主觀認定」之不當指摘;相對於司法單位,行政機關掌握著豐沛之資源與專業,對於本件開發究否屬適當且合理之國土利用,國科會卻未能提出詳盡且合理之說明,而職司國土及天 然資源保育利用之守門人角色的內政部,卻又如何被說服的?反倒不無可議之處。

實則,與其將關注重點放在勝訴與否上,還不如從較宏觀的視角,藉由此一判決去思索中科四期開發正當性的問題,尤其本件開發案是否真如相關政府機關所宣稱係屬適當且合理之國土利用?為何捨閒置多年的彰濱工業區不用,而執意另耗費520.6億元並變更600餘公頃農地為工業用途,甚至強徵人民土地?自從2009年初本件開發提出以來,這些問題不僅飽受各方質疑,在今日亦未能說服本案法官,而構成了開發許可被撤銷 的主要原因。大型工業區之開發規劃,或可帶動產業進駐及增加就業人口,然單此無法完全支撐開發案的正當性;其更應清楚說明的是,除了當地既有居民與產業所 可能承受之衝擊外,尚須合理說明是否為適當且合理之國土利用。此對於土地資源有限及糧食自給率極度偏低的台灣而言,是涉及數百公頃優質農地工業化一去不復返的嚴肅問題;不應簡化為幾公頃甘蔗田的消失而已。

本案提起上訴後,前述開發正當性的質疑是否會進入司法審查範圍及訴訟結果為何,實難逆料;然須認清的是,鑑於訴訟制度之侷限,責任政治的課責性並非僅建立在司法審查之上,換言之,中科四期開發正當性的基礎係在於決策透明以及與民眾對話。倘無法清楚說明中科四期是否為適當且合理之國土利用,縱使獲得了第11次勝訴又如何!?(按:中科四期相關訴訟,至今官方已獲10次勝訴判決)。

⊙本文簡版刊載於10月15日立報看守台灣專欄

  • 作者: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 發表日期: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