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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

核三廠火警的警訊

核三廠在6月12日下午三時左右發生大火。根據報載,整個廠區為濃煙所密佈,由當地居民在兩公里外的後壁湖所拍攝畫面可以見到大量的濃煙遮蔽天空。恆春鎮陣民代表吉昌形容火警發生時「像一粒火球爆炸後濃煙密布」。在附近海域參加水上活動的遊客,衣服還沒穿好,就驚恐地逃跑;有遊客憂心的問:「是不是核三廠爆炸了?」恆春鎮民更被這次的火警嚇得忐忑不安,擔心究竟是發生了什麼問題?同時也擔心未來會不會更嚴重的核安事件?

台電核三廠對於此火災的解釋為,位在核能機組旁一座34.5千瓦的「起動變壓器」突然起火燃燒;起火原因為大雨造成三向開關線路短路,引燃變壓器內保護的絕緣油脂造成大火。由於十分鐘內無法控制火勢,廠方先將兩部核能機組發電降載至90%,緊急通報轄區內消防隊支援,經過近三十分鐘,在下午三點四十八分將火勢撲滅。初步研判是變壓器線路的絕緣功能失效才起火,但不排除漏油、管線老舊、雷擊等原因;要等火場鑑識專業人員進一步分析與調查,才能確定原因。

氣候與能源: 
社會: 

神秘的1957蘇聯核廢料貯存場大爆炸

1957年的9月29日在蘇聯極權鐵幕裡的烏拉山東邊契力亞明斯克市(Chelyabinsk)的瑪雅克科技生產區(Mayak Scientific-Production Association)發生核廢料貯存場大爆炸。1976年才有一位住在英國倫敦的蘇聯籍生物學家梅德威德夫(Zhores A. Medvedev)提出,並於1980年在美國出版「烏拉山核災慘案」(Nuclear Disaster in the Urals.),1989年蘇聯官方首次承認有這件事,否認有上百人死亡,只承認疏散超過一萬人,但以國防機密為由,不進一步對外公開。事件近四十年後,1994年美蘇成立聯合協調輻射影響研究委員會(Joint Coordinating Committee for Radiation Effects Research (JCCRER),1995年美國原子能科學界前往瞭解。

我們能做什麼?

中研院李遠哲院長在國家永續發展會議的演說中,提出重新思考核電廠除役時程,認為再生能源未能普及之前,仍不能放棄核能,但前提是安全與核廢料的處理沒有問題。的確,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的氣候變遷對人類造成了立即的威脅,但核安與核廢料處理仍是人類無法克服的夢魘,並沒有李院長所想像的那麼樂觀。因此以核能來減輕溫室效應,有如要我們從一劍穿心或者煎熬至死的兩個情境中做一抉擇。難道,沒有其他立即可行的逃生管道嗎?

當然有。首先,最主要的溫室氣體二氧化碳,雖不是有毒氣體,但其排放通常伴隨著許多其他的有害氣體,因此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也一併減少了其他有害氣體的排放,進而改善空氣品質,而這也是我們原本就在追求的目標,並非只是為了因應氣候變遷才要做。其次,雖說「由奢入簡難」,但京都議定書並不是要我們回到原始的生活,我們頂多只是要回到1990年的排放水準,那時候我國經濟已然相當不錯,人口與現在相差無幾,生活也相當奢華。因此,問題是我們目前的生活太過奢華,所以只要我們能夠減少浪費,要回到1990年的水準,不僅可能,也不會太難過。

經濟: 

抵抗日本再度侵略台灣--支持鹽寮抗日行動

抵抗日本再度侵略台灣--支持鹽寮抗日行動
反對輸入核電機組行動

新聞稿
2003/6/15

行動內容:
◎2003年6月17日星期二清晨5點半,貢寮鄉漁民將在澳底漁港「集結」,預計六點整乘漁船出海在三貂灣「漁撈作業」。

◎2003年6月18日星期三,預計上午10點反核朋友們將在核四廠大門口集合,希望能讓危險的核電設備,不要進駐我們世代居住的家鄉。

我們的疑問:
1.這次的核子設備輸入出到底是什麼名義?是「機器設備」?還是「軍事用品」?需不需要繳稅?

2.台電到底有沒有取得安全保證許可?到底核四機組未來發生問題是誰該負責?是得標商的奇異公司,還是轉包承製的日立公司?還是台電本身?

3.以後核四發生運轉問題,是土木建築的問題?還是設備問題?還是操作者的問題?仲裁機制與契約規定權責有釐清有完備嗎?還是最後台電自己要承受?

行動說明:

核四的一號機組,於十三日離開日本,從廣島地區的吳港出發,廣島是日本受到核子傷害最嚴重的地方,吳港又是軍港,運送到貢寮鄉鹽寮,又剛好是日本第一次登陸台灣的地方,該核四一號機組預計於6月16日抵達台灣。

氣候與能源: 

維持現況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

「非核家園推動委員會」是核四爭議下的妥協產物。該會於91年9月由行政院成立後,不久即請經濟部研擬「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並已於近日送往立法院待審。

若能藉由這個法案逐步推動非核家園,倒也不失為一樁美事。然而仔細審視這個草案,卻覺得此法大多只是陳述現況,某些條款甚至還保障現有核電廠,使其得以安享天年。這實在已經失去此法應有的積極面。比如第六條規定,當核電廠發電量達到「預定總發電量」之時起,應永久停止運轉;如若其尚未達總發電量,即欲提前除役,得將其剩餘之發電量轉予其他核電廠。問題是,如果一核電廠經評估後,必須提早除役,以降低風險,為何還要將其剩餘發電量轉移出去?這不是讓其他核電廠,運轉的比預定使用年限更久,而保障了核能的使用,並增加了被移轉核電廠的風險;我們不是該運用任何機會去降低風險嗎?

另外該條款又規定,這個總發電量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主管機關及核電廠經營者後,報行政院核定。總發電量應該是民眾相當關心的一件事,若能讓民眾參與此決策,或能使核電廠運轉年限比目前的預定年限大幅減少,然而此一條款卻只考量此總發電量為核電廠經營者的利益,而忽略了民眾參與。我們可以預期,由這些單位會商出來的結果,不會跟現況有顯著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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