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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底毒渣》循環經濟中的鍊金術還是煉蠱術?

對我們來說,歐洲在環境保護議題上,一直是世界的先驅與實踐者,包括巴黎協定碳關稅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案奧爾胡斯協定...等。然而看守台灣協會最近翻譯了歐洲零廢棄組織所出版的一份報告——《落底毒渣》,依其內容來看,似乎這環保先驅的形象正在掉漆。就如同這份報告中使用焚化爐底渣所製成的營建粒料一樣,經不起長久的風吹雨淋,慢慢會滲出底渣所含的有害物質到環境中。到頭來,揮舞著「循環經濟」的大旗,實則一方面將無法處理的有害物質再一次送進產品循環之中,另一方面讓我們以為可以繼續製造大量垃圾餵養焚化爐,因為「廢棄物再利用,何樂而不為?」

常見名詞解釋

  • 底渣:垃圾在焚化爐中焚燒後,落於爐床底部的殘留物。可見成份為沙、玻璃、石子,但通常也含有大量有毒元素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 飛灰:垃圾在焚化爐中焚燒後,少量殘渣被燃燒產生的廢氣帶走,其中部份會黏附在鍋爐上,一般是利用吹灰器將其吹落下來,這一部份微粒又稱為鍋爐灰;其他微粒在經過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會與噴入藥劑(比如半乾式洗煙塔中用來吸收酸性氣體的石灰乳與用來吸收重金屬與戴奧辛的活性碳)一起被袋濾式集塵器攔截下來,這部份又稱為反應灰,鍋爐灰與反應灰兩者合稱飛灰。另有少部份微粒會從煙囪直接排放出去。

  •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泛指具有以下特徵的有機化學物質:

    1. 在自然環境中,難以自然分解

    2. 在生物體內具有較長的代謝半衰期

    3. 對於人類的健康與自然生態有毒害的危險性。

  • 灼燒減量(LOI):經過105—110℃溫度範圍內烘乾失去外在水分的原料,在一定的高溫條件下灼燒足夠長的時間後失去的質量占原始樣品質量的百分比。灼燒減量和焚化所產生的污染有關,因為若灼燒減量數值高,代表燃燒不完全,表示垃圾燃燒過程中所形成或未能燒掉的有機污染物會較多,這些有機污染物一部分會隨廢氣排放出去,一部分會殘留在底渣中。

  • PH值:表示物質的酸鹼度,數值小偏酸性,數值大偏鹼性。底渣的PH值會影響其中所含重金屬的移動性,是影響重金屬溶出的重要參數。

  • 實徵研究:透過實地觀察與調查所獲得的資料(作為經驗上的證據),以量化或質性分析這些資料來得出推論。在本報告中所引用的文獻多為實徵研究,意思是多數研究者的樣本或資料皆實際從焚化設施取得。

  • 總含量:為每單位重量的底渣中所含特定元素或化合物的重量。舉例來說:「鉛的總含量 1.0 µg/kg」意思是一公斤的底渣樣本中含有一微克的鉛。

  • 溶出量:用於衡量底渣所含元素與化合物的移動性,為每單位體積的萃出液中所含特定元素或化合物的重量。舉例來說:「鉛的溶出量 1.0 µg/l」意思是以萃取液淋洗底渣樣本、或與之混合攪拌後,將液體分離,會得到萃出液,一公升的萃出液中含有一微克的鉛。

不是所有的壞東西都燒得掉

世界上第一個焚化爐專利,出現於19世紀中期,第一座垃圾焚化爐,則是誕生於1874年英國的諾丁漢;在此之前,人類的垃圾主要成份是住家燃燒取熱後留下的灰燼、煤渣,從住家環境中清理出的灰塵,還有少量的植物體、排泄物、骨骼、動物屍體、陶瓷、破布、 紙張和金屬。這樣的殘渣與垃圾被堆置在市區的邊界成為一座小山,也允許人們在其中搜刮有價的殘餘物。這樣的處理方式說明當時的殘渣,在某種程度上對環境和人體的危害尚屬輕微。

來到現代,底渣的成份和過去的殘渣早已大不相同,根據《落底毒渣》,其中充斥著各式各樣的有機污染物、重金屬、和微塑膠粒,然而我們對底渣的態度,依然是不夠嚴謹,甚至可說是輕率。回頭檢視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用品,舉例來說:曾經被用於塗料與電容器的多氯聯苯(後已禁用)、包材與織品表面的溴化阻燃劑、防水防油產品表面塗佈全氟/多氟烷化物、更別提塑膠製程中使用到的一大堆重金屬和塑化劑、以及塑膠廢棄後產生的微塑膠。我是說,這些有害物質在產品使用階段就夠讓我們心驚膽跳的了,為什麼各國政府還是一副「安啦~燒掉就好了」的態度,或者是在發現燒不掉之後,轉而說:「安啦~拿去用水泥包起來,埋到地下當地基,廢棄物再生、循環經濟,酷~~」。這就好像一個不想認真打掃房子的小孩,每次都把垃圾都掃到地毯下,有一天發現地毯鼓起來了,只好在上面跳啊跳的試圖壓平掩飾他日積月累的謊言。

如果用焚燒這麼簡單的方式,就可以消滅這些有害物質,我們何必如此提防它們,也許連正眼都不會瞧一眼。丟進歐洲現代焚化爐的廢棄物中,大約有三分之一沒被燒掉,其中有四分之一是底渣;在台灣,垃圾焚化後則大約會殘留(及產生)18%左右的灰渣(飛灰與底渣),其中15%左右是底渣,另外3%是飛灰。《落地毒渣》所引用的許多研究,都是拿實際運作中的焚化爐產生的底渣來做檢測分析,其中還包括了被測出含有多溴二苯醚和溴化戴奧辛/呋喃的台灣焚化爐底渣。這些報告的研究結果統整起來,不只坐實了「不是所有的壞東西都燒得掉」,還讓我們認知到「燒掉會產生本來不存在的壞東西」以及「即使壞東西可被燒掉,也不見得會被完全燒掉」。於是我們還得退而求其次,面對另外一個嚴峻問題:「那把這些底渣用水泥、或是其他材料包覆起來,回到產品生命週期,有比較好嗎?」

再利用規範與檢測機制,公說公有理

嚴格說起來,再利用當然是比較好,總比直接排放到環境中造成污染好。然而再怎麼說,把有害物質重新做成產品,是沒辦法中的辦法,本來就不值得鼓勵,更需要的是嚴格的把關機制,如果我們不得不把壞東西給掃到地毯下,至少確保不要連地毯都被腐蝕掉了。這麼重要的把關機制,歐盟各國卻沒有一個統一一致的規範,大家在檯面上各執一詞、沒有共識,檯面下底渣的貿易和市場應用卻早已絡繹不絕。

在歐洲,底渣的再生利用,會先將其中市場價值較高的金屬成份分離出來,賣給金屬產業,剩下的礦物成份則大多進入營建工程,加工製成低級粒料使用,台灣多半用於公共工程,如基地填築、道路基底層與管溝回填。然而對於「底渣用於營建工程材料」這件事的規範,在歐盟法規中目前也只有兩處相關:

  • 有關營建粒料和水泥製品的標準(EN12620、EN13139、EN13043、EN13242)中,相關規定標記為「資訊性」(informative),等於沒有提供適當的安全規範。

  • 在歐盟指令 2010/75/EU(EU, 2010)的第 53 條中提到焚化爐殘餘物應減量,僅僅規定應該要有 「適當測試」以判斷這些殘餘物的污染潛勢。

在歐盟沒有更詳細的制定出這安全規範該長什麼樣子的情況之下,各成員國只好採取榮譽制、自我約束,自己依照國情需求去制定底渣再利用的限制。於是當挪威說:「我們不准底渣出現在營建粒料中。」;另一頭的荷蘭則是:「管他的,底渣用在營建工程不好嗎?」愛爾蘭和盧森堡雖然禁止底渣在國內使用,卻允許出口。歐盟26國中甚至有5個國家,對於底渣再利用沒有任何規範:「隨便啦,你們愛怎麼用就怎麼用吧。」

如果要檢視這些國家「對於底渣再利用的態度夠不夠謹慎小心」,根據上述的現實情況,已經有一堆國家不合格了。但是對那些夠謹慎的國家來說,如果進一步集結它們再來討論「認為怎樣的底渣才算有害」,結論也會莫衷一是、混沌不明。要判斷底渣中有害物質對環境可能帶來的危害,有許多試驗方法,例如管柱溶出試驗和滲濾溶出試驗。不同試驗方法有其優缺點,就算是應用同一種原理,也會因為採樣時間、操作參數、設備、底渣是否先經篩分處理…等等一大堆外在因素而有不同結果。既然各國所採用的底渣檢測試驗天差地別,當然會出現「公說我這底渣沒毒,婆說你這底渣毒翻天」的爭論。這問題一樣可以追究到歐盟沒有底渣再利用與試驗方法的統一詳細規範,然而就算這問題還沒解決,還是澆不熄各國將底渣投入循環經濟的熱情。

循環經濟,有害無害都送進循環

歐盟在2020年頒布了《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的制定準則,如果讀者朋友有印象,就是最近將核能、天然氣納入永續分類,讓全球環保團體群起嘩然的那個《歐盟永續金融分類標準》,不過這裡我們不討論此爭議。此分類標準制定的初衷,在於定義何謂符合環境永續的經濟活動,並為此類活動建立一個清單,讓決策者及投資者有所依據,將金流能正確導向、資助這些環境永續的經濟活動。符合標準的經濟活動必須對於下列六項目標中的至少其中一項有實質貢獻: 

  1. 減緩氣候變遷;

  2. 調適氣候變遷;

  3. 以可持續方式使用並保護水資源和海洋資源;

  4. 轉型至循環經濟;

  5. 污染預防及防治;

  6. 保護及復育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

並且此經濟活動不能對其它任何一項造成顯著危害。

依此六項目標來檢視的話,焚化爐底渣再利用就非常值得討論了,因為它似乎符合對「轉型至循環經濟」的要件,但也挑戰了「此經濟活動不能對其它任何一項造成顯著危害」這句話。除了幫助循環經濟,也因為「廢棄物轉成能源及其他用途」,使得焚化爐業者可以高唱著「負碳排」、「減緩氣候變遷」(真的嗎?唱的比說的好聽!),這讓底渣再利用在永續分類標準中簡直是師出有名。然而是否對其他永續目標造成顯著危害,這個議題常是焚化爐業者或是決策者避而不談的(或者根本沒能力判斷),還好有《落底毒渣》報告中諸多研究學者的研究結果,一一點名那些隱藏在底渣中的污染物質,究竟是可以被控制,還是會在循環過程中偷偷作怪。

相比歐洲,台灣推動底渣再利用的努力也是不遑多讓,底渣再利用率在十年前(2012)就已經是75%,前年(2020)更是成長到97%。

根據環保署的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台灣將底渣再利用的用途限制為以下十一項,且應優先使用於公共工程:

(一)基地填築。

(二)路堤填築。

(三)港區填築,僅限使用於商港、工業專用港或已核定造地之工業區。

(四)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

(五)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六)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僅限使用於道路工程。

(七)瀝青混凝土,僅限使用於道路工程。

(八)磚品。

(九)用於紐澤西護欄及緣石之水泥製品。

(十)水泥生料,僅限作為水泥廠之水泥原料。

(十一)衛生掩埋場非與鋼材接觸用工程材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但不得作為最終覆土。

另外同一法規中,也限制了底渣再生料不得使用於水源保護區或自然保護區等範圍內,避免污染重要的環境生態。然而就算法律已明文規定了這些防範機制,防得了君子,卻防不了小人。打著再利用的名義而在全台灣暗地流竄、非法掩埋、污染土地的案例,屢見不鮮

最後再重申一次:底渣再利用對地狹人稠的台灣而言,是個不得已而為之的作法,至少比起直接棄置到環境中,它絕對是個優先選項;但我們該思考的是:廢棄物的再利用是為了什麼?為了減少廢棄物進入環境?那何不一開始就儘量避免廢棄物產生?如果是為了為了留給未來生命一個乾淨的地球,那難道不需研究討論底渣中所殘留的有害物質如何影響環境,從產品設計一開始就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質?如果只是打著「環保」、「廢棄再生」、「節能減碳」、「循環經濟」的美名(而且其中還涉及漂綠的名不符實),以便利用這世界無限制廢棄物產生的現況在商業上獲得利益,那也許連現存孱弱無力的法規也可以丟掉了。《落底毒渣》很好的啟發了這項思考、將蓋在底渣再利用之上的環保遮羞布一把掀開,讓大家看看隱藏在底渣中那些細微、難以察覺的危害。

落底毒渣

  • 本篇導讀:林奕均、謝和霖
  • 《落底毒渣》作者:歐洲零廢棄組織 Zero Waste Europe、全球反焚化爐聯盟 GAIA
  • 《落底毒渣》繁體中文版譯者:林奕均、李明真、羅允佳、許惠萍、葉瑞堂、謝和霖
  • 《落底毒渣》繁體中文版審稿:謝和霖
  • 發表日期: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