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鍇霖疑雲追追追:說好的玻璃砂,為何變成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的玻璃纖維樹脂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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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環保署與新竹縣檢警單位於去年(2019年)11月接到民眾檢舉,發現有不肖砂石場業者於油羅溪行水區內堆置及回填大量廢棄物,包括廢木板、廢塑膠、廢管材,以及廢玻璃纖維樹脂粉,甚至發現有害的事業廢棄物「銅玻纖維污泥」,經過檢警多月追查,已將砂石場負責人移送法辦。這案子不禁讓人聯想到屏東的鍇霖案,類似的手法與廢棄物,卻有截然不同的命運,難道一國兩制嗎?1

鍇霖公司為向屏東縣府申設的營建混合物剩餘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同時為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向屏東縣府登記檢核的再利用機構。2018年3月起枋寮鄉人和村1處魚塭,遭鍇霖回填惡臭不明廢土,整片土地滿溢噁心泥臭味;後經附近養殖戶向屏東環保局連署陳情「生活不下去」!案發當時鍇霖該再利用機構得收的事業廢棄物種類共15項,包括廢玻璃、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等等。本案先後經屏東環檢調查,屏東地檢署並於2019年3月以罪嫌不足而不以起訴。2

爭點一、事業污泥回填魚塭有異味

然根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04號判決內文可知,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下稱環保署南督大隊)等單位於2018年3月26日派員至鎧霖負責人劉淼松所有之建興段678地號土地進行稽查,發現該處有3處魚塭窪地遭回填廢棄物,現場並有一部挖土機,惟並無人在場;從入口處往內計算第1處窪地回填廢棄物數量推估為1,350立方公尺,第2處為2,750立方公尺,第3處為3,200立法公尺,合計為7,300立法公尺,判定該廢棄物為事業污泥,有異味,屏東環保局為何未開罰?

爭點二、有收受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嫌

復根據屏東地檢署不起訴書內容,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及配合環保署辦理環保刑事案件的內政部保七總隊早於2017年即開始調查鍇霖公司不法行為,根據其紀錄:

  1. 鍇霖公司於2017年4月至9月間在廠區土地內,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有害事業廢棄物,在土資場完成攪拌作業後,載運至別處堆置作業區回填、堆置。
  2. 他們於2017年6月20日就會同屏東環保局至鍇霖土資廠進行稽查及採樣,經利用毒性特性溶出檢測金屬銅超標(標準值為15.0mg/L,攪拌作業區檢驗值為23.3mg/L,堆置作業區檢值為88.4mg/L),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發現攪拌區及堆置區的物質銅溶出量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3. 內政部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2017年9月26日,前往鍇霖公司廠區稽查並採驗樣品檢驗結果,發現金屬銅逾TCLP溶出標準值。
  4. 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2017年11月8日復前往鍇霖公司廠區執行行政稽查,發現廠內有白色、黃綠色及玻璃纖維絲等物料,經被告陳淼松在場表示來源係收受址設桃園之毅川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毅川公司)廢棄物,經採樣檢出重金屬銅含量為184mg/L(TCLP標準值為15mg/L),屬有害事業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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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於2018年6月6日再到鍇霖廠區採驗,結果發現已無逾TCLP標準之情形,於是遂在其不起訴內容說,鍇霖其原料係來自於桃園毅川公司,該公司所產出之玻璃纖維樹脂粉產品的品質標準,可容許銅含量為5%以下,因此認定鍇霖公司廠區內之物質,應屬成品而非廢棄物。

然而核心問題在於:

  1. 本次採樣的樣品與前三次樣品一樣嗎?
  2. 鍇霖公司申請收受的是廢玻璃R-0401,不包括玻璃纖維樹脂粉,而廢玻璃和玻璃纖維樹脂粉是兩種不一樣的東西。前者來源包括經濟部主管事業所產生的瓶、屑、CRT 面板玻璃、玻璃纖維、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衛福部主管事業所產生的點滴瓶、藥瓶、飲料罐、食品罐頭空罐。而玻璃纖維的成份與普通玻璃類似,都是二氧化矽為主,將氧化鋁和氧化鎂,再加上石灰石一起熔化,就能製造出玻璃纖維的熔液,並經過抽拉後就可得到細絲,這就是玻璃纖維。而後者來源為由有害事業廢棄物「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代碼:E-0221)經處理後所得的資源化產品,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的銅重量百分比各約為5.4%及2.6%以上,其餘成份大多為玻璃纖維及環氧樹脂,重量百分比各約為50-60%及40-50%。3為何2018年6月屏東環保局在回應民眾檢舉時把銅含量及樹脂含量相當高的玻璃纖維樹脂粉說成是玻璃砂?到底屏東環保局有無經過科學的方式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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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鎧霖公司太空包內是玻璃纖維樹脂非玻璃砂。

  4. 鍇霖土資場掩埋的太空包,內容物為由有害事業廢棄物「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E-0221)經處理後所產製的玻璃纖維樹脂粉,其重金屬溶出量低於TCLP溶出毒性試驗標準嗎?為何至今任令土資場內埋藏這些有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紀錄的資源化產品?這是不是有棄置及污染環境之虞?是否符合廢清法第2-1條第2款或第3款的定義,應判定為廢棄物?
  5. 經XRF檢測總量分析,玻璃纖維樹脂的銅、鎳、鎘、鋅、鉻等金屬含量超過土壤管制標準,且含鋇、銻、鎂、鋁、硫、矽、銣、鍶、鋯鉬等金屬,不適合再利用,為何可以當作資源化產品?

以上質疑,還請屏東環檢給我們一個具有說服力的答案以及合理合法的處分,莫讓這種假資源化產品,荼毒我們的大地!


附註:

1.〈回填重金屬廢棄物污染油羅溪 新竹砂石場業者遭法辦〉,環境資訊中心,2020年11月6日。

2.〈是誰在包庇鍇霖土資場違法收受處理不明廢棄物及回填魚塭?〉,看守台灣,2020年9月17日。

3.《印刷電路板業資源化應用技術手冊》,經濟部工業局,2009年6月。

  • 作者: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台南社區大學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 發表日期: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