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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兩全其美

兩全其美

面對各鄉鎮市掩埋場垃圾山日益長高的危機,南投縣府提出焚化廠促參案,並選址名間鄉新民村。看似「兩害相權取其輕」,然而興設焚化廠對南投水源、空氣、農業環境、生態保育、茶產稻作蔬果等農產以及農民生計的不良影響,絕對不亞於垃圾堆置危機。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該原則在法律上又稱為「比例原則」,指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必須合乎比例,又稱「禁止過度原則」。

根據本文分析,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循環利用之相關措施、技術,還有其他針對難以回收廢棄物之非焚化處理技術(比如機械分選、水熱碳化及針對無氯塑膠的熱裂解製油),也是「同樣能達成(垃圾妥善管理)目的之方法」,對人民權益(環境權)之損害也較把資源破壞並衍生空污與有害灰渣之焚化為低,南投縣府未加以考量與採納,反而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大之焚化處理技術,顯不符合比例原則。

復根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案應為環境部)就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示支持意見」者,不同意變更使用。

根據本文分析,今南投縣府要在被劃為特定農業區的這塊7.5公頃的優良農地上興建日處理量500噸的焚化廠,不但破壞名竹盆地優質農業生產環境的完整性,且區位不宜、產業不容、技術不宜、規模過大、實有替代,完全無法符合「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的原則。望南投縣府能夠懸崖勒馬,也希望本案相關的中央機關(農業部、內政部與環境部)能依法、依理好好把關,把這塊優質農地及位於其下的天然地下水庫保護下來,讓濁水米、名間茶能繼續遠近馳名、松柏長青,同時督促南投縣府參採我們的建議,提出真正友善環境的替代方案,成為資源循環零廢棄政策的楷模,讓解決垃圾危機的作為與南投農業生態環境的保護能兩全其美,莫讓民眾在垃圾山與焚化爐的兩害之中,左右為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