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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府強行促參焚化爐 不顧程序正義與公共利益 環評審查限縮公民參與 選址與用地取得未顧及正當法律程序

日期: 
2025/09/22 (週一)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垃圾堆置問題嚴重但分類回收卻不落實、外運垃圾屢屢被退回的南投縣府,預定在名間鄉新民村濁水溪畔的一塊國有農地,要依據促參法招商設置一座大型垃圾焚化廠,原規劃處理量能700噸/日,目前調降至500噸/日。

許淑華縣長於去年九月藉環境部長視察草屯垃圾山時公開表達興建焚化廠的決心,並於今年九月23日進入初階環評。儘管這一年來在地居民與環保團體透過各種管道表達該場址不合適、對當地優良農產與龐大茶產業構成嚴重威脅,還有垃圾問題應考量對環境更友善的解方,但南投縣府顯然一意孤行,從促參提案規劃選址、用地取得、可行性評估到進入環評,都未顧及程序正義與公共利益。

對於南投縣府的作為,我們強烈抗議,質疑沒有程序正義就不會有實質正義,同時訴請中央相關部會,建立促參案推動的監督機制、檢討環評程序正義,改正促參案的國有地撥用作業辦法,讓依據促參法推動的公共建設能真正促進公共利益。

選址區位與促參設施違背政策 非對環境與人民傷害最小之選擇

本案場址選在濁水溪畔,面積達7.5公頃,是劃入特定農業區的優良農地,同時也是石虎活動範圍,瀕危物種柴棺龜復育基地,八堡圳舊引水道(現在仍有功能)的起點。且場址座落在豐富地下水資源的名竹盆地上,擁有著肥沃黑土,長出的濁水米遠近馳名。盆地下方是渾然天成的名竹地下水庫,礫石層最厚達400公尺,上下游又各有車隴埔斷層及八卦山-內林背斜構成地下偃堤,面積廣達53平方公里,蓄水量達13.5億噸,每年可用水量保守估計1200萬噸,可於旱季補充下游濁水溪沖積扇地下水補注區,具有減緩沿海地區地層下陷的重要功能,也是在地農業與民生用水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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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名間反焚化爐自就會。

在焚化廠場址半徑6公里範圍內,也就是焚化爐空污排放影響最大的範圍內,除了有重要的名竹盆地、八堡圳(圳頭及其引水道)之外,也涵蓋了八卦臺地上大半的茶園,而名間生產的茶葉,是全台七成以上的⼿搖飲基底茶;若以方圓10公里範圍(焚化爐空污影響最嚴重與次要嚴重的範圍)來看,則幾乎整個名間、二水,半個林內、竹山、鹿谷與集集,都會受到影響。

然南投被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做為未來開發儲備用地的土地面積達678公頃,為何不從中選出7.5公頃作為垃圾處理設施用地,反而從擁有肥沃土壤、種植優良農作、且具復育生態、涵養水源功能的名竹盆地上找地,顯然南投縣府沒有依照國土計畫法的精神,透過劃設的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引導國土有序發展,「以免開發行為零星長在土地上」,同時也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的比例原則,未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區位,反從環境敏感區位下手;也未依據循環經濟政策精神與原則,完善規劃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循環利用之相關措施、設施,對無法避免產生之垃圾採行適性且友善環境的非焚化處理技術,反而選擇後遺症最大、會排放空汙與產生有害灰渣的焚化設施。

公民參與環評權益被限縮 隔鄰鄉鎮知情參與權益被剝奪

本促參案的可行性評估公聽會9月25日才要召開,9月23日就先進行環評審查,嚴重違反程序正義與法規精神。可行性評估公聽會是要說明促參案內容及可行性評估初步結果,並聽取在地居民、NGO與專家學者等各方意見。促參案主辦機關要考量大家意見後,調整促參案辦理方向,並在可行性評估報告中說明其參採各方意見情形,並經審查核定後,再據以辦理先期規劃,而環境影響評估則是先期規劃階段的規劃事項。目前縣府反而先辦理環評初審,再召開可行性評估公聽會,程序本末倒置,做法毫不尊重民意!且該公聽會也沒有提供任何會議資料,是要公聽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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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環評初審更是只讓大家發言三分鐘即離席,漠視在地居民與環團等係屬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三條的利害關係人,具當事人資格,卻無由申請為當事人,只能報名成為旁聽者,發言三分鐘離席,沒第二次發言權益,更無法與環評委員、開發單位及其他與會者,進行平等之對話、溝通、討論。參與權益被剝奪,無法符合行政程序應公正、公開與民主之原則,也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之規定。表示縣府只是為了加速進程而走程序,根本不重視民意,打算強渡關山。

本案場址所在新民村緊鄰彰化二水;圳頭在二水、灌溉整個彰化平原的八堡圳,其早期引水道之一的起點也緊鄰該場址,這表示二水的空品與整個彰化平原的農業用水,都深受本案空污影響,因此二水鄉公所及其鄉民也是當事人,有權參與本案環評。然南投縣府只通知名間鄉公所出席本案環評,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三條,依權責通知二水鄉公所,其鄉民也難以得知本案而報名參與,等於知情權與參與權都被剝奪。濁水溪對岸的竹山與林內的居民,參與權益也一樣被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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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南投縣府沒有尊重民主的心態,其主導的環評審查,儘管官方委員全數迴避,真能客觀公正嗎?其主辦的促參案,真的會聽取民意,做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方案選擇與規劃嗎?財政部身為促參法與國有財產法的中央主管機關,不應完全信任主辦促參案的政府機關真的會基於公共利益及程序正義採行民主決策,應建立促參案的監督機制,對提案內容的公益性、必要性、施政優先性、永續性與推動過程的民主參與,做好嚴謹把關;而環境部更應修改環評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要求地方政府主辦的促參案,其環評應交由中央審查;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一體遵循的公民參與環評會議辦法,保障民眾知情參與環境決策的權益,讓在地居民與環團得申請成為環評會議的當事人,而不只是發言三分鐘即離席的旁聽者。

南投縣府用地取得不顧農民權益 國產署違法撥用國有農地

本案用地取得也是不顧程序正義!環評與用地變更都還沒有審查通過,南投縣府卻急於取得土地,於今年二月就向國有財產署申請土地撥用。突顯南投縣心態就是本案非通過不可,不會去想說萬一案子沒過、屆時還要把土地還回去的問題;更不顧及長年租用這塊國有農地的農民權益。據了解,國有財產署於3月底同意土地撥用,於五月完成土地撥用程序,過程中南投縣府完全沒有知會農民,與農民溝通,是七月初有農民因家⼈過世辦理⼟地過⼾,發現耕了幾⼗年的⼟地,所有權⼈竟已從國產署悄悄變更為縣政府。縣府甚⾄告訴他:「這塊地不會再出租、也不再有承租的承辦窗⼝」!經當事人強烈抗議,才⼝頭說再延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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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名間反焚化爐自救會

然一個巴掌拍不響,國有財產署稱同意撥用本案土地的決定,是根據促參法第15條,其實是有問題的。促參法第15條並非授權國產署於促參案主辦機關前來申請非公用國有地撥用時,就一定得撥用;而是說:主辦機關得「於」辦理土地撥用「後」,「訂定期限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或以使用土地之權利金或租金出資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限制;其出租及設定地上權之租金,得予優惠。」也就是說該條文授權主辦機關得於完成土地撥用之後可以設定一些土地使用權限與方式供民間業者使用,但土地是否撥用還是要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8條,而該條文也不在促參法第15條排除適用的條文範圍內。

《國有財產法》第38條說,有三款情形「不得辦理撥用」,其中第三款情形為「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本案場址為區域計畫的特定農業區,應該農用,不應該在還沒完成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程序之前,同意撥用蓋焚化廠。

違法行政處分自始無效,請國產署依法撤銷本案土地撥用決定,拿回該國有地,重新出租給農民。我們也呼籲跟農民合作在當地復育瀕危物種柴棺龜的農業部,既然本來就有保育需求又可兼顧農民使用,應依法向國產署申請土地撥用,不要漠視自己的權益與職責。

【聲明團體: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看守台灣協會、監督施政聯盟、彰化環保聯盟、台灣樹人會、石虎保育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