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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垃圾丟你家 —— 廢棄物貿易與巴賽爾公約

廢棄物殖民主義

關於廢棄物殖民主義,就要從廢棄物的越境轉移、到巴賽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的由來故事開始講起。大約在上世紀的1970年代,先進工業化國家的環保意識開始抬頭,許多限制有害廢棄物清除處理的法規於焉成形,工業界無法像過去一樣任意將有害廢棄物傾倒在國內的環境,於是他們便將腦筋動到國外低度發展或發展中國家,這些國家的環保意識相對落後,也缺乏有力的環境保護法規。當年在全球化的熱潮中,貧窮國家的政府樂意以技術含量低的廢棄物處理服務換取利益。於是在推力和拉力的激化之下,1970年代起,全球廢棄物進出口貿易快速成長,短短十年間,總計約有3到4千萬噸的廢棄物從工業化國家輸往非OECD國家1。事實上直到今天,廢棄物貿易的規模依然十分巨大,光是2022年,從歐盟國家出口到非歐盟國家的廢棄物超過3千萬噸2

傳統上殖民主義所描述的行為是:殖民者利用自身的優勢——科技或軍事能力,掠奪被殖民者的資源——主要是土地與勞力。而當廢棄物大量地從高收入國家輸往低收入國家,經濟能力成為了輸出國的優勢,而廢棄物輸入國需要土地來接收堆置廢棄物,也需要勞力處理,於是這形成了另一種型態的殖民主義。甚而因輸入國普遍缺乏完善的廢棄物處理設施或是回收系統,使得廢棄物與其所含帶的有害物質不受控制地釋放到環境中,對輸入國的環境與民眾健康造成了不可逆的風險,較之傳統殖民主義傷害更大。

於是整個1980年代全球廢棄物貿易絡繹不絕,其中有害廢棄物違法走私、任意傾倒經濟落後地區的案件層出不窮,例如惡名昭彰的Khian Sea事件3。Khian Sea是一艘貨輪,1986年8月裝載了超過14,000噸、來自美國費城焚化爐產生的灰渣,打算找個地方棄置,途經包括巴哈馬、多明尼加、宏都拉斯等中美洲國家,後至塞內加爾、南斯拉夫、斯里蘭卡、新加坡,卻被以上各國政府一概拒絕入境。從1986年8月到1988年11月整整兩年多的時間,Khian Sea貨輪在海上到處漂流,千方百計要處理掉廢棄灰渣。最終(在未得到海地政府的同意之下)倒了4000噸在海地,另外10000噸則消失在大西洋和印度洋的某處。

另一個案例則是1987年8月到1988年5月,奈及利亞的KoKo港一處,被義大利的某廢棄物貿易商僅依據一紙私部門的合約,便傾倒了3800噸的有害廢棄物,當地政府是接獲了居民感到身體不適的通報後才得知此事4。之後奈及利亞政府要求義大利回收這3800噸的有害廢棄物,卻未得到積極回應處理。事實上直到1990年,這堆廢棄物在多方的幫助下才清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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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alaysiatoday.com
一批由加拿大進口馬來西亞的塑膠廢棄物

巴賽爾公約

當時因為有害廢棄物貿易的巨大商業利益捲動著廢棄物跨境走私行為,讓各國政府不堪其擾,到了1980年代末終於累積成一股國際與論壓力,「必須盡快管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已是各國之間的高度共識,為了回應這樣的訴求,於是乎1989年3月,巴賽爾公約誕生,在無人反對的情況下於大會通過,1992年5月正式生效5。到目前(2024年8月),巴賽爾公約的締約方共有191個國家或地區組織6

巴賽爾公約的全名包含「管制有害廢棄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理行為」(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已經將公約的宗旨表達十分清楚。公約的管制策略簡單說就是:

  1. 廢棄物若被判定為有害,或雖非有害但被認定為必須特別考量的廢棄物(公約中稱為「其他廢棄物」),則其越境轉移時,須受到該公約的管制。
  2. 將依據來源或成份可明確認定為有害的廢棄物羅列於附件一,共45類,例如Y1是來自醫院或診所排出的醫療廢棄物、Y36則是石綿;「其他廢棄物」則羅列於附件二,共3類,包括生活垃圾(Y46)及其焚化灰渣(Y47),還有廢塑膠(Y48;但排除可以環境友善方式回收再利用、無污染及無雜質的廢塑膠)7
  3. 將廢棄物的有害特性分類,羅列於附件三,做為判定廢棄物是否為有害的基礎。例如H1是容易爆裂(Explosive)、H8是有腐蝕性(Corrosives)、H11則是延遲或慢毒性(Toxic (Delayed or chronic))。
  4. 依據廢棄物分類及有害特性,統一各締約方對有害廢棄物認定的基準。
  5. 締約方制定有關有害廢棄物及其他廢棄物禁止輸入的規定時,應通知公約秘書處及其他締約方。
  6. 任何有害廢棄物及其他廢棄物若經他國法規禁止輸入或未能取得他國輸入許可,締約方應禁止出口至該國。
  7.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國家應禁止將有害廢棄物輸出至非OECD國家。

當然上述只是巴賽爾公約的極簡要點,詳盡的廢棄物分類定義、有害特性分類定義以及各締約方所受限制、義務請參照巴賽爾公約本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