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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PFAS全面列管,可能嗎?──建立對得起環境生態與世代健康的PFAS管理政策之芻議(下)

將PFAS全面列管,可能嗎?──建立對得起環境生態與世代健康的PFAS管理政策之芻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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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台灣協會
根據是否已在台灣登錄流通,將PFAS分為新舊兩大塊來管制

建立上位管理政策 將PFAS分新舊

或許化學署的經費人力及能仰賴的專業團隊比我們想像中的更加薄弱,仍不足以承擔上述職責,那麼退而求其次,化學署可以將PFAS分成既有化學物質與新化學物質兩大塊來管,同樣可以滿足民間全面列管PFAS的訴求。

首先,要釐清的一點是,雖然PFAS這個化學品大家族的「既有」成員有12000種左右,但這數量是指在全球流通或曾被合成出來的所有PFAS物質,不代表在我國境內流通使用的PFAS種類數。根據化學署提供資料,我國「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中有兩萬種化學物質,其中有821種屬於PFAS這個大家族。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定義,只有建置於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中之化學物質,才叫做既有化學物質;因此,對我國而言,只有這821種PFAS才算是既有PFAS,其他11000多種、未列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 的PFAS,都算是「新」PFAS,不管它在地球上出現了多久。

新化學物質若要進入我國市場,須於製造或輸入90日前向化學署申請登錄,並經核准後始得運作;而化學署在核准登錄時,應對化學物質進行評估,若發現符合毒化物或關注化學物質定義時,即應公告列管;或於發現有符合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定義「之虞」者,則可於核准時加上附款,也就是業者必須遵守的一些附帶條件,比如:要求提供化學物質危害資訊、更新登錄相關報告資料、定期申報運作情形,必要時禁止或限制其運作,比如要求採取某些措施,預防對環境生態與人類健康的危害。(參見表2

因此,化學署若能制定明確的PFAS管理政策,構築一道嚴謹的把關機制,指引執法人員審慎面對新PFAS的申請登錄,防範其可能帶來的危害與威脅,同時儘速辦理既有PFAS的公告列管,那麼這一萬多種PFAS就等於全面受到管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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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 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點我看清楚表格內容

PFAS來一個 抓一個

關於新PFAS,這個管理政策的內容建議應包括:

  1. 建置新PFAS清冊:可參考歐盟五國提案中的PFAS清冊,排除列於我國既有化學物質清冊中的既有PFAS。
  2. 教育把關人員,使其嫻熟於PFAS的定義與判定方式,避免未來有不在新PFAS清冊之列的PFAS,暗渡陳昌,在未經管制下進入市場。
  3. 建立PFAS必要用途清單
  4. 建立應全面禁用、連必要用途也不得使用的PFAS篩選認定基準
  5. 建立限制規範:對於必要用途,則依照毒化物管理機制(參見表3),制定必須限制其運作的規範,比如要求定期申報運作量與釋放量,要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應進行必要之毒性或污染防制標示,限制其販賣或轉讓對象,要求須採取必要之污染防制措施,嚴格限制其污染排放並定期檢測(包括規定其空污排放標準、放流水標準、廢棄物處理方式、殘留在產品中之含量,並要求應於產品標示上揭露PFAS使用情形及殘留量),且須準備好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管理計畫
  6. 凡在新PFAS清冊或經認定屬於新PFAS物質者,要求其申請登錄時須提供「標準登錄」資訊,也就是較完整的化學物質相關資訊,分成七大類,包括:登錄人及物質基本資訊;物質製造、用途及暴露資訊;危害分類與標示;安全使用資訊;物理與化學特性資訊;毒理資訊;生態毒理資訊。

    順道一提,目前的新化學物質登錄制度有極大缺陷,其容許年製造或輸入量小於100公斤者(這量對劇毒而言,已經極多)的新化學物質,進行少量登錄,其所須登錄資料只包含登錄人及物質辨識資訊、製造輸入資訊以及用途資訊,完全沒有化學物質的物理化學特性與毒理資料,試問此時中央主管機關的把關人員,要如何「依法」評估或確認新化學物質之特性是否有符合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定義的情形或疑慮呢?因此少量登錄,根本不適宜用於新化學物質。

  7. 根據標準登錄資訊,凡新PFAS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篩選認定基準之一者,應「立即」(至多半年內)將該物質及其相關物質「全濃度」公告列管為毒化物;符合應全面禁用的篩選認定基準者,則應於公告列管為毒化物時一併宣佈禁用。(公告列管之毒化物或關注化學物質時,會一併公告列管物質之管制濃度,毒化物濃度低於管制濃度之化學品,不在列管範圍內;而若管制濃度為「全濃度」,則表示只要含有該毒化物之化學品,全部受到管制。

    要求於確認新PFAS符合毒化物篩選認定基準後半年內,將之公告列管為毒化物,這要求應該不會對化學署帶來太大行政壓力,畢竟尚未進入國內市場的新化學物質,不像既有化學物質需要調查國內運作狀況、相關管理現況、危害性概況與環境流佈情況,國內利害相關人也少,運作情形單純,且國際對淘汰PFAS已有共識,程序可簡化加快。

  8. 如業者申請登錄新PFAS資料顯示其毒性未達任何篩選認定基準,則應再判斷、確認業者所提供資訊是否有誤或造假,因為PFAS物質的半生期應該都會超過第一類毒化物的篩選認定基準,不超過的機會應該不大,若經確認該登錄資訊沒問題,也應「立即」將之「全濃度」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
  9. 業者申請的新PFAS用途若不在必要用途清單之列,核准登錄後應禁止其運作;若屬必要用途,且行政程序尚未來得及將之公告列管為毒化物或關注化學物質之時,仍應於核准登錄時附以附款,依照前述(第5點)限制規範,限制其運作。
  10. 化學署若行有餘力,應將國內外已可找得到毒理資料的新PFAS及其相關物質,在還沒有任何業者想要輸入或製造、而沒有什麼利害關係人之前,將之公告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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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方式。點我看清楚表格內容

PFAS全面關注 集中火力一網打盡

至於821種既有PFAS,根據化學署掌握資料,已有12種已被公告列管為毒化物(包括PFOS家族三種、PFOA家族1種、PFHxS家族8種),剩下的809種既有PFAS的評估列管,就不是那麼龐大的作業了。面對尚未列管的809種既有PFAS,化學署應制定的管理政策內容應包括:

  1. 羅列這809種既有PFAS清單,先根據《環境部篩選認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作業原則》第六條的關注化學物質篩選認定原則之第二款,以「化學物質具廣泛終端消費者,或使用於民生消費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生態之虞者」為由,將其通通「全濃度」公告列管為關注化學物質
  2. 同時,將既有PFAS的輸入或製造業者應負化學物質登錄義務的門檻(目前為年運作量達100公斤以上)調降至0公斤;凡有輸入或製造之實,都應登錄。
  3. 限期(半年內)PFAS製造與輸入業者進行標準登錄;屆期未完成登錄者,依法不得繼續運作。
  4. 同步收集或計算這809種PFAS的半生期等毒理資訊,並依照其分子結構進行必要分類;這一方面可用於比對業者所登錄資訊是否有誤,一方面則為全面公告列管進行準備。
  5. 既有PFAS標準登錄期限一到後,凡確認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篩選認定基準之一者,應「立即」(至多半年內)將該物質及其相關物質「全濃度」公告列管為毒化物,禁止使用於非必要用途;符合應全面禁用的篩選認定基準者,則應於公告列管為毒化物時一併宣佈禁用。
  6. 被列管為毒化物或關注化學物質、且未被全面禁用而仍得使用於必要用途的PFAS,其相關業者在運作前,必須依其運作類型向縣市政府申請許可、登記(毒化物)或核可(關注化學物質)。要求縣市政府在審查業者申請許可、登記或核可文件時,應比對PFAS必要用途清單,未屬於必要用途者不予核準;若屬必要用途者,則應依照前述關於新PFAS的第五點限制規範,限制其運作。

全面監管PFAS 須跨部會一起來

將PFAS大家族全面列管,是防範PFAS危害的第一步;若化學署能依據上述建議,儘速將所有PFAS全面列管,將可針對PFAS物質(及含有PFAS化學品)的輸入、製造、販賣、使用、貯存、廢棄、運送、輸出等八大運作行為,進行必要的禁止或限制參見表3)。

但業者有沒有偷偷使用PFAS於非必要用途?或偷偷輸入含有PFAS的化妝品、紡織品、食品包材、消防泡沫到國內?這並非單靠化學署之力就可達成,需要管轄這些產品的相關部會一起來把關,包括修訂相關產品標準,規定產品中TOF(總有機氟)的含量限值(超出者認定為刻意使用PFAS),並於海關或到到市場上採集產品樣本,送實驗室檢測。透過跨部會合作,進行全面的監督,才能讓這無所不在的PFAS,逐步消失於我們生活之中。

而要整合跨部會的力量,擔任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幕僚的化學署,應將上述各項建議,化為有目標與期程的具體政策方案,再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的管理會報上決議後,責成各相關部會落實執行。否則產品種類那麼多,各相關部會又拖拖拉拉、互踢皮球的話,即使PFAS被全面列管為毒化物,其仍可能在不受監控的情況下,讓民眾與環境生態暴露於其毒害風險之中。

  •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 發表日期: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