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生之毒身萬千 有生難死族浩繁
種類有上萬種的化學品大家族PFAS(全氟/多氟烷基物質),因為分子鏈上擁有強健的碳氟鍵而相當難以分解,號稱「永久化學品」,且分子鏈尾端常帶有親水官能基,搭配防油防水的碳氟鍵,使得PFAS物質常成為能改變物質表面特性的特殊界面活性劑,可透過親水一端吸附在紙張等表面上,防油防水的另一端朝外讓紙張等原來親水的表面變得防油又防水,因此廣泛用於多種民生用途與工業製程,比如防油紙包材、撥水防污的紡織品、化妝品、消防泡沫、半導體製程等。
然而這個能夠改變物質表面特性的能力,也讓PFAS可以與生命物質作用,它的親水基讓它可隨著水在地球到處跑,並隨著食物與水進入人體,透過血液周遊全身,從而帶來多種健康影響,比如干擾荷爾蒙運作、導致甲狀腺功能異常、影響新陳代謝而提高膽固醇、降低女性生育率、導致胎兒發育缺陷、體重過輕、使孕婦罹患妊娠高血壓與蛋白尿的子癇前症,同時會傷肝,並能造成腎癌、睪丸癌與乳癌。
雖然PFAS的親水官能基可使其隨著排尿或排汗而排出人體,在人體中的半衰期不若親脂的世紀之毒戴奧辛那麼長(7-11年),但也不算短,比如被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列入禁用清單的PFOA在人體中半衰期就有3.5年;而PFAS在環境中的半衰期則相當長,比如PFOA在水體中需要92年才會衰減一半5 !
這不易分解的特性,使得PFAS在環境中的濃度、對生物體的危害,是會累積、放大的,同一個PFAS物質或其有害衍生物,可在其等完全消失於地球上之前,多次進入生物體內造成危害,而且隨著它們進入生物體內的同伙,還會越來越多。加上其毒性不低,且已在河川水體、自來水水源中到處存在,因此近年來越來越受到全球各界的高度關注。
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大學學者發現,光是四種PFAS(PFOS、PFOA、PFHxS、PFNA)在雨水中的濃度,已遠超過美國的飲用水終生健康建議值、丹麥飲用水限值、歐盟地表水的環境品質標準,且其由大氣沈降下來的情形,已造成全球土壤普遍受到污染並超出荷蘭提出的指引值,因而判定光是這四種PFAS的污染,就已嚴重撐破涵容化學污染的地球界線!1
為此,歐盟的丹麥、德國、荷蘭、挪威和瑞典等五國,已於2023年1月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 ECHA)提案,要求根據歐盟化學品法規(REACH),全面管制上萬種PFAS;而本協會也聯合其他團體共同發起連署,希望政府能比照歐盟提案,將PFAS家族全部成員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並禁用於食品包材、化妝品、紡織品、消防泡沫等非必要用途。
國際公約怎麼管,我們就怎麼管?
然而,主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的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下簡稱化學署),對全面列管上萬種PFAS的訴求採取保守態度,至今他們仍然採取國際公約(如斯德哥爾摩公約)管了什麼,他們就跟著管的作法,而國際公約是需要取得全球共識才能做出決定的,因此常是步履緩慢,往往落後那些願意積極保護公共利益的國家,且有許多妥協。
至今,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了PFAS大家族下的三個化學品家族,其家長分別是PFOS、PFOA、PFHxS;其中最早被列管的PFOS家族(包括PFOS及其鹽類與PFOSF;在該公約的附件B限用清單),該公約是於決議列管的主文中以附有CAS號碼的方式列出8種PFOS家族成員,我國則跟進列管其中3種;於2019年決議列管的PFOA家族(包括PFOA及其鹽類與相關物質,在該公約的附件A禁用清單),其決議主文只列出主角PFOA的CAS號碼(335-67-1 ),至於什麼叫做PFOA的鹽類及其相關物質,則列出幾條判定原則,直到最近才附上一份該家族清冊(indicative list),總計有364種,而我國目前只列管了主角PFOA一種,其他則尚來不及跟進;至於2022年決議列管的PFHxS家族(包括PFHxS及其鹽類與相關物質,在該公約的附件A禁用清單),則在發布決議主文之後,及時附上該家族清冊,共147種,因此我國也於今年(2024年)跟進公告列管這147種PFHxS。綜上,該公約已原則性列管三個PFAS家族,並明確列管了519種PFAS,而我國則只列管了其中151種,步伐比該國際公約還要緩慢。2 ,3 ,4
這樣的化學品管理方式,顯然不符民眾期待。如果我們已經知道某一類化學品會帶來危害,為何不能依法將之公告列管?為何要讓大眾承擔它們帶來的諸多風險?何況它們的許多用途並非必要用途或已有安全替代品?
化學署或有其苦衷。打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相關子法,所謂的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是有其定義及篩選認定原則的,且要經過一套嚴謹的評估程序(參見表1)。而PFAS家族成員有上萬種,若要全部列管,就需要蒐集每個PFAS物質的毒理資料,比如其在土壤或水體中的半生期(等同「半衰期」)、生物蓄積性、以及IARC或歐盟對其致癌性、致突變性或生殖毒性等毒性的分類;另外要了解其在國外管制狀況,在國內的運作與管理現況、危害性概況與環境流佈情形,判定是否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或疑慮,才能公告列管,否則可能會遭到相關業者的挑戰。
而要蒐集這麼多物質的資料,顯然超出化學署能力範圍。因此,跟著國際公約走,是比較可行的作法,畢竟其在《篩選認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作業原則》中留有伏筆:「前項評估程序,於國內外運作現況單純或各界對公告列管有共識者,本部得簡化之。」也就是說,跟著已取得全球共識的國際公約走,即使資料不齊全,業者是比較不會來閒言閒語的。
找出關鍵毒理特性與分子片段 株連九族
然而,根據同樣的法制架構,我們認為化學署可以採取更積極的作法,回應民間的訴求。
首先,PFAS分子中的碳氟鍵,是相當難以分解的,任何PFAS要超過第一類毒化物「不易分解性」的篩選認定基準(在土壤及地面水體中的半生期要超過180日),應該都是綽綽有餘!即使化學署未能取得每種PFAS實測的半生期數據,也能透過化學理論或根據類似化學物質的半生期數據推導取得數據,畢竟化學物質的「不易分解」特性和分子結構息息相關,因此這樣的推論數據,據化學署的說法,做為毒化物篩選認定作業的依據,並沒有問題;過去也有許多化學物質的半生期數據,是透過理論模型的推導而來。故化學署只要羅列出尚未管制的PFAS物質清單,請學者專家調查或計算出各個PFAS的半生期數據(感覺這個工作可以發展AI系統來執行),應該可將所有PFAS一網打盡。
另外,PFAS家族雖然看來數量眾多,但許多是彼此相關的,比如許多PFAS的分子鏈中含有PFOS、PFOA、PFHxS等已有明確危害證據、且不易被環境中光、熱與微生物分解的分子片段,因此可斷定這樣的PFAS在降解過程中,終究會產生PFOS、PFOA、PFHxS等分子或其鹽類,對環境生態造成危害,就可把它們歸類為同一家族,只要舉出該家族中具代表性化學品的毒理特性與環境健康危害,即可予以列管。這也是目前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PFOS、PFOA、PFHxS等家族的方式:即把分子鏈中含有PFOS、PFOA、PFHxS分子片段的所有PFAS,都視為PFOS、PFOA或PFHxS相關物質,一併列管;而化學署也已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公告列管了147種PFHxS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後應該會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最近公佈的PFOA家族名單,再列管364種PFOA。
因此化學署如果能積極檢視PFAS清單,透過適當分類,把尚未列管的PFAS分成一個個小家族,找出其中已有充分毒理特性資料又具代表性的化學品,即可以以類推方式把眾多相關PFAS納管;如若具代表性化學品找不到毒理特性資料,即可用模型理論推導其半生期、生物蓄積性等數據,如此要全面列管PFAS,應非難事,工程並沒有化學署想像中那麼巨大。
。――〉〉將PFAS全面列管,可能嗎?──建立對得起環境生態與世代健康的PFAS管理政策之芻議(下)
參考資料:
1. Have PFAS exceeded planetary boundaries?, LastingHealth, August 3, 2022.
2. The new POPs under the Stockholm Convention, UN Stockholm Convention, accessed at 2024.05.10.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快速查詢,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網站, accessed at 2024.05.10.
4. 接軌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 環境部新增列管全氟己烷磺酸及其鹽類與相關化合物,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新聞稿, 2024.04.24.
5. Emerging Contaminants – Perfluorooctane Sulfonate (PFOS) and 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USEPA, March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