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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清水農地遭覬覦 藉產創條例設產業園區 把國有地變私有地? 盧市府公然踐踏國土計畫? 應駁回鎧全產業園區開發案 護農地護水

日期: 
2021/04/28 (週三)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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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陳椒華接獲陳情指出,位於大甲溪南岸的台中清水客庄,在臺中市國土計畫中屬於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之優良農地,且為清水、沙鹿和梧棲等三區農業灌溉水水源區,然有業者相中此地近27公頃的國有地,正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鎧全產業園區,而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亦表示若主管機關同意劃設便依法讓售。因此,陳椒華偕同臺中海線水資源保育行動聯盟與看守台灣協會召開記者會,邀請國產署、經濟部工業局、農委會、內政部與臺中市政府相關單位列席,釐清此案恐污染灌溉水源、違反國土計畫,以及國有地讓售之產業創新條例法令爭議。

陳椒華表示,農地變更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審查,由於此地緊鄰大甲溪南側,且為大片農地灌溉水源行經區,若將此區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廢水恐將排入灌溉系統,汙染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因此,根本無使用此農業用地之「合理性」,亦無必要性及不可替代性。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便不應該同意農地變更使用,而國有財產署基於此也不該讓售土地提供給鎧全產業園區。

台中海線水資源保護行動聯盟代表林佳儀表示,自去年底,在地居民便知道鎧全鐵材製品公司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相中清水頂湳里(客庄)的土地,包括國有地及甲南段等140筆土地,申請面積26.5577公頃,約7個棒球場大小,其中18公頃作為直接生產及相關附屬設施園區,約十分之一的中龍鋼鐵的規模,對當地影響非常大。她提出下列三點反對設置鎧全產業園區的理由:

  1. 汙染重要灌溉水源、生態及超抽地下水問題:
    • 清水有20%的居民家中沒有自來水接管,平常就是用地下水,據了解鎧全產業園區也得使用地下水,未來用水量會大增,抽取過多的地下水勢必影響農地灌溉、地層等問題。
    • 在客庄蓋鋼鐵產業園區,冷卻廢水是否會流入農地、地下水,甚至影響高美濕地?這對當地生態會帶來很大的影響,甚至危及民生用水,當地居民擔心未來地下水能否飲用或洗滌。
  2. 拒絕優良農地變成汙染產業區 傷害生活健康:

    客庄附近的農地在臺中市國土計畫中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表示具有優良農業生產環境,只能種植如水稻、雜糧等農作,除農業生產外,只能做跟生產、產銷設施相關的利用。這樣優良的農地竟然要被變更為丁種工業用地,居民不希望優良農地變成有污染可能的產業,影響附近居民的生活及健康。

  3. 當缺水成為常態 沒理由推動高耗水高耗能產業:

    最近中南部大缺水,往後缺水也可能是常態,鋼鐵業是高耗能高耗水產業,此時竟要再核定新設產業園區?? 且台中電廠發電量已趕不上用電量,台中的水電資源能撐得住高耗能高耗水產業?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此案已取得國產署同意:將於本案申請設置完成後,依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辦理土地讓售,並由申請區內土地承租人(國有農地承租戶)與利害關係人(代耕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取得土地後,再加價賣給鎧全。即近30公頃國有地將流入財團之手!

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其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其讓售價格,應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價標準計算。」這是否表示只要這些程序過關,國有財產署就得變賣國產,不用考慮這產創園區符不符合公共利益?會不會戕害公平正義?會不會危害鄰近農田、水質?

謝和霖提出以下幾點見解與質疑:(詳見〈國產署慘遭產創條例霸凌?! 只能讓售國有地?〉一文)

  1. 《產業創新條例》在2010年立法期間,其第四十三條即遭人質疑「要求公有土地逕行讓售,企圖藉以攏絡地方派系」。當時工業局回應,此條文僅限園區公有土地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5公頃者,即當園區少部分土地屬公有土地或面積不大情況下,始可逕行讓售。1也就是說,產創園區土地應以私有地為主,申設範圍內若夾雜有公有地,在面積或佔比不大時,得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

  2. 但《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是針對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公有地,要求「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並未限制國有地。因此產創條例四十三條第三項原意是否應為:「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時,仍應受《國有財產法》、《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等土地相關法令規定限制,不能逕行讓售;但直轄市或縣市所有之公有地在面積或佔比不大時,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規定之限制」,方符合工業局2010年回應之邏輯?

  3. 經濟部工業局以「工地字第11000402430號」函肯定此見解:「《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僅針對地方政府所管公有土地部分面積不超過設置總面積十分之一或總面積不超過五公頃者,排除土地法第25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規定之限制,並未針對國有土地部分排除國有財產法規定之適用,故各該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讓售以供開發產業園區之用時,仍應循國有財產法之規定為之。」

  4. 然國有財產署對此卻以「台財產署管字第11000086830號」函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3條第3項前段規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公有土地時,應由出售公地機關辦理讓售。爰主管機關倘依產創條例相關規定核定產業園區之設置,本署當依法配合提供土地。」此顯然不符《產業創新條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的函釋,而國有財產署就是根據此錯誤見解,同意將於本案申設完成後,依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辦理土地讓售。

  5. 如果應循《國有財產法》之規定為之,那麼國有財產署可以同意鎧全申購這塊國有地嗎?根據《國有財產法》第六章第49至52條的條文內涵,國有不動產讓售須基於公共利益,或基於情理或歷史因素而讓售給有租用情形之使用人,且通常不會大面積讓售。本案若國產署同意將依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讓售作業程序》辦理土地讓售,請問是根據國有財產法第六章哪一條辦理讓售?

  6. 再者,根據《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產創園區興辦人「於提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並「應作成完整紀錄,供相關主管機關審查之參考。」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主要是國有財產署,依據以上法定程序,國有財產署有沒有派代表出席?對這塊地的合宜使用以及讓售是否有違反《國有財產法》第六章相關規定或原則表示意見?如果在相關程序開始之初,未就其國有地保管維護人的角色表示意見,在其他程序過關後才說依法須配合辦理讓售,難道沒有失職?這豈不是把國有地入私庫、圖利財團的責任,嫁禍給《產業創新條例》43條及經濟部工業局嗎?

  7. 經濟部為解決許多工業用地被囤積炒作而閒置不用、需用人又因價格昂貴買不起而大喊缺地的亂象,於2015年起即呼應民間「工業用地只租不售」的訴求,提出「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要求新工業區保留20%只租不售,要求各管理單位出售工業區土地時需附加強制買回條款,另外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農業生技園區已經是只租不售;另外,行政院已指示,未來將朝100%只租不售。2這樣的政策方向,對照2010年完成立法《產業創新條例》,是否後者的42條、43條的讓售規定,已與現行政策牴觸,而有儘速修法之必要??在未修法前,經濟部是否應該要求各公有地主管機關,在審查或配合產創園區設置時,應採取只租不售原則行事??

  8. 最後,按照經濟部工業局對43條的解釋,是希望私人興辦的產創園區,應儘量自行取得私有地,若區內夾雜少量公有地,才由公有地經管機關配合讓售。本案百分百為公有地,是否已不符合這樣的原則?是否身為《產業創新條例》中央主管機關的經濟部工業局,應該發函台中市府與國有財產署,要求中止本案進行?

時代力量台中黨部執行長簡嘉佑則嚴厲抨擊台中市政府經發局以及都發局,針對清水鎧全產業園區規劃案,並未誠實揭露該用地在國土計畫,已被農業局框列為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要求經發局公開3月17日可行性規劃審查會議會議記錄以供社會檢視。

簡嘉佑亦指出2015年同樣在清水,才因為破壞生態疑慮,居民成功阻擋清水產業園區開發。而透過產創條例,原址在外埔占地三公頃的鎧全鐵材公司「立刻膨脹成將近27公頃的巨獸園區」,這個破壞環境的規劃案,完全說明了台中市政府的環保是說一套做一套!


附註:

1. 〈產創條例影響評析〉,大陸台商簡訊,2010.5.15.

2. 〈閒置?缺地?囤地? 工業土地問題一次解析〉,環境資訊電子報,201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