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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爐渣 環保吃案?亂丟爐渣只輕罰六千元?

日期: 
2020/09/03 (週四)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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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學甲爐渣案引發關注,立委陳椒華繼上月28日到學甲現勘後,3日再於立法院與環保團體台南社大及看守台灣協會聯合舉辦記者會,強調數十萬噸爐渣違法填埋農地是惡行重大的環保犯罪,竟僅輕罰6000元,惹怒鄉民與鄉親,甚至新案迄今還未開罰,質疑台南環保局吃案包庇,要求環保署再次開挖遭填爐渣的農地和工業區,採樣及檢驗重金屬全量。

中華醫事大學護理系副教授黃煥彰抨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為超級恐龍條款,「致污染環境」五字反而成為環保犯罪的脫罪保護傘,只要取巧未超標即無法引用此條,可免去刑責,因此要求修法刪除。記者會邀集台南市環保局、環保署、農委會和工業局等相關單位說明,以釐清疑點、爭點和責任。

【前情提要】

台南市學甲區將軍溪畔4甲農地於2015年曾爆出非法掩埋不鏽鋼爐渣,數量高達40萬噸,甚至有上萬斤爐碴米差點流入市面,涉案的「明祥馨」公司負責人郭再欽遭檢調送辦,卻以不起訴處分;據媒體報導,當時明祥馨每月營收達600多萬;1 嘉義縣調查站副主任楊師宏在接受媒體採訪時也表示,一般廢棄物處理費每噸約一千元,明祥馨每噸收費約四百元至六百元,但實際上卻只是租地傾倒,初估不法獲利約二億餘元2

2019年,臺南市學甲區慈福里里長李新進發現旁側三筆農地也遭掩埋爐渣,提出檢舉,並指出2015年非法掩埋的爐碴移到學甲工業區堆放至今4年多未處理,另有一處爐碴堆置場後來賣給第三者蓋工廠,但環保局說掩埋在工業區地下的爐碴並不違法,至今未處理也未檢測。

臺南市環保局日前表示,學甲三筆地號總面積1.247公頃,估計埋有3萬噸爐渣再製品,八月要求業者提出清運計畫書,近日審核結束後回文業者,須在180個工作天完成清除,否則按次連續加重裁罰,第一次六千元,第二次翻倍一萬二千元。該案於2015年及2020年所執行的相關採樣及檢測作業皆依環保署公告的標準檢驗方法辦理。分析結果戴奧辛及重金屬均未超過毒性溶出試驗標準(TCLP) ,另土壤也未達污染管制標準,惟其不應棄置於農地,仍令其清理;另經濟部相關規定,爐渣經過處理程序符合再利用用途之產品並無規定限制使用於工業區土地。台南市長黃偉哲則表示:環保局初步檢驗,發現該案是多年前的案件,經檢查基本上是無毒的,只需要求當事人清除。3

爭點一:遭回填爐碴農地土壤及地下水是否有受到污染?

陳椒華委員指出,根據環保署8月23日新聞稿4 ,台南市環保局確認土壤是否有受污染的方法並不是依「主觀判斷採樣法」採取明顯和爐碴粉末混合的土壤,或者以方格法進行隨機的細密調查,而仍是採取明顯沒有爐碴混合的「原生」土壤進行檢測,這樣怎麼會查到污染?另外,也沒有採取在爐碴下方的地下水進行檢測。故要求台南市環保局、環保署土基會應補做土壤重金屬總量檢測及地下水汙染調查,而且應做3點採樣,且需鑽探到原生土壤及報告掩埋深度,並在一個月內完成;農委會也應擔起農地主管機關責任,平行調查土壤受污染情形。此外,污染調查資訊攸關環境與健康,民眾有知的權利,不應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予公開調查資訊

爭點二:不鏽鋼爐碴可埋於工業區土地?

根據2011年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不鏽鋼爐碴只限用於水泥原料或水泥製品原料,並不能作為任何用地的填地材料;即使是現行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不鏽鋼爐碴仍只能用於水泥生料、管溝回填用CLSM粒料原料、管溝回填用CLSM原料、紐澤西護欄原料、或經高壓蒸氣處理後作為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粒料原料、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原料或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之原料。因此明祥馨的不鏽鋼爐碴,即使是工業用地也不得拿來當做回填料,因此要求台南市環保局、環保署於一個月內到埋爐碴的工廠進行至少三處鑽探,進行污染採樣及調查,並提出報告及適法的處分

陳椒華出示學甲興業段2004~2019年的Google Earth衛星照片,可發現2004年和2008年該區仍是素地,2012、2014和2016年可見有填埋行為,2017年地面上出現全程興業廠房,顯見廠房底下有爐渣。陳椒華強調,工業局和環保署應指出工業區可填埋爐渣的法規,並提出CLSM的明確定義與規範,不能將棄置於農地上的爐渣當作低強度水泥CLSM,為違法犯罪行為開脫。黃煥彰強調,若工業區地底下可埋爐渣,業者就可買工業區土地來埋爐碴、發大財

爭點三:不法利得兩億元之違法行為,只能從6000元開罰?

看守台灣協會謝和霖指出,明祥馨不鏽鋼爐碴違法回填農地與工業用地,是違反依廢清法39條制定的《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相關罰則包括《廢棄物清理法》46條及52條。其中廢清法第46條罰則雖於2017年1月18日起從原本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上修到「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只能管到「致污染環境的違法再利用行為。這也是為何許多爐碴非法回填農地案件,如果環保機關包庇只針對沒有法律依據的所謂「原生土壤」進行採樣,然後聲明農地土壤沒有受到污染時,檢察官就難以起訴究責;此時只能由地方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進行裁罰,而其罰款額度,在廢清法於2017年1月18日修法生效前是六千到三萬元之間,之後則上調為六千到三百萬元。

然而,即使該農地果真沒有受到污染,而明祥馨的非法行為又是發生於2017年前的舊案,必須依照舊廢清法52條裁罰,但如此重大惡行,為何台南市環保局選擇從最低額度的六千元開罰,而非最高額度的三萬元?而且按照舊廢清法,若限期未改善,得按日連罰為何台南市政府採新法的按次處罰?

再者,相對於明祥馨本案非法填埋爐碴3萬噸,不法利得粗估高達1,500萬元,廢清法52條罰額上限三萬元仍是不成比例。雖然舊廢清法沒有追繳不法利得條款,但早於2011年即制定生效的《行政罰法》有。根據《行政罰法》第18條:

  •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因此台南市府即使沒有全部追繳明祥馨不法利得,也應該裁處個一千萬,而不應該從六千元開罰!台南市長黃偉哲跟明祥馨老闆即使是好朋友關係,也應該做出符合比例原則的適法處分,不以私害公,不是嗎?

後記:在開完記者會後,台南市府終於正面回應說,先罰款72,000(雖然還是有人會覺得很少),同時限時180天清運完成!

再回頭仔細檢視《廢棄物清理法》46條。黃煥彰指出,此罰則針對的行為是屬於惡行重大者,包括任意棄置有害廢棄物、「致環境污染」的違法清除處理再利用行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未取得許可或未依許可文件內容進行廢棄物清除處理、執行機關人員委託非法業者清除處理生活垃圾或明知其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之,還有開立虛偽的廢棄物處理證明等行為。

但任意棄置非有害廢棄物的行為就不算惡性重大嗎?造成農田漁塭失去種植或養殖功能的爐碴回填行為,不算惡性重大嗎?其強鹼性物質溶出,能不算是「致環境污染」嗎?把摻混污泥、不符合品質標準的假CLSM產品拿去再利用,不算惡性重大嗎?或把污泥簡單過一下火、沒有燒成磚就以再利用產品名義假裝賣出去實則拿去亂丟的行為,不算惡性重大嗎?但這些行為,卻都能逃脫46條!其逃脫原因,或許與環保單位或檢調單位對是否有「致環境污染」的認定有關,但為何不回到行為本質,把其他惡性重大行為也框列進來,不再只限於「有害」事業廢棄物或「致環境污染」的非法清除處理再利用行為讓跟廢棄物非法清理有關的重大環保犯罪行為可依法重罰求刑

案發年份

爐碴填埋量

受害農地

市府相關處分

2015舊案

40多萬噸

  • 租來的四公頃農田
  • 不法獲利約二億餘元
  • 險造成4萬噸重金屬鉻米流入市面
  • 罰15萬元並要求將土地恢復原貌
  • 移至學甲工業區,迄今未處理利用
  • 一說罰6000元限期改善

2019新案

3萬噸

  • 舊案旁邊三筆農地
  • 面積1.247公頃
  • 要求180天內清除處理
  • 否則按次罰6000元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