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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農地上的野蠻遊戲五部曲——菊媽,「安內甘好?」

莫忘初衷

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是自民國64年起,由內政部依據自來水法第11條之規定劃設,其目的在於保護重要之水源,希望能保持其自然狀態,以維護水質與水量。一個政府如果連水質水量保護區都沒辦法保護,都沒辦法復原,只會在非法下不合理的兜圈子,就失去執政的正當性。

2015年4月15日《新新聞》一篇報導〈陳菊市府冷漠 轉爐石入侵水保區〉,個人對報導內容作如下回應。

新新聞報導: 地主黃胤鴒說以轉爐石回填,成本只要五百萬元。

地主黃胤鴒就坦言,若是要購買林務局的土方回填,一噸成本大約兩百多元,但若是以轉爐石回填,一噸僅要五元;換算後,土方回填成本逼近兩億元,但以轉爐石回填,成本只要五百萬元。地主目前在上頭種上龍柏,並打算設置太陽能板,「我已經提出申請,大概一、兩個月就會核准下來了吧。」

回應:這不叫圖利,甚麼叫圖利?

地主、中鋼公司與高雄市政府沒有告訴大家的是:

  1. 農地依法不得回填爐轉石等煉鋼爐碴,所以地主、中鋼公司與高雄市環保局的論述竟然建構在不法的基礎上。
  2. 依「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列管在案之坑洞,高雄市政府依法該要求地主坑洞回填應具備回填計畫書、圖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而回填物來源及種類,得委由民間專業機構代尋合法回填物,如坡地土石、營建剩餘土石方(須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查核可)、礦場、採石場捨棄土石、土壤,河川、疏濬、水庫或其沉澱池之無害淤泥及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回填物,並應取得經學術、民間專業機構或專業技師之化學安全檢驗證明文件。根據監察院糾正案文,該地主曾於 2011年 2月間,依該計畫規定向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提出申請,「惟經會辦該府農業局認回填轉爐石不符合農地農用規定,且有污染農地致無法種植農作物之虞,爰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於同年3月21日以高市水行字第1000010412號函否准其申請。」
  3. 根據監察院糾正案文,高雄市政府曾於2013年4、5月間收到經濟部「轉爐石級配料等不得作為農業用地之盜濫採土石遺留坑洞回填物」的指示,並據以轉知各列管坑洞之土地所有權人及管理機關;「足徵高雄市政府受理本案民眾陳情時,確知系爭土地不得回填轉爐石等煉鋼爐渣之法令規定。」
  4. 中聯爐石與地主黃胤鴒的萬大材料行共簽了兩張合約,為甚麼中聯要簽兩張合約呢?中鋼與高雄市環保局口口聲聲告訴人民,轉爐石是產品不是廢棄物。中鋼轉爐石的產品還真是『無價』之寶,一噸才賣五元,將兩張合約一起解讀,實際上中鋼是倒貼給地主,更明確的說法是中鋼轉爐石已失去產品的價值,當產品失去了價值與產品到了不法的地方,這不叫廢棄物,甚麼叫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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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聞報導:登記成產品,就不算廢棄物?

高雄市環保局土壤及水汙染防治科長馬振耀說登記成產品,就不算廢棄物?至於民眾害怕回填的農地有強鹼問題,馬振耀說:「因為地下水的整治標準是沒有訂定酸鹼值標準的,沒有標準就沒有汙染。」換句話說,雖然環保署長魏國彥去年親自前往現勘,也發現轉爐石掩埋區域的地下水已呈強鹼,但因為沒有這項汙染管制標準,因此無法認定水質已受汙染。

回應:是無能?還是包庇?

  1. 環保署102年1月28日環署廢字第1020009551號函釋內容意旨:「..經登記為產品或副產品,但事實已失市場價值...,且有長期違法貯存或棄置之虞,或以產品使用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改認定其為廢棄物..。」中聯共付給萬大材料行2.3億,顯然已失產品價值。
  2. 經濟部工業局中部辦公室於102年3月4日函知各縣市政府依前開原則辦理。 後續如經環保單位將中鋼公司之轉爐石改判定為事業廢棄物,倘中鋼公司擬以再利用方式清理轉爐石,可向工業局提出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工業局將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審查及加強管理。
  3. 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高雄市政府明知農業用地依法不得回填轉爐石等煉鋼爐渣,於接獲陳情並會勘確認系爭土地違法行為時,卻未督促所屬落實列管追蹤,並依法及時採取有效遏止措施,任憑所有權人持續擴大回填面積達5.2公頃、數量超過99萬公噸(約25,950車次),嚴重損害政府公信,確有違失。
  4. 監察院開宗明義就提到「...等爐碴」,包括那些爐碴?這難道不是環保局的責任嗎? 當地居民檢舉業者先盜採砂石再埋入黑色不明汙泥,黑色汙泥是否有汙染?這難道也不是高雄市環保局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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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灣訂有放流水標準PH值為6.0到9.0,當初下雨時在大豐橋PH值超過10。當民眾陳情時,高雄市環保局為甚麼不前來取樣?致證據消失後再告知大家無汙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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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水質水量保護區變成中鋼爐碴掩埋場,以不合法為出發點,「我認為這樣很不好」,所以想問高雄市陳菊市長:「安內甘好?」也請陳菊市長莫忘初衷,要求中鋼公司清除爐碴,讓一切回到永續的原點。


參考資料:

  1. 監察院旗山農地爐渣案糾正案文
  2. 監察院旗山農地爐渣案調查報告
  • 作者: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副教授、台南社區大學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 發表日期:201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