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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管理法不容倒退修法

行政院3月初表示,對「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的進口牛肉」,政府將參考先進國家的標準,訂定安全容許量;未來將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在一定安全容許量範圍內的牛肉進口。並進一步指出,未來若有明確科學證據或清楚案例,證明食用在飼料添加萊克多巴胺的美國牛肉在安全容許量下仍對人體有害,政府會主動用最快速嚴格方式把關,立刻禁止相關產品進口。做到「專業考量、風險控管」,符合總統馬英九「國民健康優先」的一貫政策立場。

然本文認為,從健康風險預防與國民生命健康保障的角度來看,此一政策決定既不符合專業要求,同時可能導致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法開倒 車。

首先,若堅持須有「明確的科學證據或清楚案例,證明對人體有害」,才採取限制或禁止措施,不過是顯示出風險預防思維之落伍。聯合國里約宣言所揭櫫之「預警原則」指出「為保護環境,各國應依據其能力廣泛採取預防性措施。『當存在嚴重或不可回復之損害威脅時』,『缺乏充分科學證據證實』,不得作為延緩採取符合 成本效益以防止環境惡化之措施施行的理由」,此一原則亦廣泛地被適用在公共衛生與食品安全之議題,因此採取預防措施的前提,並非必須嚴格到所謂「明確的科學證據或清楚案例」之程度;相反地,在科學證據上僅需有合理懷疑即已足夠。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所界定之「即有可能為致癌因子(2A級)」者,即是屬於流行病學證據有限或不足之情形。倘若按照行政院的政策立場來看,豈不意味著國際癌症研究署的認定皆應重新改寫!

上市食品具有迅速廣泛流通生活各層面之特性,在各種毒性或有害物質暴露途徑當中,又以飲食暴露對人體健康影響最直接,也最易造成嚴重後果,受害者亦往往分佈廣泛。1956年左右發生於日本的水俁病,係因食用含甲基汞之水產品,而造成汞中毒;又例如1979年左右台中縣與彰化縣地區,因食用多氯聯苯不意滲入之米糠油,而造成全台至少兩千人健康受害。這些因「食品公害」而受害之民眾,已逝世者終生抱憾,仍存活者至今仍深受其苦,所謂嗣後證明有害健康而採取斷然管制措施,對這些受害者而言,皆無濟於事。就台灣外食文化,及吃到飽及燒烤店之風行來看,若一日真的有「明確科學證據或清楚案例,證明對人體有害」時,又將如何善後!?行政院之政策立場,毋寧是一場豪賭,籌碼正是全國人民健康!所謂「國民健康優先」一貫政策立場,不過是一句空話。

現行食品安全法第11條第9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有「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即非法所容許。此規定即 是食品安全預警原則 的最佳表現,其實目前的修法最應該做的,就是擴大該規定之適用,而不是開倒車!


  • 作者:王毓正/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
  • 發表日期:20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