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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假弱勢民眾之名 護航環保犯罪者

日期: 
2012/11/15 (週四)

請蔡錦隆等十六位委員,撤除廢清法第四十六條修正案

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與非法再利用事件滿天飛,竟有立法委員提案要放寬罰則!環保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強烈反對由國民黨立委蔡錦隆提案的廢清法第46條修正案,強調在環保單位事業廢棄物管理不彰的今日,該加強的是中央與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廢棄物流向的控管、賦與事業廢棄物產生者與清理者的責任,以及事業廢棄物處理與再利用標準的提高,以督促業者從源頭減量與提升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技術的方向努力,而非放寬罰則,誘使心術不正的業者從事非法行為,把環境成本外部化,讓苦果由大地及人民身體健康來承擔。

看守台灣協會祕書長謝和霖說明,國民黨立委蔡錦隆鑑於許多從事資源回收的民眾,因「現行環保法令眾多」,受到「執法單位依廢清法第四十六條「處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罰,而提案修法,要刪除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的違法行為(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並將此違法行為改列第五十二條罰則,該罰則不但沒有刑責,而且只會受到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這看來好像是蔡委員為了照顧弱勢民眾,但事實上從事資源回收(來源為生活垃圾)的民眾從來不會因為這條而受罰,因為第四十一條(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的規定,已經排除了一般的資源回收行為。

綠色陣線協會常務理事林長茂補充說,根據廢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這些做一般資源物(如廢鐵鋁罐、廢寶特瓶、廢紙)回收的民眾,並不需要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只要依照第十八條第1項規定的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好好回收、貯存、清除、處理資源物即可,自然不會因此而受到第四十六條的處罰。第四十六條管制的對象,是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的業者,由於事業廢棄物種類繁多,且許多由工廠產生的廢棄物,即使是一般事業廢棄物,都含有毒性物質,因此必須交由得到地方環保局或中央環保署認可的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來處理。若依照蔡委員的提案,這些未領有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清理廢棄物的的業者,以後可以到處接收事業廢棄物,然後到處亂倒大賺一筆,被抓到後還不用坐牢,且頂多只要繳3萬元罰金即可。這樣不是大開方便之門,誘使心術不正的人從事環保犯罪?

台南社區大學黃煥彰副教授指出,在現行規定下,執法人員要使這些環保犯罪者受罰,已經非常困難,比如第四十五條的罰則雖重,但條件是要違法行為致人於死、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但廢棄物非法棄置的行為主要是危害環境,再透過種種途徑如食物鏈危害人體健康,而後者的過程通常是緩慢的,不易舉證的。而第四十六條的其他條件,業者則可以輕易避免,比如他們只要去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或者是他們辯稱可以再利用的廢棄物或「產品」,就可以避免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罪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另外,在從事非法棄置行為時,若能施設簡單的防護措施,那麼這些非法棄置的廢棄物要在短期內汙染環境的可能性也會降低,因此被人贓俱獲時要執法者舉證其是否致汙染環境也有困難,從而可以避免掉未依法清理廢棄物「致汙染環境」的罪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而蔡委員想要修掉的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的違法行為,正是執法者較容易舉證的行為。

台灣生態學會秘書長蔡智豪以去年6月被破獲的沙鹿黑心土資場非法棄置案件為例說明廢清法第四十六條的重要性。該土資場的經營者為「現有石業」,勾結陸昌化工的員工,長期非法收受各種事業廢棄物,堆積在該非法土資場的高度達七、八層樓高,包括含鎘的廢棄汙泥,執法人員為蒐集該犯罪集團的事證,也必須長期跟蹤,才有辦法依第四十六條將這犯罪集團繩之以法。未來若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被修掉,這些犯罪集團將更無法無天,反正被抓到時可能只被罰3萬塊,何樂而不為?

地球公民蔡卉荀研究員則舉出高雄張氏兄弟隨意棄置廢鋁渣的例子,他們向22間工廠以低於市價1/10的價格代收廢鋁渣,然後再向不知情的地主承租倉庫,隨意將廢鋁渣棄置於6個倉庫內,達5782公噸。環保局要求地主清理時,因地主無力清理,張氏兄弟還欲以高價再收購清理。雖然之後經過訴訟,張氏兄弟已遭判刑,但類似事件還是持續再發生。未來若把廢清法這一條修掉,沒有牙齒的廢清法,更不能阻擋這種惡意行為。

最後,與會環保團體呼籲,參與此案連署的16位委員,應立即撤除本案,否則若非這些委員無知受到誤導,而不配擠身國會殿堂,就是私心自用,而且是假借照顧弱勢民眾的名義,護航惡形惡狀的環保犯罪者,將成為台灣環保史上的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