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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官僚舊思維】民眾的無理 VS. 環保署的合法

舊政府時代,每當民眾抗爭時,都會被約化為「無理」、「暴民」;因此目前在位的新官僚中,也有人當年擠身在「無理的暴民」中,對環境或政治的議題來做自力救濟。環保署長林俊義在九月一日針對上任三個月來的環保施政發表感想時說:他十分灰心,並不是環保工作的困難,而是對社會上各種無理環保抗爭,讓合法處理的環保施政,每每遭遇圍廠、抗爭,……。我們想要請教林署長,當公權力無法保護民眾有安全的生活環境時,民眾採取的自力救濟行為屬於「無理」?或是民眾要「合法」的等待死期的到來?

過去政府以犧牲環境和民眾的健康來換取高度經濟成長,而造成無法彌補的環境污染,及對民眾生存的危害,相信林署長過去也為此寫過不少「無理」的言論。同時,對環境污染相關的資訊幾乎被政府單位視為「業務機密」,不但不公開發佈,更有意地加以掩蓋。林署長應有切身之經驗,所以才在九月一日『核四再評估第十次會議』上有感而發:剛進環保署時,要求台電提供核電廠內焚化爐的相關資料,至今仍未收到任何資料,….。.正值目前民眾不願再當「白老鼠」,而污染公害更層出不窮,民眾既得不到政府的保障和正確的資訊,當然就只得採取自力救濟來保護自己和下一代,難到這是「無理」嗎?過去曾多次參與類似運動的林署長上台當官後就忘了身為無助百姓的無奈?我們不否認有些抗爭是有其他目的,但是也要怪過去政府在處理相關公害事件時,都以「回饋金」來化解抗爭,而不思規畫和執行正確的污染防制政策來杜絕污染公害事件的發生。

林署長不僅約化民眾的環保抗爭為「無理」,更強調「合法處理」的環保施政。當全國民眾都知道許多以合法掩護非法的環保行為,而同時也有許多官方的違法措施,為何林署長還處處強調「合法」?難到我們的官員不能更務實地找出目前國內所謂「合法」的內幕,加以導正為真正的合法,同時劍及履及的整頓官方違法的措施,以為民表率;否則「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的心態,又有何新、舊之分?

環保署制定的「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焚化有灰渣之飛灰應分開貯存收集,不得與底灰混合。」請問林署長,我們的焚化爐已有十年以上的歷史,何時環保署認真執行過這條規定?難怪我們的飛灰和集塵灰到處流竄,這是「合法」?而焚化爐又算是合法的設施嗎?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燃燒室出口廢氣溫度,全連續式及准連續式焚化爐應在攝氏八百度以上;分批填料式焚化爐應在攝氏四百度以上,溫度未達攝氏七百度時,須另行設置防止惡臭之設施。」請問林署長環保單位如何去監督執行?尤其是准連續式的小型焚化爐;是否運轉中的焚化爐都「合法」?

美濃民眾「無理」抗爭該鎮小型焚化爐,同時林署長也說「該廠完全合法」;也許林署長的「合法」和民眾的認知不同。那我們提出一些問題請教林署長是否「合法」:

1)、該廠區位於行水區,未取得地目變更前(88.8.18完成),為何可取得設置許可(88.4.29)?難到是「量身定做」?「合法」?

2)、該廠未提出建照的申請(88.11.09申請),就已完工剪綵試車(88.9. 13)?
未請領建築執照即行開工建築,屬於違建;「合法」?而違建是否可事後補申請建築執照?(如果可以,違建者有福了。)

3)、該廠是為解決美濃鎮的50噸的垃圾而設置100噸的焚化爐,以「過渡時期緊急處理計畫」申請環保署補助建設費每噸四五0萬元,許可項目為焚化都會垃圾;該廠於獲得建設費補助後,立刻申請變更許可項目可處理事業廢棄物(89.3.15),補助建設費「合法」?在未取得變更許可前,即焚化事業廢棄物,「合法」?

我們非常支持政府依法行事,我們更希望位高權重者不應率性而言;當要指責民眾「無理」前,是否先斟酌事情的原委,瞭解民間的疾苦,再談「合法」也不遲。施政是為民,不是為己方便;全國民眾長期來受到各種污染的為害,而又無處申訴,難到新政府無法細心來探查和體諒民眾積壓的怨氣與無奈,調整過去舊政府的偏頗,真正實行全民政府的理念;否則又換湯不換藥,新官僚舊思維,民眾「無理」的抗爭又怎麼可能終止!(2000.09.02)

  • 作者:鄭益明﹝看守台灣研究中心執行長﹞。
  • 發表日期:200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