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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保署填海造陸計畫的質疑

作者:黃煥彰/中華醫事學院護理 系副教授

環保署今年提出廢棄物填海造陸計畫,認為在追求資源循環的社會,先以最大的可能回收再利用廢棄物;但回收後,總有經過無害化及安定化後,不能恢復原來產品性質而再利用的廢棄物,其最終再利用的方式,以先進國家的經驗,就是用對環境衝擊最小的填海造島方式,結合既有商港或工業區發展計畫,來創造新生國土及海岸線,而達到零廢棄的效果。

個人對環保署廢棄物填海造陸計畫質疑如下:

  1. 在尚未建立台灣沿海環境基礎資料庫、進行相關生態研究調查,環保署如何絕對確定對於沿海海洋環境與生態沒有任何影響?
  2. 填海造陸因是人工構造海堤,突出於海岸會阻擋原先沿岸流、海岸漂沙之路徑,漂沙平衡機制遭受破壞,亦即填海造陸會形成突堤效應造成堤前堆積、堤後侵蝕的狀況,而這就些不用評估嗎?
  3. 台灣現今事業廢棄物清理與再利用管理以合法再利用掩蓋堆置、掩埋之實的案例經常發生。同時環保署連基本緊急處理能力都喪失,以大肚溪口含戴奧辛有毒廢棄物緊急處理為例,已處理了一年,不但未處理乾淨,含戴奧辛集結塵灰雖以太空包暫存,但漲潮時卻泡在水裏面,環保署有可能可以嚴謹管理「海上掩埋場」嗎?
  4. 環保署規劃填海造陸的物質中共計19種蓋括式的物質,例如有機性污泥、無機性污泥、污泥混合物、爐碴、一般性飛灰或底渣混合物等,不但是定義不清,簡直是包山包海的事業廢棄物將被應用於填海造陸,我們的海洋安全嗎?
  5. 環保署說以安定廢棄資源物取代抽砂填海,同時創造新陸地。然真實的台灣是在莫拉克颱風過後有12億噸的沙石不知何去何從?
  6. 環保署說效法先進國家進行填海造陸,然而日本焚化爐底渣再利用須符合土壤環境基準,我們為何不效法呢?日本為什麼會把50%廢鋼賣到台灣呢?
  7. 歐盟爐碴再利用對品質監控原則上規定自我監督,但同時需有外在監督系統,透過受認可的檢驗單位監督,環保署為何至今對事業廢棄物不建立完善的外部稽查制度呢?
  8. 環保署推動資再法與廢清法兩法合一,為何遙遙無期?

2012年6月28日「對環境資源部的期望」第一次討論會議之會議紀要中,學者更大剌剌的主張為達產業規模,政府應檢討適度開放循環資源(廢棄物)進口品目與數量,以活絡國內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經濟成長。顯然學者在事業廢棄物的最後去處認知上與真實的台灣有很大差距,顯然我們並沒有從二仁溪廢五金污染事件中學到教訓與反省,如果台灣島一方面處理來自世界各地事業廢棄物(資源物),一方面以填海造陸去處理沒有去處的事業廢棄物(資源物),實在真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