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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焚化爐興建案體檢環評

在立法院永續會主辦的幾場廢棄物政策高峰會的分區會議中,我們看到幾個已完成招標、但尚未完工興建的焚化爐,爭議焦點總是與環評有關。如新竹縣焚化廠位在林業用地、烏魚子專業養殖區;竹南焚化廠位在溼地保護區;林內焚化廠位在淨水場附近。由於焚化爐所排放的戴奧辛、重金屬,為持久性的毒性物質,即使一點點也會對生態與人體健康有重大影響,因此應該避開這些環境敏感地帶與人口稠密區。然而這幾個廠當初在進行環評時,不是沒有提到這些環境敏感地帶,就是沒有考慮這些毒性物質所造成的影響,不然就是認為其排放「將」符合管制標準,不會對這些地區造成影響。這也難怪會令民眾不服,而質疑環評只是開發行為的橡皮圖章。到底我國的環評出了什麼問題?

當環境生態受到開發行為影響時,其也將影響到附近民眾的健康與事業,因此在環評的過程中,為充分維護民眾的權益,讓民眾充分的參與是非常重要的。然而檢視目前環評法,其將環評程序設計成兩階段,在第一階段環評時,可說沒有民眾參與的空間。所以若該開發行為於第一階段即獲通過,即使民眾有意見,也只有乾瞪眼的份。

這樣的設計或許是認為審查環評說明書的主管機關,會以保護環境、維護民眾權益的立場來審查,因此若其認為影響程度不大,就盡量「不擾民」。然證諸以往,我們的主管機關很多時候是站在開發單位的立場的。尤其像焚化爐的興建案,簡直就是主管機關自己想開發,而招標請財團來替他開發,因此開發單位與主管機管可說是一體的。所以上述三個焚化廠,即便位處環境敏感地帶,對環境、生態與民眾健康有顯著不利影響,仍在第一階段環評即獲通過,即是明證。因此,唯有讓民眾能充分地參與環評,方可避免因為部分官員的「私心」,而損及大眾的權益。

由於目前環評法沒有設計適當的機制讓民眾參與環評的決策;而當民眾對環評過程有疑慮,認為環評有瑕疵時,也沒有簡單可行的機制讓通常處於弱勢、少有資源的民眾可以遵循,來要求重做環評;因此為維護自身的權益,許多民眾只好選擇抗爭的方式。而環保官員卻將此稱為「鄰避效應」,卻不檢討其實這正是不公平的遊戲規則所造成的必然後果。

另外,為減少民眾對焚化爐的抗爭,環保機關採取了以「回饋金」的方式來收買民心,以期達成其興建的目的。若是環評的過程無法說服民眾,也不依環評的宗旨,以其他可行的替代方案(包括地點的改變,或者有創造力的廢棄物減量、分類、回收方案),來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的不良影響,卻企圖以利誘的方式,來掩飾事實真相。這些回饋金有時固然可以買得了一時的民心,但可以買得回即將被破壞得千瘡百孔的環境嗎?若其認為此開發行為對環境無甚影響,為何不藉由環評的程序,讓開發單位與民眾簽訂具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讓民眾以後可以據以要求開發單位切實執行?

除了民眾參與的機制不全外,環評法還有許多問題待修正,比如像問題重重的美濃焚化爐與許多興建在人口稠密處的醫療廢棄物焚化爐(如高雄長庚醫院的焚化爐緊鄰澄清湖旁的社區與學校),卻依法不用環評。這完全是因該法的設計輕忽了健康風險這項要素。

如果風險是可以避免的,沒有人有義務去承擔這風險。很多政府官員口中的必要之惡其實是可以用更積極、更有創造力的方式來避免的。而環評應該就是扮演這樣的角色,而非為任何開發行為背書的橡皮圖章。政府常希望產業能夠升級,走向清潔生產;而嚴格的環評、能讓民眾充分參與的環評,就是一個可以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的重大推力、讓環境與經濟得以兼顧的重要政策工具。在此呼籲立法院應儘速檢討修正環評法缺失,否則一個又一個不當的開發案,會讓台灣落入萬劫不復之地。

  •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 發表日期:200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