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獨有偶,根據台塑企業自己委託進行、於9月4日在環保署審查之100年度六輕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初稿,僅估算17種致癌物質之污染排放量,對周遭居民帶來之致癌風險即高達可接受致癌風險(百萬分之一)的27.6倍。根據該報告,台塑2009年申報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排放量為2,592.9噸,而這17種致癌物為625.7噸。這些排放量的數字被質疑嚴重低估,即使沒有低估,也未涵蓋台塑六輕排放之所有致癌物質。也就是說,實際致癌風險不僅可能更高,而是一定更高;而台塑估算的VOCs排放量範圍,尚遠低於環保署當初環評結論中核定給六輕的排放量4,302噸。由此可見,六輕環評的VOCs核定量過高,環保署當初根本沒有考量到對民眾的健康風險,科學依據並不足。
根據環保署的說法,當初核給六輕的4,302噸VOCs排放量,是基於確保六輕下風處最高的臭氧著地濃度不致超過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為前提計算出來的。然而光是台塑可能排放的VOCs物種就有數百種,每種毒性不一,如何能單以臭氧著地濃度來判斷其健康影響?4,302噸的苯跟4,302噸的乙烯,兩者的健康風險顯然就大不相同,這樣的環評結論根本無法規範台塑的污染行為。即使單就臭氧濃度而言,雲林縣臭氧濃度年平均值自台塑運轉以後即逐年增加,並於2001年就超過空氣品質標準,如果不是六輕的排放量超過核定量,那就是環保署當初的大氣擴散模擬有問題。
根據《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且採取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環保署當初核定4,302噸這麼一個壟統且顯然過大的數字,讓台塑將大量環境成本外部化而大賺其錢,卻致使當地民眾長期以來身心深受困擾,顯然六輕環評結論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明確、均衡原則;且由於六輕規模龐大,製程複雜,這樣一個瑕疵所造成的後果也就非常嚴重。根據該法111條,具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無效,環保署應儘速依該法113條,重新檢討六輕環評結論,另行核定更合理、可保障民眾健康的各種屋污染物排放量。
⊙本文簡版刊載於9月24日立報看守台灣專欄
-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祕書長。
- 發表日期:201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