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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斯德哥爾摩公約看環保署的決策品質

今日,一個以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主要目的的國際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1終於生效了。該公約於2001年5月22日通過成立,次日開放簽署,於短短三年期間共獲得151個國家的簽署,以及59個國家的批准,顯見國際間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所帶來的全球性威脅的重視程度。

該公約於今年2月間獲得第50個國家的批准,依公約條文,在獲得第50個國家批准後的第90日(即2004年5月17日),該公約即開始生效。在該公約跨過生效門檻的這段期間,也正好是環保署在立法院要求下,重新檢討七座未完成焚化爐(包括花蓮、台東、雲林、南投、竹南、竹北、澎湖)是否停建的政策檢討期間(自去年底迄今)。

環保署身為保護環境與人民健康的主管單位,應該深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環境與健康的威脅,也應該知悉該公約針對戴奧辛、呋喃、六氯苯、多氯聯苯等歸屬於非刻意產生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重要主張(見公約第五條),即除了要求各國政府於公約生效後兩年內制定行動計劃,以達該類物質排放減量、持續降低、以至於最終消除的目標以外,政府還要提倡與要求使用替代的物質、產品或製程(即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來預防該類物質的形成與排放;由於廢棄物焚化被該公約認定為該類物質的主要排放來源,因此該公約所建議的預防措施中即包括一項原則:當考慮廢棄物處理措施的興建計劃時,應考慮其它替代方案,如減量、分類回收、再使用、再利用、與提倡產生較少廢棄物的產品等;且在做這樣的決策時,應慎重考慮到大眾健康的各種關注2。

這項原則相當適用於環保署重新檢討這七座焚化爐興建與否的決策過程,也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機關在求取人民最大福祉的相當重要依據。然而日前環保署在一個不打算公開、卻被民間環保團體知悉而不請自來的環保國事會議3中,透露出這七座焚化爐除尚未興建的花蓮、南投、與澎湖等三座將予以停建外,其它涉及違約賠款的四座可能將繼續興建,包括興建進度尚在原點踏步的竹南(整地中)與竹北(未動工)等,均是不打算停建。而其不予停建的理由,不是有廢棄物焚化處理的需求,因為環保署也坦承目前19座營運中焚化爐,已綽綽有餘;若加上即將完工的宜蘭、基隆、烏日、永康等四座,更是肚大能容,而這都還未考量到斯德哥爾摩公約所提及的替代方案;而停建的違約賠償更不會造成多大的經濟負擔,長期而言財務負擔反而會減輕,因為焚化爐本身就是個錢坑,而且若再加上採用資源回收與廚餘堆肥等替代方案,在經濟面與社會面上更有正面效益。環保署的唯一理由是,說服不了將接受其補助的相關地方政府放棄焚化爐興建。

在此請問環保署與這些相關縣市首長們,如此決策的正當性何在?憑什麼把財團的利益置於人民健康之上,而決定繼續興建沒有必要存在的設施?除了財團利益與政治私利的考量,您們可以提出其它在人民健康上、社會上、環境上、生態上的正當理由嗎?!在此請環保署與相關縣市首長們,在未正式公佈興建與否的決定前,慎重思考身為政治人物的應有責任,並認知做任何決策時應謹守的正當原則,莫做出違背人民利益、違反國際公約、戕害全球共同利益的決定。

  •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研究員﹞。
  • 發表日期:200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