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
中科四期環評終於在高度爭議聲中有條件通過。雖然屢受批評,但環保署仍然標榜環評過程專業,且條件為環委共識,非為開發單位的國科會中科管理局背書。然而,此次的環評專業嗎?
以用水而言,環保署所設定的條件,幾乎等於開發單位自己所提的用水規劃,也就是說,短期由自來水公司供給0.48萬噸/日之水源,中期再向農田水利會調用6.65萬噸/日之農業用水,一直要等到長期水源的大度攔河堰完成後,才停止調用農業用水。
然而,根據水利署於環評大會前所提供的回應說明,彰化目前自來水系統供水量為38萬噸/日,其中有30萬噸/日抽取自地下水,另外8萬噸/日則來自台中系統的支援;而在同一份資料中,水利署也指出,彰化水文條件豐枯不均,無水庫可蓄豐濟枯,抗旱能力不足,水資源開發日益困難,產業依賴農業用水日深,且每年超抽約1~2億噸地下水。這超抽量相當於每日27~54萬噸。換句話說,彰化地區的自來水,幾乎全來自超抽的地下水!以中部地區民生用水約佔總用水量的10.72%來看的話,粗估彰化地區的用水量有10-20%是超支越來越少的地下水。這也難怪彰化地區的地層持續下陷面積(2006年278.3平方公里)排名全國第二,僅次於雲林;最大累積下陷總量達2.45公尺,僅次於屏東!
在一個水資源這麼拮据的地區,實施地下水抽取的減量措施都來不及,環保署卻完全同意其使用抽自地下的自來水,並於中期調度農業用水的規劃,完全不顧環保專業最講究的環境負荷能力。雖然說農業用水來自集集攔河堰,且彰化水利會同意透過加強灌溉管理原則下調度支應,「不影響集集堰其他用水人之權益」,然而當受「加強灌溉管理」影響的農民眼看灌溉用水不如以往充足時,難道不會抽地下水補充嗎?這不是間接惡化了地層下陷嗎?這樣的審查結論,難道符合環評法「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的目的嗎?
再者,整個環評過程完全沒有釐清廠商到底會用那些化學物質以及其可能的排放情形,即盲目地訂了一堆放流水管制限值,其中包括依照開發單位提供的過時資料,亦即美國1984年(26年年前)針對半導體製造業所訂定的總毒性有機物管制限值,完全不管電子產業的快速變遷,今日所使用的化學物質可能早已非當年的那幾種;更未詳查這總共有30種化學物質的總毒性有機物中,包含了已被我國毒管法禁用的五氯酚,根本不應該出現在放流水中。這樣的管制限值訂定,有意義嗎?背景資料都不清楚,科學嗎?如果是廠商有使用而未列在環評審查結論的放流水管制項目中的,是代表不得檢出,還是不予管制?
這種連專業都棄守的環評審查,當然更不會顧及環保人士最在意的環境正義。為了中科四期的用電,將來可能還要再蓋一座發電容量相當於核三廠的火力發電廠,讓中部已惡化的空氣更加惡化;而為了中科四期的長期用水,則還要蓋一座大度堰從彰北千里迢迢送水到彰南,再度扼殺一條河川的生命力。而沿海養殖業與當地居民,更可能因此受到中科四期廢水與廢氣的排放影響。而環保署要全國老百姓力行的節能減碳,可能抵不過中科四期的新增排放。
有一點環保署倒很專業,就是在整個環評過程中,設定很多沒有法源依據的旁聽辦法、專家會議,並利用重重的警衛,剝奪了環保團體與受影響民眾和開發單位與環評委員對話並進而釐清問題的空間,更完全不顧在環評法沒有規定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審查程序的情況下,應依「行政程序法」為之的法律要求。這種種為開發單位設想的程序與審查結論,或許才是環保署所標榜的專業吧?
註:本文的簡要版刊登於2009年11月2日蘋果日報論壇,標題為〈環保署毒害中部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