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焚化廠事件年表
| 1996 | 環保署發布《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1,此後雲林縣政府依據此辦法,規劃林內鄉垃圾焚化廠興建計畫,採用BOO模式2,也就是「興建-擁有-營運」模式,由公民營機構自備土地與資金來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建設完成後擁有所有權,並由該機構自行經營或委託他人營運,主辦單位(縣市政府)不需負擔建設經費,主要提供行政協助(例如協助辦理執照、土地解編或相關融資、租稅優惠)。 | |
| 1997 | 林內垃圾焚化廠興建計畫由「達和焚化廠投標組合」得標3,「達和焚化廠投標組合」主要是由台灣水泥與達和公司領銜組成的投標組合(對,就是蓋台東焚化廠那個達和)。得標之後,由「達和焚化廠投標組合」出資成立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林內焚化廠的興建和營運2。 | |
| 1998 | 政府規劃集集攔河偃時,一併在林內鄉規劃興建「林內淨水廠」,供應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四個縣市的民生用水,日處理量將近20萬噸。林內淨水廠設址離焚化廠預定地不到2公里,引發焚化廠飛灰和戴奧辛污染民生用水的疑慮4,林內淨水廠遂成為日後阻止林內焚化廠興建和啟用的一大癥結點。 | |
| 2001 | 4月 |
達和焚化廠投標組合兩次舉辦說明會,均遭到反焚化廠自救會和當地民眾強力抗爭。雲林環保局後續聲明:林內焚化廠採民有民營,並未規定廠商一定要到當地辦說明會,達和焚化廠投標組合已完成說明會之行政程序。 |
| 5月 | 林內鄉反焚化爐居民向環保署提出訴願,主張環評無效。13 | |
| 12月 | 12月20日,三百多位村民在鄉長陳河山帶領下,北上環保署陳情,要求環保署介入協調,廢除焚化廠興建計畫。 12月28日,立法院永續會與雲林縣鄉土發展協會在立法院舉辦「淨水廠能不能和垃圾焚化廠為鄰?」公聽會,自來水公司在環保團體與立法委員的追問下,說出如果水質受到戴奧辛等毒物的污染,他們也沒有辦法,只能關(淨水)廠。至於焚化爐環評報告中未提及淨水廠的嚴重疏失,雲林縣政府代表推說一切合法,環保署的代表則極力撇清關係,直說此案環評由雲林縣政府審核通過,屬於地方權限,中央(環保署)無權干涉。4 |
|
| 2002 | 2月 | 雲林縣政府與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簽約,契約年處理量186,150 公噸,處理保證量 510 公噸/日,處理費用 2,555 元/噸。2 |
| 5月 | 近兩千位雲林鄉親北上行政院抗議林內焚化廠興建,時任行政院秘書長李應元出面回應:表示將針對環評過程中,不法之處追究到底、同時將對焚化爐對淨水場的影響,組成一個委員會進行研究。隨後抗議民眾轉往中山北路的台泥大樓,向台泥企業抗議。然而警方部署在台泥大樓,台泥公司沒有給任何的承諾,甚至強悍表示:焚化爐戴奧辛的問題和淨水廠無關。4 | |
| 10月 |
|
|
| 2004 | 林內焚化廠弊案爆發,達和公司當初為取得林內鄉焚化廠開發經營權,行賄時任雲林縣長張榮味上千萬元。檢方傳喚張榮味未到,8月發布通緝,張榮味形同人間蒸發,直到12月才落網。 檢方調查發現達和公司與縣府的合約書有嚴重瑕疵,包括高到極不合理的用地成本費以及總工程費,另外合約中載明若焚化量不足,達和還可吸收外來事業廢棄物,卻沒有明訂收入歸屬。6 |
|
| 2005 | 1月 | 雲林地檢署偵辦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弊案偵結,包括雲林縣長張榮味等十名官商被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其中張榮味遭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7 |
| 中旬 | 達和在接近完工、且雲林縣政府已完成試燒計劃審查,將要進行試車階段之際,方因配置變更而向雲林縣政府提出興辦事業計劃書變更之申請。該變更案之審查委員發現,達和擅自變更設計,整個廠房轉向,樓地板以及綠帶面積也大幅縮水,而有偷工之嫌,要求其補提財務分析報告。8 | |
| 10月 | 林內焚化廠弊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張榮味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千萬元追繳沒收。9 | |
| 12月 | 林內焚化廠硬體工程已達99%、只待試燒運轉,然而反焚化爐的前立委蘇治芬當選雲林縣長,主張停止試燒,於是林內焚化廠並未啟用。10 | |
| 2006 | 5月 | 林內焚化廠弊案,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張榮味無罪。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同案被告徐治國為求減輕罪刑、接受證人保護法保護,做出對張榮味不利的證詞,質疑其證詞純潔性。另其他證人供詞也前後矛盾,又無其他積極物證,證據力薄弱,難以讓合議庭形成張榮味有罪的心證。11 |
| 8月 | 雲林縣政府以以下三項理由,認定達榮公司有重大違約情事,片面中止林內焚化廠合約並通知其停止營運12:
|
|
| 12月 | 達榮公司不服雲林縣政府片面停止合約,以「雲林縣府拒不履行本案契約第 9.2.2 條『儘速核發義務』,核發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予該公司」為由,依契約第 10.5 條之規定向雲林縣府索求賠償,並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申請仲裁。12 | |
| 2007 | 9月 | 林內焚化廠因靠近自來水公司籌建的林內淨水廠(僅距約1公里)及相關環境爭議,環評審查與用地變更遭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或認定無效。 |
參考資料:
1. 《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2. 《BOO垃圾焚化廠仲裁事件之分析研究-以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為例》,蔡清旭,環球科技大學,2011.01.18
3. 〈最高法院審理106年度台上字第2180號張榮味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最高法院,2018.07.04
4. 〈對抗焚化爐惡靈,林內鄉親北上行動〉,苦勞網,2002.06.01
5. 〈焚化之爭|雲林林內焚化爐興建爭議〉,公視|我們的島,2002.11.25
6. 〈一場弊案閒置近20年...林內焚化爐成「蚊子焚化爐」力拚轉型〉,報時光,2005.04.01
7. 〈焚化廠弊案 張榮味被求處無期徒刑〉,自由時報,2005.01.18
8. 〈林內廠弊案內幕大揭密 令人瞠目結舌的官商勾結〉,看守台灣,2015.10.29
9.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號刑事裁判書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2005.10.28
10. 〈雲林林內焚化廠存廢 府會針鋒相對〉,環境資訊中心,2005.12.27
1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矚上訴字第1182號刑事裁判書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2006.05.09
12. 〈監察院調查報告(098財調0029) 〉,監察院,2016.12.20
13. 〈林內焚化廠大事紀〉,看守台灣,2015.10.29
- 作者:蔡小英/台灣並沒有這位總統/看守台灣並沒有這位理事。
- 發表日期:2021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