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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焚化爐 —— 說好不啟用,還真的都沒啟用的林內焚化廠

林內焚化廠事件年表

1996 環保署發布《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1,此後雲林縣政府依據此辦法,規劃林內鄉垃圾焚化廠興建計畫,採用BOO模式2,也就是「興建-擁有-營運」模式,由公民營機構自備土地與資金來投資興建公共建設,建設完成後擁有所有權,並由該機構自行經營或委託他人營運,主辦單位(縣市政府)不需負擔建設經費,主要提供行政協助(例如協助辦理執照、土地解編或相關融資、租稅優惠)。
1997 林內垃圾焚化廠興建計畫由「達和焚化廠投標組合」得標3,「達和焚化廠投標組合」主要是由台灣水泥與達和公司領銜組成的投標組合(對,就是蓋台東焚化廠那個達和)。得標之後,由「達和焚化廠投標組合」出資成立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林內焚化廠的興建和營運2。
1998 政府規劃集集攔河偃時,一併在林內鄉規劃興建「林內淨水廠」,供應彰化、南投、雲林、嘉義四個縣市的民生用水,日處理量將近20萬噸。林內淨水廠設址離焚化廠預定地不到2公里,引發焚化廠飛灰和戴奧辛污染民生用水的疑慮4,林內淨水廠遂成為日後阻止林內焚化廠興建和啟用的一大癥結點。
2001 4月

達和焚化廠投標組合兩次舉辦說明會,均遭到反焚化廠自救會和當地民眾強力抗爭。雲林環保局後續聲明:林內焚化廠採民有民營,並未規定廠商一定要到當地辦說明會,達和焚化廠投標組合已完成說明會之行政程序。
4月23日,環保局召開第二次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在達和公司的環評報告中,隻字未提焚化廠旁邊不到兩公里處將設置的林內淨水廠。數十名居民代表到環評會場反對將焚化廠設在林內鄉,雲林縣政府動用近兩百名警力到場維安。審查委員在下午二時做出決議,以附帶條件通過廠商提出的環評說明書。4

5月 林內鄉反焚化爐居民向環保署提出訴願,主張環評無效。13
12月 12月20日,三百多位村民在鄉長陳河山帶領下,北上環保署陳情,要求環保署介入協調,廢除焚化廠興建計畫。
12月28日,立法院永續會與雲林縣鄉土發展協會在立法院舉辦「淨水廠能不能和垃圾焚化廠為鄰?」公聽會,自來水公司在環保團體與立法委員的追問下,說出如果水質受到戴奧辛等毒物的污染,他們也沒有辦法,只能關(淨水)廠。至於焚化爐環評報告中未提及淨水廠的嚴重疏失,雲林縣政府代表推說一切合法,環保署的代表則極力撇清關係,直說此案環評由雲林縣政府審核通過,屬於地方權限,中央(環保署)無權干涉。4
2002 2月 雲林縣政府與達榮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簽約,契約年處理量186,150 公噸,處理保證量 510 公噸/日,處理費用 2,555 元/噸。2
5月 近兩千位雲林鄉親北上行政院抗議林內焚化廠興建,時任行政院秘書長李應元出面回應:表示將針對環評過程中,不法之處追究到底、同時將對焚化爐對淨水場的影響,組成一個委員會進行研究。隨後抗議民眾轉往中山北路的台泥大樓,向台泥企業抗議。然而警方部署在台泥大樓,台泥公司沒有給任何的承諾,甚至強悍表示:焚化爐戴奧辛的問題和淨水廠無關。4
10月

林內焚化廠正式動工興建,千名警力進駐焚化爐預定地,反對群眾與警察爆發激烈衝突。5

2004 林內焚化廠弊案爆發,達和公司當初為取得林內鄉焚化廠開發經營權,行賄時任雲林縣長張榮味上千萬元。檢方傳喚張榮味未到,8月發布通緝,張榮味形同人間蒸發,直到12月才落網。
檢方調查發現達和公司與縣府的合約書有嚴重瑕疵,包括高到極不合理的用地成本費以及總工程費,另外合約中載明若焚化量不足,達和還可吸收外來事業廢棄物,卻沒有明訂收入歸屬。6
2005 1月 雲林地檢署偵辦雲林縣林內鄉焚化廠弊案偵結,包括雲林縣長張榮味等十名官商被依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其中張榮味遭求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7
中旬 達和在接近完工、且雲林縣政府已完成試燒計劃審查,將要進行試車階段之際,方因配置變更而向雲林縣政府提出興辦事業計劃書變更之申請。該變更案之審查委員發現,達和擅自變更設計,整個廠房轉向,樓地板以及綠帶面積也大幅縮水,而有偷工之嫌,要求其補提財務分析報告。8
10月 林內焚化廠弊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張榮味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褫奪公權七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一千萬元追繳沒收。9
12月 林內焚化廠硬體工程已達99%、只待試燒運轉,然而反焚化爐的前立委蘇治芬當選雲林縣長,主張停止試燒,於是林內焚化廠並未啟用。10
2006 5月 林內焚化廠弊案,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張榮味無罪。高分院合議庭法官認為,同案被告徐治國為求減輕罪刑、接受證人保護法保護,做出對張榮味不利的證詞,質疑其證詞純潔性。另其他證人供詞也前後矛盾,又無其他積極物證,證據力薄弱,難以讓合議庭形成張榮味有罪的心證。11
8月 雲林縣政府以以下三項理由,認定達榮公司有重大違約情事,片面中止林內焚化廠合約並通知其停止營運12:
  1. 達榮公司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充分揭露對林內淨水廠可能之影響
  2. 達榮公司隱瞞其人員賄賂前縣長及環保局前局長
  3. 達榮公司因未得縣府事前書面同意即變更設計
12月 達榮公司不服雲林縣政府片面停止合約,以「雲林縣府拒不履行本案契約第 9.2.2 條『儘速核發義務』,核發空氣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予該公司」為由,依契約第 10.5 條之規定向雲林縣府索求賠償,並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申請仲裁。12
2007 9月 林內焚化廠因靠近自來水公司籌建的林內淨水廠(僅距約1公里)及相關環境爭議,環評審查與用地變更遭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或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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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蔡小英/台灣並沒有這位總統/看守台灣並沒有這位理事。
  • 發表日期: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