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2002年)九月二十二日於自由廣場「回應台東需要垃圾焚化爐嗎」一文之說法, 不但未能釐清事情真相,反而有誤導民眾之嫌。焚化爐在國際上已是一個即將被淘汰的技術,環保署不思檢討焚化政策,反而堅持為其辯護,實在令人感到遺憾。 為使民眾能對焚化爐這種攸關公眾利益、環境保護與人類健康的設施,有更深入的了解,我們特此說明如下:
不論政府設置的垃圾焚化廠是否為最新技術,焚化爐無法防止戴奧辛與有毒重金屬等毒性物質的污染排放是不爭的事實;這可分成幾個層次來說明。首先是焚化爐的高溫(攝氏850至1050度)並無法防止戴奧辛的形成。在此溫度下,戴奧辛的前驅物(一些含苯基的化學物質)在氮氧化物的保護下,無法完全被氧化成二氧化碳與水,隨著煙道氣體於焚化爐廢熱回收段的降溫,這些含苯基的戴奧辛前驅物與氯化氫大部分於攝氏280至400度(戴奧辛最易形成的溫度範圍)之間,重新結合成戴奧辛類化合物。因此問題不在焚化爐的爐體溫度有多高,而是只要焚化爐一起燃燒含氯物質與有機物,就會產生戴奧辛。而半乾式洗煙塔、活性碳及袋濾式集塵器等設備,雖然可減少戴奧辛與重金屬從煙囪排放到大氣,但是這處理過程只是將戴奧辛與重金屬濃縮於更毒的飛灰中。多年來國內焚化爐的飛灰與底灰,幾乎是隨意傾置於掩埋場中,即使有的焚化廠產生的飛灰有經過固化處理,但固化過程與檢驗也相當草率。固化後的飛灰常常是一踩即碎,無法達到其安定化毒性物質的效果,其掩埋後更對土壤與地下水造成嚴重的污染威脅。而掩埋場又常位於農業區,因此灰渣中的戴奧辛與重金屬等物質,即可能透過附近的農作物與水產品進入食物鏈,威脅我們的健康。
其次,雖然環保署訂定了號稱是全世界最嚴格的戴奧辛排放標準:0.1ng-TEQ/Nm3,但是環保署與焚化爐操作廠商都無法保證一年365天都可使戴奧辛排放符合這個標準。因為由於戴奧辛的微量檢驗程序非常的繁複,費用昂貴,因此戴奧辛的檢驗頻率一年只有1-2次,環保署如何以這一、兩次的檢驗結果來達到「符合排放標準始得排放」的結論?!標準人人會訂,但能否確實達到是個大問題。焚化爐的溫度控制取決於垃圾的熱值穩定性,若垃圾成分複雜,導致熱值變化過大,就有可能使焚化爐的操作溫度低於設定溫度,而使得燃燒不完全的情況更加嚴重。而在環保署的焚化政策的宣傳誤導下,很多民眾誤以為焚化可以解決一切垃圾問題,而使得我國的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成效不佳,垃圾成分複雜化,熱值也難以穩定,加重了操作人員的負擔,這都是環保署官員未向民眾說明的事實。除了平常操作控制不穩,所導致的戴奧辛排放超過標準外,焚化爐的設備也有可能會發生異常或故障,而造成跳車使廢氣旁通污染防治設備,或污染防治的效果減低(比如說袋濾式集塵器產生破洞,但未足以引起操作人員的警覺),這些異常事故只要一年發生個一、兩次,所排放出的戴奧辛濃度,就可能比環保署所評估的高出好幾倍。另外即使沒有這些意外事故,焚化爐每年的歲修前後的停爐起爐過程,也必須旁通污染防治設備,這段旁通時間所產生的戴奧辛的量也相當可觀。據國外報告指出,焚化爐每年不通過污染防治設備而排放的毒性物質,平均約等於操作500小時經由污染防治設備所排放的量。
另外,由焚化爐排出的毒性物質種類繁多,除了戴奧辛、呋喃、多氯聯苯、六氯苯等被斯德哥爾摩公約管制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外,還包括汞、鉛、鉻、銅、鎘...等重金屬,這些持久性的毒性物質會透過食物鏈的生物濃縮效應而累積,且會有目前尚未能明瞭的交互作用機制。我們必須暴露於這麼多種類的毒性物質,即使每一種毒性物質的排放都符合標準,但是全部加起來的毒性就相當的可怕。因此,不從源頭減廢、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再利用做起,而光訂一個全世界最嚴格的標準來進行末端的管制,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2001年5月23日聯合國通過的有關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中之附件C第二部分第(a)條即已確認,焚化爐是戴奧辛的主要來源之一。在該公約的第5條即要求各國實施行動計畫來消除戴奧辛等污染物質的排放,策略包括提倡最佳可行技術與最加環境措施,包括以源頭減廢、垃圾分類、資源回收再利用等替代方案來取代焚化爐。雖然該公約並沒有明文禁止焚化爐,但依照其條文,任何新建的焚化爐都將違背此公約的精神。雖然該公約還沒有正式生效,而我國也非聯合國會員國,但是一個將人民健康與安全擺在首位的負責任政府,是不會被動地等到國際條約生效後,才勉強為之。
在美國與歐洲,現在幾乎很難再蓋一座焚化爐。而且許多既有的或計畫中的焚化爐,在民眾意識覺醒下而被迫關廠或停建,焚化爐在這些已開發國家是一個幾乎被淘汰的產業。因此,為了維持生存,焚化工業大舉入侵開發中國家,包括對岸的中國都傳出將蓋幾百座焚化爐的傳聞。而這「骯髒科技」更早已入侵我國,小小的台灣島目前就已經有19座大型焚化爐在操作中,其操作容量更已超過垃圾產生量。在這種垃圾已不夠燒的情形下,環保署不思更改垃圾處理政策,反而任由其魔爪侵入了台灣最後一塊淨土,台東。是可忍、孰不可忍?焚化爐這種「骯髒科技」蓋在哪裡都不對,哪裡需要什麼環評!而環保署竟以台東焚化爐通過環評來合理化其興建,並已與廠商簽約開工為由來辯解其停建的不可行,難道我們人民的健康可以這麼輕易地被出賣?與這「骯髒科技」的豐厚利益(指廠商與官員之私利,但非全體國民之利益)相比,我們人民的健康在政府官員的眼中竟如此不值?
即使環保署口口聲聲強調焚化爐已通過環評,但卻讓各焚化爐的灰渣胡亂處理,如此的環評如何「對於週遭居民生活及環境有充分的保障」?最近環保署才計畫編列150億的預算,「積極規劃執行焚化灰渣資源再生利用廠興建工程計畫」,一個明顯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永續焚化政策」。依廢清法第31條與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條,焚化爐的灰渣處理應早在環境影響評估時,就應檢具廢棄物清理計劃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目前國內所有的焚化爐,包括台東市,在環評時均未檢附該灰渣清理計畫書,環評卻能通過,明顯地違法。政府推動的產業尚且如此,我國的有害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問題之嚴重,政府難辭其咎。而身為中央主管機關的環保署,明知許多縣市無灰渣清除處理能力,卻放任其胡亂處理多年,更甚者任由縣市政府強求無任何灰渣處理設施的鄉鎮公所比例運回焚化後的底灰和飛灰,棄置於鄉鎮簡陋的掩埋場,明顯有失計畫督導執行之責,還大言不慚地在該文中稱「政府站在環境保護的立場,對於垃圾焚化廠的興建、營運必須嚴格監督,以維護民眾生活環境,……….」。
至於環保署以資源回收的成效不彰,來強調焚化爐的必要性,更是一個推託的說辭。目前各縣市的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成效不彰的原因,實乃因環保署提供的誘因不足,加上焚化政策的抑制之故。以台東焚化爐的合約為例,依台東縣環保局統計,全縣垃圾清運量每日約250公噸,可是卻與廠商簽了垃圾保證量每日300噸的合約。倘若焚化爐蓋起來後,環保署補助的垃圾處理費是依實際的垃圾處理量來補助,而垃圾處理量與垃圾保證量之間的差額則由地方政府自付。在各縣市都在喊窮的情況下,若該縣市又有垃圾保證量的負擔,則努力執行垃圾分類回收減量者,無異使垃圾處理量與垃圾保證量的差距擴大,增加縣市政府的財政負擔。在如此的情況下,會有哪個縣市努力於垃圾減量?因此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再利用與廚餘推肥等焚化爐替代方案是絕對可行的,且只要環保署放棄焚化政策,並加強宣導焚化爐所帶來的危害,讓民眾認知資源的有限性與垃圾處理需從自身處理的必要性,那此替代方案的成效一定立竿見影。日前一位德國資源回收公司「綠點」的負責人來台演說中提到:亞洲政府官員常跟他說德國這一套資源回收管理體系,在亞洲國家行不通,他則回應以德國人不是天生就會做分類,而是他們體認到資源的有限性,而決定身體力行。只要亞洲政府下定決心,一樣可以做得到。
至於環保署所指的台東焚化爐若「貿然停建後,隨即面對違約賠償、國際信用、廠商投資意願降低、及失去政府公信力等多項問題」,其中除了有些是莫須有的考量外,其餘的更是把政府錯誤的政策責任推給人民。焚化工業在世界各國碰壁的例子比比皆是,非台灣獨有,只要我們依合約予以合理地處理停建事宜,何來國際信用問題?而焚化爐等骯髒科技的廠商之投資意願降低,更是環保與經濟之福,因為焚化工業基本上不是一個有生產力的產業,其所燃燒掉的資源、納稅人的稅金、產生的污染,豈是其小小的發電量可以彌補?而所謂的違約賠償與政府失去公信力問題,完全是決策者的責任。人民並沒有授權任何官員去簽一個如此不合理的條約,包括過高的垃圾保證量、違約需連其往後20年的收益都得一起賠償等不合理條款;政府官員漠視民意的反對而強行簽約,才是政府失去公信力的根源,所有官員應自深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