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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國產署違法撥地與終止租約 害失去公地放領資格 農友赴行政院提訴願爭權益

日期: 
2025/12/04 (週四)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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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
環團陪農友至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控訴國產署違法撥地與終止租約

來自南投的農友在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看守台灣協會、監督施政聯盟與彰化縣環保聯盟的陪同下,上午到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控訴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投辦事處違法撥地與終止他們承租國有農地耕作的租約,恐將失去此次可申請公地放領的資格,無法受惠賴清德總統日前宣布的德政,因此前往行政院陳情,並對國產署的違法處分提起訴願,要求廢止及撤銷國產署的違法公文,以及違法撥地給南投縣政府的不當程序,應儘速改正錯誤的撥用處分,把農地歸還給國產署,讓他們恢復可申請放領國有地。

由於南投縣政府要在名間蓋焚化爐,向國產署申請撥用7.5公頃國有農地,此有償撥用案雖經行政院核定辦理,但國產署南投辦事處卻違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和國有財產法,在土地尚未變更編訂的情況下,違法片面終止已在該國有地耕作數十年的農友租約,並撥地給南投縣政府。而賴清德總統宣布重啟公地放領政策,這些原本具有放領資格的承租人,卻因國產署的違法處分而失去放領資格,因此結合名間反焚化爐自救會和NGO代表至行政院控訴國產署違法處分損害農民權益,並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要求撤回終止租約和違法撥用土地的處分,還給農民應有的權益與公道。

繼承父母承租南投名間外埔段國有農地的賴女士表示,今年四月收到南投縣環保局公文,說要辦理「南投縣垃圾處理及再生能源中心」用地取得之地上物查估作業,才知道承租的國有農地要蓋焚化爐。縱使環保局要對承租人進行地上物補償,賴女士和幾位農友都希望能持續耕作,不願意簽同意書和契約書給環保局。當賴清德總統在11月21日宣布公地放領政策後,賴女士想到,國有土地移給縣府時還沒有公地放領政策,問是否可以爭取公地放領,不要蓋名間焚化爐。為此,反焚化爐自救會和看守台灣協會、監督施政聯盟一起研究相關法令,發現國產署南投辦事處根本就是違法片面終止租約,也違法撥地給南投縣政府!

曾跟母親在國有地耕作數年的郭先生代替無法出席的農友陳先生表示,陳家在國道3號建設時,承租土地被徵收一甲多,現剩四分多土地可耕作,目前種芭樂,這是父親留給子女繼承的租約土地,好不容易等到賴總統的德政要公地放領,卻遇到南投縣政府要蓋焚化爐而剝奪了我們的權益,很擔心以後沒土地可種植,請行政院體諒我們農人,希望這片耕作幾十年的農地能放領給我們,讓我們能夠繼續有土地可種植。我們務農的人辛苦耕種一輩子,老了病了之後,只希望這塊好地可以讓我們可以申請承領及取得土地所有權,留給子孫繼續耕種。

名間鄉反焚化爐自救會成員陳品蓉表示,國產署南投辦事處違法終止農友的租約,還違法撥地給南投縣政府,但根據法規,國有農地未變更成非耕地之前,不得終止租約,也不能撥用土地,因此聲援承租農友,主張在國產署違法終止租約的情況下,承租人的租約仍應還是有效,理應符合這次公地放領的申請資格,而且南投縣政府應將土地還給國產署,回歸國有。自救會也要感謝賴清德總統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讓這些耕作幾十年的農民有機會擁有自己的土地,更讓反焚化爐行動看見契機!一旦縣府沒有土地可用,焚化爐就蓋不成!連環評都有問題!沒土地可開發,試問還要如何進行環評?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幾次透過立委向國產署質疑該國有農地違法撥用問題,從國產署的回應中發現,他們的作業程序有瑕疵:其乃依據威權時代的遺毒,無視法律明確規定,結果草率核准撥用本案國有農地,而波及農民的農地租用及公地放領權益,無法享有政府德政恩澤!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不得辦理撥用。因此國產署在審查國有土地撥用申請案件時,理應檢視申撥用途是否符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然而根據「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申撥機關應檢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卻不用檢附「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國產署理由是根據82年4月19日及5月10日台(82)內地字第8279101號函示及第8206062號函示。

這兩封函示內容是一致的,只是一封是針對徵收土地,另一封是針對公有土地,其意旨大體為「1)為配合六年國建計畫,(2)其用地如經本部以區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立場明確核示,凡不合區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者,均可依其用途變更編定時」,同意免附有無妨礙區域計畫證明書,俟核准撥用後再行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編定。」也就是說,那兩封函示是針對六年國建計畫的個案,在經區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明確宣告「這些用地的使用分區會配合國建計劃辦理變更」,容許「先上車後補票」。

然而國產署把這個案的雞毛當令箭,一體適用到所有國有土地申撥案件!試問,函示能凌駕法律規定嗎?試問,在民主時代,區域計畫中央主管機關或農業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在不考量利害關係人意見時就逕行同意變更,容許「先上車後補票」,剝奪公民在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程序的知情與參與決策權益嗎?我們要求「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及申撥案件審核應遵循國產法38條撥用要件,同時訴請政院撤銷本案核准撥用決定,讓農民重新享有該國有農地使用權益及公地放領資格。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理事張淑芬更在記者會上拿出兩段錄音檔佐證(另一段錄音),指出國產署南投辦事處人員這段期間「幾乎照三餐」致電農民,要求他們盡快準備存摺、印鑑章前往領取補償金。農民反映,國產署不僅未尊重承租人希望持續耕作的意願,意圖加快讓農民領錢並同意縣府在該農地興建焚化爐。甚至有人員明言:「如果現在不領,之後就沒有這筆錢了」在時間壓力與恐嚇式話語下,農民無所適從。這種帶有強烈勸誘性、甚至具有半強迫性質的手段,讓長期務農的承租人身心俱疲、倍感困擾,也更加凸顯國產署在行政程序上的粗暴、失當與明顯違規。

監督施政聯盟執行長許心欣表示,國產署法盲亂賣國有地不是第一次,過去曾因多個產業園區用地九成以上是國有地,發現國產署罔顧產創條例牴觸國有財產法大面積國有地不讓售的法規,早已讓售數十公頃國有地!更發現國產署的法律觀念極差,罔顧自己國產法的規定,法盲且違法而不自知。這次南投辦事處搞出這齣違法終止租約和違法撥地行為,實在不意外,國產署就是這麼沒有法律觀念,這次連依法行政的基本概念都沒有!財政部、國產署督導不周,難辭其究!

許心欣強調,這此案件中,看到中央和地方政府聯手為了選址不當、空污難散的名間焚化爐案,不惜違法行政、犧牲優良農地和農民權益。幸好賴清德總統宣布重啟公地放領政策,讓承租農民和自救會看見一絲曙光,也才讓我們發現國產署的枉法失職,因此陪同農民向行政院訴願,要求認定南投辦事處終止租約的處分無效,還給農民有效的租約及申請公地放領的資格,落實法令和農地政策。別讓賴總統公地放領的美意,因國產署的違法處分而遺落了這群辛勤耕作數十年的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