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8月27日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並將於11月4日召開該草案的公聽研商會。該草案有四大修正重點,分別是:
- 印刷電路板製造業、製革業(濕藍皮)、屠宰及肉品市場及醫院之放流水標準,增訂氨氮限值,避免氨氮消耗水中溶氧及危害魚類生存。
- 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標準,新增總磷限值,避免水體優養化。
- 金屬相關產業、科學工業園區、工業區、石油化學專業區之放流水標準,加嚴銅之限值。
- 醫院與公共污水廠之放流水標準,新增餘氯限值,避免餘氯過高或產生消毒副產物,危害水生生物。
雖然加嚴放流水限值對保護河川水質是好事,但檢視放流水標準的訂定,仍存在重大缺失。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放流水標準的內容應包括「適用範圍、管制方式、項目、濃度或總量限值、研訂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另根據環境部指導地方政府增訂或加嚴放流水標準之標準作業程序,在研訂放流水標準時,要考量承受水體之涵容能力及設計水量。然而,目前放流水標準就只有簡單的濃度限值,沒有總量限值、研訂基準或其他更細膩的管制方式。這樣的放流水標準如何顧及不同承受水體的涵容能力及設計水量是不同的,且隨季節而有變化?也未能顧及其承受的放流水的污染來源、污染物種類、排放量也是各有千秋?
長期關心河川水質水量的淨竹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林聖崇指出:在全球暖化導致氣候極端化下,現在台灣降雨日數減少,旱季拉長,而旱季時河川基流量變少,造成放流水的污染缺乏充分河水稀釋,河川生態大受影響,因此放流水標準要分季節性,要有總量管制,乾旱期時濃度限值及總量限值要加嚴。
爭好氣聯盟許心欣則指出,除了放流水標準要分季節性,水污費也應比照空污費有季節性費率,枯水期應提高1.5倍,以價制量減污。
林聖崇補充說,放流水標準的管制項目,應比照灌溉用水水質標準納入並管制導電度,避免導電度高的放流水進入灌溉溝渠或做為灌溉水源的河川水體後,造成農地鹽化並影響農作生長。
爭好氣聯盟許心欣指出,2021年時台中外埔、大甲的芋頭產量,即因為位於苗栗的立安東化工廠高導電度廢水排入大安溪而大受影響!迄今未能有效改善,只因放流水標準未納管導電度,對業者來說沒有超標,缺乏改善動力。
再者,本次放流水標準針對半導體產業增訂總磷限值,避免水體優養化,但限值分三階段逐步加嚴,且100 mg/L過於寬鬆,將導致業者恐無需改善即可達標,短期內根本毫無效果,應直接以 15 mg/L為初期限值,第二階段加嚴為 4 mg/L。1此外,此次未能訂定總有機氟限值,削減永久化學品PFAS的污染排放,則是一大缺失。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PFAS是全氟多氟烷基物質的英文簡稱,是包括上萬種含氟有機物的化學家族,由於氟-碳鍵結相當強,因此PFAS物質在自然環境中非常難以分解,幾乎是永生不滅,也因此特性讓PFAS得以在環境和生物體中持續累積;同時大多數PFAS具有一端親水、另一端防水又防油的界面活性特性,因此可隨著水到處跑,進入生物體, 改變生命物質表面特性、干擾荷爾蒙等生理作用,對於我們的水源、土壤、食物和人類健康帶來嚴重污染威脅。尤其PFAS毒性不低,很容易在生物體中累積到足以影響健康、導致生理功能失調甚至引發癌症的程度。
根據調查,PFAS在國內產業的應用,包括半導體產業微影製程之光阻劑、光阻去除液等相關化學品,紡織業、印染整理業、製革業或造紙業等的撥/潑水劑、防水性塗料,金屬表面處理產業硬鉻電鍍製程的鉻霧抑制劑,其使用歷史已相當長。2
謝和霖說,PFAS中的PFOS家族早於2009年即被斯德哥爾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公約納入附件B限用清單,之後PFOA與PFHxS家族也陸續被納入該公約附件A的禁用清單,光這三個PFAS家族,總共已有高達519種PFAS受到該公約管制,而我國也跟進將其中的151種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但目前放流水標準對PFAS管制付之闕如。
雖然最早被斯德哥爾摩公約納管的PFOS家族,我國是將其禁用,但業者很快地轉移陣地,改用PFOA家族;PFOA被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並限制使用後,業者又陸續轉移到其他尚未受到管制的PFAS物質,如全氟丁酸(PFBA)、全氟戊酸(PFPeA)等較短鏈的PFAS,或者含氟調聚物如F-53、F-53B,但這些PFAS仍然相當難以分解,仍具有生物蓄積性,毒性仍不低,且短鏈者移動性更高;總而言之,任何PFAS對環境生態與人類健康的危害均不可小覷。光是一項一項來管制,是緩不濟急。
為此,歐盟已在研議將PFAS家族全部列管;即使沒有全部列管,光目前已被斯德哥爾摩公約禁限用的519種PFAS,也難以採取傳統的放流水管制方式,一一制定濃度限值。因此應比照總磷、氟鹽的管制方式,制定總有機氟限值,來管制放流水中的所有PFAS。鑑於PFAS污染已造成全球環境生態危機,撐破涵容化學污染的地球界線,環境部應儘速於放流水標準中納入總有機氟限值,從污染排放的源頭管起:要求業者「如果非得使用PFAS,就應該要有不能排放到環境的準備」;而非怠忽職守,長期放任不管。
【參考資料】
1. 「事業高磷廢水排放管理諮商座談會議」簡報,環境部水保司,2024.06.14。
2. 〈廢(污)水處理新挑戰-全氟化合物〉,許國恩,環工技師公會會訊,2024年05-06 月。
放流水標準修正 環團批未有總量限值、PFAS未嚴格納管,經濟日報,2024.11.04。
放流水標準修正 環團籲納管PFAS、加嚴旱期管制,自由時報,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