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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零開始認識PFAS —— 誰管PFAS要怎樣?

誰管PFAS要怎樣?

斯德哥爾摩公約  列管PFOA(包含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PFOS(包含其鹽類和PFOSF)、PFHxS(包含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2024年)正在審核:LC-PFCA(長鏈PFCAs,包含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世界衛生組織  正在編寫飲用水質指引,將會列入PFOA和PFOS的安全含量標準。
美國 污染最嚴重。聯邦政府忙著研究各種PFAS物質的污染危害和檢驗防治的標準。各州政府自行擬定禁限制PFAS的政策。
歐盟 成員國高度依賴歐盟統一的法規指令,所以各國較少獨立的PFAS禁限制政策。不過一項地表最強的PFAS禁限制提案目前正在諮商階段,該提案限制超過10000種PFAS物質,未來一旦立法生效,將能最大化防治歐洲的PFAS污染。
日本 僅將PFOA、PFOS、PFOSF列為第一類化學物質,受化學物質管制法禁止生產和輸入,也禁止含有這類化學物質的產品輸入。
台灣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PFOA、PFOS、LPOS、POSF、PFHxS。PFOA的許可用途目前看起來還是有點多,令人擔心。

 

 

PFAS並不是什麼新興的化學物質,早在上個世紀前半就被發明出來,而到了上個世紀的後半,已經被廣泛用於各類消費型商品、以及工業製程中。 大約在2000年之後,人類對PFAS的關注開始漸漸升高,原因是特定PFAS物質、如PFOA和PFOS所造成的污染事件逐一揭露;以及對健康風險危害的研究資料也累積到一定程度,使得各國政府開始著手研擬禁限制PFAS的對策。

然而到目前為止,各國政府以及企業,對PFAS的關注、研究、以至於禁限制的政策,仍然停留在針對少數特定PFAS物質,而非針對整個PFAS大家族。因為人類對於這些化學物質的警覺態度,一直是「等到有實際污染案例發生,並且有醫學上的根據能證明影響健康且致病,再來控制禁止也不遲」。尤其我們說大部份的PFAS物質都不是急毒性,只要不會在第一時間危害到暴露接觸者的身體健康,通常人類就會掉以輕心。於是,決策者總是要等到每一種PFAS物質的污染及健康風險的研究資料充足,證明該PFAS物質的確危害人類,才願意採取抵制行動。事實上,就連擁有國際間高度公信力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目前也還只是每次將幾種特定PFAS物質列入關注和管制對象。

 

斯德哥爾摩公約

斯德哥爾摩公約存在目的為了管制並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造成的環境污染,目前的締約國和政府組織有179個,是對於全球性化學污染有著實質抑制力量的公約。斯德哥爾摩公約將受列管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分類為三個附件清單(Annex)A、B、C:附件清單A中的化學物質必須被消除;附件清單B中的化學物質必須管制其生產和使用;附件清單C中的化學物質必須減少非刻意的排放。目前(2024年)這些附件清單中屬於PFAS的項目

  • 附件清單A:PFOA、PFOA的鹽類和相關化合物;PFHxS、PFHxS的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 附件清單B:PFOS、PFOS的鹽類和PFOSF。

  • 正在審核中:LC-PFCAs(長鏈PFCAs)、LC-PFCAs的鹽類和相關化合物。

 

世界衛生組織

世界衛生組織正在編寫其飲用水質指引(Guidelines for drinking-water quality)預計會加入PFOA和PFOS的飲用水中含量的建議安全限值。然而目前「還在編寫中」、而且「只規範PFOA和PFOS」,光是這兩點就讓人完全感受不到世衛組織有想要積極面對PFAS對人類健康造成的潛在威脅。事實上,2023年9月的現在,筆者上世衛組織的官方網站搜尋「PFAS」關鍵字,結果只顯示一筆資料,還真是讓人不勝唏噓。守衛者(Guardian)曾寫過一篇報導砲轟世衛組織,超過110位專家示警世衛組織所提出的飲水中PFAS標準「過於孱弱」,報導中也指控:被世衛組織邀請參與審核這些標準值中的專家,其中有幾位與化學工業界「過從甚密」、也曾支持過化學工業那些聲稱PFAS是安全的聲明。其它一些參與審核的專家所提出的質疑,也被世衛組織漠視不理。而世衛組織拒絕更嚴格的PFAS管制標準的藉口總是:「有太多的不確定性,所以我們無法做任何事」,這跟非得要化學污染已對人民造成直接傷害,才願意承認必須去防治的許多政府的態度如出一轍。

 

美國

身為PFAS的故鄉、也是受到PFAS污染最嚴重的國家,雖然美國早就停止生產PFAS家族的兩位長老——PFOA和PFOS,但也沒有禁止輸入和使用在產品上,而且同為PFAS家族成員的後繼者們也不斷被發明出來,例如也被證實有害的GenX。美國目前(2023年)仍缺乏能全面管控PFAS家族的聯邦法律,現階段可以說還在努力制定PFAS的飲用水標準、管控和污染防治對策。根據美國環保署列出的PFAS防治關鍵行動,可以看得出來聯邦政府光是要追上PFAS污染的腳步就已經追得很辛苦,遑論制定更大規模的全PFAS家族禁制法案。看起來美國環保署在PFAS禁制方面最積極的動作,就是把PFOA和PFOS列入全面性環境對策、賠償及責任法案(CERCLA,超級基金法案的一部分)中的有害物質清單。

不過相對於聯邦法的進度牛步,美國各州倒是以較快速積極的反應開始對抗PFAS了。舉例來說,緬因州在2021年通過一項法案,於2030年之後,該州不得販售任何刻意添加PFAS的產品,這項法案的通過被其它州視為一個表率和里程碑。科羅拉多州在2022年通過的法案更進一步縮短時程,於2024年之後,該州不得販售任何刻意添加PFAS的特定種類商品,特定種類包括地毯或拼布、織物處理、食品包裝、兒童用品、石油和天然氣產品。加州從2023年開始,禁止在所有會接觸食物的表面添加PFAS塗層,包括食品包裝袋、一次用餐具、吸管等,也禁止兒童用品添加PFAS;2025年開始則是禁止紡織品添加PFAS。夏威夷從2025年之後,禁止消防泡沫以及特定種類的食品包裝添加PFAS。至2023年底,美國有12個州禁止在食品包裝容器中添加塗佈PFAS:加州、科羅拉多州、康乃狄克州、夏威夷州、馬里蘭州、緬因州、明尼蘇達州、紐約州、俄勒岡州、羅德島州、佛蒙特州、和華盛頓州。

 

歐盟

現行的全歐盟共通法規中,與PFAS有關的部份仍然只規範特定PFAS物質,PFOA和PFOS在2020年就被列入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規範(EU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Regulation)中,PFHxS預計在2023年也將被列管。規範原則簡單講就是除了特定用途之外,禁止生產、流通、販售,大抵與斯德哥爾摩公約的規範原則一致。(EU) 2019/1021規範了PFOA、PFOS和PFHxS在民生消費用品中的濃度限值。2023年開始生效的法案:(EU) 2022/2388限制食品中特定PFAS物質的濃度;(EU) 2021/1297禁止200種長鏈(C9-C14)LC-PFCAs與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的生產、販售、使用。(EU) 2020/2184規定自2024年開始用統一的標準管制飲用水中的PFAS濃度。

歐盟的成員國都必須遵守歐盟共通的法規指令,所以比較有效的作法是制定歐盟層級的PFAS限制規範,不過各成員國還是可以自己走得前面一點,例如丹麥是第一個非只針對特定PFAS物質,而是對PFAS家族全部成員下逐客令的國家,2020年丹麥立法禁止食品包裝和容器、任何會接觸食物的材料不得含有PFAS物質荷蘭類似的法規在2022年上路,一樣限制食品接觸材質中的PFAS,然而只針對:PFOA、PFOS、PFNA、PFHxS。

歐盟正在加速以全球最積極的態度應對PFAS的污染威脅,並且將立法付諸實際行動。在2021年,歐盟五個成員國:德國、丹麥、荷蘭、挪威和瑞典,發表共同聲明將聯合草擬一份PFAS的限制提案給歐洲化學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當時的共同聲明中對於提案的理由如此說:「PFAS物質幾乎永生的持久特性,使得他們一旦污染環境,實際上就是不可逆、無法回復,這對環境和人類都造成難以承受的風險」。完成的草案在2023年1月正式交付歐洲化學局,是地表上最具野心的PFAS限制提案,因為限制對象是超過10000種的PFAS物質,幾乎囊括整個PFAS家族成員。雖然這項提案現階段還在諮詢協商階段,要送歐洲議會表決,最快可能也是2025年之後了,但這部法案一旦生效,絕對是扭轉現在PFAS全球污染的絕佳利器。

 

日本

日本目前(2023)將PFOS及其鹽類、PFOA及其鹽類、PFOSF列為第一類化學物質。其第一類化學物質的定義為:持久(persistent)、高度生物累積(bioaccumulative)、對於人類或掠食動物(食物鏈上層)有長期毒性風險。在日本化學物質管制法(Chemical Substances Control Law)中,第一類化學物質除非有其它例外授權,否則禁止生產和輸入,也禁止輸入任何使用到第一類化學物質的產品。

 

台灣

台灣在法規面目前有拿來管制PFAS物質的只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而且只列管了:PFOAPFOSLPOSPOSF,PFHxS在2024年也已公告列管。PFOA、PFOS、LPOS、POSF全部都被歸為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PFOS和LPOS同時也屬於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PFOA的開放許可用途是:

1.研究、試驗、教育。

2.半導體的光刻或蝕刻製程。

3.攝影底片塗層之製造。

4.具撥油、撥水性之勞工用紡織品之製造。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用於泡沫滅火 設備中B類火災之滅火泡沫。

6.工業廢熱交換器及工業密封劑之聚四氟乙烯(PTFE)及聚偏氟乙烯膜(PVDF)之製造。

7.高壓電線及電纜之聚氟乙烯丙烯(FEP)之製造。

8.車用內裝之圓形環、三角皮帶及塑膠零件之製造。

 

其它PFOS、LPOS、POSF的許可用途都是:

1.研究、試驗、教育。

2.使用於封閉系統中硬金屬電鍍。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得用於泡沫滅火設備中B類火災之滅火泡沫。

截至2023年,台灣既有的化學物質清冊中,紀錄有8百多種PFAS,其中年製造或輸入量達100公斤以上者、需進行第一階段登錄者有71種。若去除列管中的4種,就是還有67種PFAS化學物質、其許可用途不受管制,用途包括添加劑、聚合物製造用原料/製成品及產品、潤滑用品、半導體、基礎化學原料、油漆/塗布/稀釋劑及去油漆劑、熱傳流體、光電用化學品、水性及溶劑型清洗及清潔用品、接著劑/黏著劑、織物染色/後處理/浸漬與漂白用品、抗凍除霜產品、非金屬表面處理劑、中間體、實驗室用藥品。

另外我國對PFAS、甚至其它化學物質的的管制,還存在一個不小的漏洞,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運作總量低於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公告之分級運作量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並取得核可文件,不受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之限制」。舉例來說,PFOA的分級運作量是50公斤,因此只要業者的申報運作量低於50公斤,就可以逕自報請地方政府取得核可文件,並合法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像這樣以運作總量來區分化學物質的管制強度,無疑是太小看PFAS物質「永生不滅、會在環境中累積」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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