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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甲爐碴案──違法假再利用真掩埋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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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避重就輕的記者會

2023年1月10日台南市長黃偉哲與市府秘書長方進呈、副秘書長邱忠川、警察局長方仰寧、經發局長林榮川、政風處長高伯陽、環保局代理局長侯俊彥等首長召開「行政透明記者會」,針對「前經發局長疑似涉貪」、「爐碴爭議」、「治安」和「光電設置」等社會關注事件,詳細說明相關立場和處置作為。黃偉哲表示,關於這陣子衍生的紛擾,外界傳言過多,市府有責任讓民眾知道真相。

根據當日自由時報的報導1

台南市長黃偉哲表示,中央法規有歷經變動,在前市長賴清德及他自己任內都有持續清除。至於爐碴有沒有毒?市府也表示,只要在符合環保署法令委託第3方公正檢查下可以合格使用,但是現在大家對爐碴以訛傳訛,不敢使用爐碴再生粒料是很可惜的事。

對於媒體提問爐碴究竟有沒有毒?邱忠川指出,爐碴來源自電弧爐煉鋼後產生的產品,這些東西經過碎解、分析、篩分以後就可變成再生利用,例如用在低強度混凝土或AC(瀝青混凝土)鋪面材料,台灣本來就是要利用這些再生粒料,因為台灣沒有本錢跟世界說我們不要用這些再生粒料。

他指出,爐碴再利用的演變,2010年8月6日以前,只要經過這些篩分析與流向管制,是可以作為填地材料,但因為2011年以後有些法令變更,不過就爐碴有沒有毒問題,有經過委託第3公正單位正修科大、中環公司,包括鉛、鎘、鎳、鋅、銅、汞等檢測,小於安全值範圍內、甚至零檢出,也就是說整個爐碴經過碎解篩分再利用,環保署合法的公正檢查方式,委託第3公正單位檢測出來是合格的,地下水檢測也是沒有超過管制標準,現在大家講爐碴以訛傳訛,讓國人不敢使用爐碴再生料,是非常可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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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弧爐煉鋼爐碴的分類與再利用管理方式

「電弧爐煉鋼爐碴」為電弧爐煉鋼製程產出的廢棄物,依照冶煉過程可分為「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與「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兩類。台灣國內電弧爐煉鋼廠每年生產約 800 萬公噸粗鋼,伴之產出約 78 萬公噸氧化碴及 66 萬公噸還原碴,二者依國內廢棄物清理法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電弧爐煉鋼爐碴經破碎、磁選、篩分及去除含鐵物質等處理可製成不同粒徑的再生粒料,其再利用須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辦理。還原碴含有大量未反應完之生石灰,這些未反應完之氧化鈣會以游離氧化鈣(Free-CaO)的形式存在,而游離氧化鈣之特點為活性大,易與水及二氧化碳反應轉換成氫氧化鈣及碳酸鈣。轉換過程中,電弧爐爐碴之體積會膨脹,而當游離氧化鈣完全反應消解或是含量低時,電弧爐爐碴才會趨於穩定,所以還原碴的用途更會被限制。

學甲爐碴掩埋時的管理辦法

關於爐碴再利用的管理辦法修正主要如下:

  1. 經濟部於2002年1月25日首次公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2011年9月16日改列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附表),且沿襲環保署公告「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類別及管理方式」,將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列為公告再利用種類,其用途為道路工程級配料、混凝土骨材、水泥原料及工程填地材料等。
  2. 環保署於2009年11月17日及23日函請經濟部刪除與土壤直接接觸之用途,故經濟部於2010年8月6日修正公告電弧爐碴再利用管理方式,刪除「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並將「道路工程粒料」修正為「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且明訂隔離及不得直接接觸土壤規定,並自6個月後生效,自此未經經濟部許可核准,不得逕以電弧爐碴填埋土地。
  3. 經濟部2011年2月9日公告修正發布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中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2:「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但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泥製品原料。」、「四、運作管理……(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屬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其使用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2、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環境敏感地及屬公告之水庫集水區、國家重要濕地與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4. 2011年1月26日經濟部工永字第(10000022880)號解釋函有如下三個重點:
    1. 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規範-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特別提到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2. 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
    3. 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泥製品原料。

經濟部工業局2011年關於「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再利用之解釋函3

工永字號: 工永字第(10000022880)號
解釋日期: 2011年1月26日
解釋提要: 有關貴公司函詢本部99年8月6日公告修正「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解釋內容:
  1. 復 貴公司100年1月19日○○字第0100001019號函及○○字第0100001020號函。
  2. 旨揭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來源係以經濟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或還原碴(石)。但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再利用用途為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但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等,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泥製品原料。再利用機構應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水泥、水泥製品或砂石之一,合先敘明。
  3. 有關爐石粒料是否為砂石相關產品一節,依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規定,自100年2月6日起其再利用用途已無爐石粒料原料項目,爰爐石粒料非屬前開再利用產品項目。
  4. 有關氧化渣(石)經破碎、磁選、篩分等處理後,其再利用用途為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之產品,是否可販賣給營造廠商、工程單位、混凝土廠等相關業者使用一節,倘再利用機構依上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之再利用用途規定製成再利用產品,得販賣予營造廠商、工程單位、混凝土廠等相關業者使用,惟該業者(營造廠商、工程單位或混凝土廠)僅能使用於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但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等,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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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祥馨公司假再利用真掩埋的真相:讓證據說話

明祥馨公司於2011年4月1日經臺南市環保局登記檢核為「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基本金屬製造業在電弧爐煉鋼製程所產生之氧化碴(石)(代碼R-1209)或還原碴(石)(代碼R-1210)」之再利用機構,自取得再利用機構資格後,其申報的還原碴與氧化碴數量如下表所示。然而明祥馨董事長郭再欽卻未將爐碴加工製成可再利用的成品,而是將其與爐石粉填埋於將軍溪旁的魚塭與工業區。

明祥馨企業有限公司2011-2015年申報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申報數量

廢棄物代碼
廢棄物名稱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總計
R-1203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1 46441.52 16736.78 -- -- -- 63178.3
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 -- 71702.79 136446.8 77720.54 35064.45 320934.54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 -- 63389.53 100692.5 60108.72 36006.88 260197.63

註1. 此代碼於2012年8月1日起停用。

資料來源:環保署。4

根據上下游的報導5

2015年8月15 日台南學甲一處稻田被「明祥馨環保公司」掩埋廢棄爐碴,上面覆土種稻子,事發後當時林姓農民供稱:2011年時才公告再利用產品屬鋪面工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者,不得使用於農業用地、耕地,2010年為了改善地質,因此在底層鋪「石粉」墊高,後在上層填了將軍溪的疏浚土2公尺,稻子的根系大約1公尺深,因此業者才能自信滿滿出示SGS的重金屬合格證明。不過林姓農民是否知道被傾倒的「石粉」是廢爐渣,還有待釐清(石粉後來被證實是還原碴的細碎粉料)。

2015年8月當時筆者前往現場記錄稻田下埋爐碴,如下圖1所示:明祥馨環保公司爐碴來源為6家鋼鐵廠燁聯、華新麗華、威致、世佳、易昇、協勝,所收處理費為每噸新台幣400至600多元不等,4年多來高達2億多元。爐碴本應製成級配或水泥磚瓦利用,但明祥馨公司實際上並沒有製成再利用成品,而是買地與租地後開挖,將爐碴直接掩埋於農田內再覆土種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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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社大
圖1. 明祥馨公司將爐碴直接掩埋於農田內再覆土種稻
根據新頭殼的報導6

2019年4月學甲區里長李新進檢舉郭再欽於數筆農地及國有地違法填埋電弧爐碴,並要求對2015年農地非法填埋爐碴案重啟調查,後來檢察官會同台南市環保局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重新開挖檢驗,發現回填物具電弧爐不銹鋼還原碴特徵,大顆塊狀物隨處可見,卻未見應為業者核可生產的再利用產品(如水泥製品或其他人工構造物);填埋深度由1至2公尺到7至8公尺不等,遠超過鋪面工程規範,填埋量體經估算總計達67萬9970公噸鉅量,明顯是不合法填地使用。南檢說,後來有不知情廠商(全程興公司)接手遭埋爐碴土地設置廠房,因還原碴吸水膨脹,廠區鋪面隆起龜裂、牆柱接觸處斷裂,危及結構安全,相關單位查核後認為填築物不符鋪面工程規範,可見涉案業者收受爐碴後未確實破碎、篩分及安定化,出廠的是未妥善處理的廢棄物。

關於農業用地部份,根據農林航測圖

圖2是2011年6月與10月的農林航測圖。圖中黃色框內是2015年8月15 日報導台南學甲一處稻田被「明祥馨環保公司」時的掩埋區域,黃色框其上方位是2019年4月學甲區里長李新進再度檢舉的區域,檢視圖2的左圖與右圖可證明二件檢舉案,主要的掩埋行為大致同時發生在2011年。黃色框內當時挖除的爐碴量共計挖除5.5萬噸,明祥馨公司2020年9月4日至11月18日清除這次被檢舉的學甲農地爐碴掩埋區如圖3,目前已挖除完畢共計挖除4萬3000餘公噸,簡而言之圖2.與圖3上下二區共挖除了9.8萬噸,然而該區有一區塊亦挖出大量生活垃圾目前尚未清除如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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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左圖與右圖證明二件檢舉案,主要的掩埋行為大致同時發生在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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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社大
圖3.明祥馨公司2020年9月4日至11月18日清除學甲農地爐碴掩埋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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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社大
圖4. 同時挖出掩埋的垃圾堆積成小山,目前尚未清除。
關於工業用地部份,根據監院糾正文及農林航測及台南社大空拍圖

農業用地不能填爐碴,工業區是否就可埋爐碴?根據監察院糾正台南市政府文:電弧爐煉鋼爐碴不得填埋土地,其產品做鋪面工程時限於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之規範明確,臺南市政府卻仍執「公共工程共通性工項施工綱要規範第02331章基地及路堤填築,並無明確規定填築深(厚)度」等語置辯、詢問時復諉稱「基底層厚度是要經過舖面設計,級配基底層其深度都是經過計算所得,一般市區道路大部分在40~60公分以上」,確有未當。監察委員諮詢社團法人中華鋪面工程學會之專家學者,其說明鋪面工程從上而下,包含面層、底層、基層及路基,本案加計底層之合理設計厚度約30公分至45公分。

另外臺南市環保局於2020年8月28日、10月7日新聞稿內容略以爐碴經過處理程序符合上揭再利用用途之產品,並無規定限制使用於工業區土地亦屬不當。

根據臺南市政府2022年3月18日查復監察院,學甲工業用地被非法埋爐碴共有5處,其經環保局調閱歷年航照圖研判可能之行為時間,及經開挖樣區調查後估出掩埋量如下:

  1. 興業段61等地號:可能之行為時間分別為2015年至2016年間及2018年間,爐碴掩埋總重量約為2萬8347.593公噸。
  2. 興業段240地號:可能之行為時間為2012年至2014年間,爐碴掩埋總重量約為6,680.487公噸。
  3. 興業段380等地號:可能之行為時間為2013年至2014年間,爐碴掩埋總重量約為42,259.95公噸。
  4. 興業段804-2地號(國有土地):可能之行為時間為2011年至2013年間,爐碴掩埋總重量為6,689.7864公噸。
  5. 興業段516等地號(全程興業公司):可能之行為時間為2011年至2013年間,爐碴掩埋總重量為197,605.212公噸。環保局2021年11月30日函文依行政程序法39條及40條規定予林○順通知陳述意見書,回覆如下:沒有使用爐碴進行填埋、回填或堆置,整地材料是跟明祥馨公司購買再利用產品(級配料),施工時有跟政府機關報備,2012年間曾用璟全公司向環保局、學甲區公所、地政局、都發局等單位發函報備。7

此塊地根據筆者訪問當地居民陳述,該地原與道面距離約1公尺深。從2013年農林航測圖判斷可知這區域顯然乾淨的土壤被挖出去賣,再將不銹鋼的氧化碴(石)、還原碴(石)與爐碴粉碎時產生的爐石粉拿來回填如圖5。據南檢陳述,全程興公司是填埋深度最高達7至8公尺的地方,也是掩埋量高達約20萬噸的區域,還原碴吸水會產生膨脹作用,造成廠區鋪面隆起龜裂、牆柱接觸處斷裂,危及結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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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全程興公司場址2013年空照圖顯示被深挖填埋不銹鋼爐碴(左上圖);2016年初空拍圖顯示場址已整平(右上圖);2016年11月底空拍圖顯示已經開始建廠(左下圖);2017年6月空拍圖顯示已建廠完成(右下圖)。

如前所述,2011年1月26日經濟部工永字第(10000022880)號解釋函有如下三個重點:

  1. 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規範-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14.特別提到氧化碴(石)與還原碴(石)無法分離或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2. 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
  3. 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泥製品原料。

根據環保署提供資料,郭再欽的明祥馨公司從2012年至2015年共收了26萬噸的還原碴,由上3點更可知學甲工業區的爐碴掩埋並不適用於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規範的範疇,這些爐碴是廢棄物非再利用產品,台南地檢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依法提起公訴實屬合理。


  • 作者: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
  • 發表日期: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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