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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地違法使用不應出租讓售分割 砂石場違法擴建應究責 而非輔導合法化

日期: 
2022/12/07 (週三)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立法委員陳椒華持續關注國有地遭竊佔及違法使用問題,上午偕同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強力抨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不好國有地,還出租讓售或分割國有地給占用人繼續違法使用,罔顧農業及土地管理法規,協助違法,形同共犯。關於行政院擬協助違法擴建的砂石場輔導合法化,陳椒華表示堅決反對,強烈主張不可為業者解套,就地合法化。另針對苗栗準縣長鍾東錦的違建竊占國有地,而其涉及的砂石場違法占用國有地及竊盜國土等案件,質疑苗栗縣政府會因而手軟不依法行政,要求中央部會應出手要求強制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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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場違法擴建 不可合法化

陳椒華指出,全國四百多家砂石場中,高達四分之一近100家有違法使用農地和國有地擴建的狀況,依法應開罰及勒令恢復原狀,但經濟部受行政院指示,以砂石為國家重要產業為由,竟提出輔導這類砂石場合法化的草案(既存未合法或合法另有擴大使用土地之砂石碎解洗選場輔導處理方案)。陳椒華強調,行政院不應在輔導農地違章工廠合法化之後,再想方設法為業者解套,讓砂石場的違法擴建合法化!

陳椒華和環團堅持違法使用土地的砂石場,萬萬不可合法化其違法擴建部分,國產署更不能罔顧現有法規,不去追究竊佔國土之民刑事責任,要求國產署應將違法案件全移送行政查處,並依法提告刑事竊占罪及民事騰空返還土地。陳椒華強調,國產署若不依法告發,就是瀆職及圖利佔用人,更涉嫌貪瀆及利益輸送。

國有地違法租超商砂石場 形同共犯!

國有地佔用人在遭發現竊佔國土後,常會向國產署提出申租或開發之需求,陳椒華指出,國產署竟可對竊占國土之佔用人既往不咎,不管此為應追究刑責的竊盜罪,竟逕自依其法規同意租用或開發,罔顧農地超商或砂石場這樣的使用行為已違反農業與土地管理法規,等於支持違法,更形同共犯。至少包括12家違法農地超商(九月協調會上,國產署表示3件出租、3件承購中、3件承租、3件提起訴訟),19家砂石場(多位於屏東,申請承租或開發中)。

陳椒華強調,農地依法只能農用,不能開超商,更不能經營砂石場,國產署要將遭佔農地出租給超商或砂石場之行為,已然違法,涉嫌瀆職及圖利,但國產署人員卻堅持認為依法出租,毫無法治觀念,令人匪夷所思。沒想到我們的國有地管理單位竟然毫無國土保育觀念,連農地應農用及保育都不清楚!

財政部核定讓售國有地給砂石場關係人

此外,陳椒華先前揭露桃園財嘉昌砂石場佔用二筆國有地,因財政部已核定讓售給鄰地地主,在陳椒華揭露有問題之後,目前暫時喊卡,待開會討論。顯示連財政部也欠缺國土保育的法治觀念!

國有地量身分割出六角形土地給香爐

陳椒華再舉國產署分割山坡地保育區國有地給私立薇閣小學,甚至同意讓售及出租大片山坡地給薇閣蓋幼兒園!更舉出一個量身分割國有地的案例-台南安平一處宮廟將金爐蓋在國有地上,國產署竟為此金爐在國有地中間量身分割出六角形土地,打算將佔用改為出租,甚至對檢舉人揚言「這是國有地,我們要怎麼分割,外人管不著!」陳椒華質疑,國有地可以這樣隨意分割嗎?

錫安山教徒佔山自成一國 政院漠視?無政府狀態?

錫安山教徒在高雄那瑪夏區占用國有地200公頃,行政院十年來竟未找相關部會協調處理,國產署也擺爛擱置不管,任由佔山自成一國,陳椒華痛批行政怠惰;另台南新市有三筆國有農地租給知名飲料比菲多工廠使用,長期違反農業與土地管理法規,今年九月方遭台南市政府以違反區域計畫法開出九萬元罰單,國產署卻持續租農地給比菲多當工廠,這難道不是違反土地使用的共犯嗎?

苗縣府若不敢對鍾東錦開罰、要求恢復原狀?

陳椒華委員表示,憂心苗栗縣政府的基層公務員不敢對未來縣長強力執法開出罰單及勒令恢復原狀,希望萬一縣府逾期不作為不為處分時,中央行政權必須強制執行,落實法治及捍衛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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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漠視上位法律 如同鼓勵竊盜國土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國有土地遭佔用情形越來越嚴重,土地未能依據國土規劃受到妥適保育或利用、亂象頻生,國有財產署要負起很大責任。首先,國產署為處理國有土地遭佔用而制定《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邏輯上就有很大問題,以指導內部機關行政的處理要點,漠視更上位的法律與相關規定助長不公不義,鼓勵偷盜違法成風,實應該請監察院調查糾正彈劾,甚至應請法務部廉政署調查是否有貪瀆圖利情事。

應移送或提告 處理竟有大彈性?

謝和霖強調,國有土地一旦被佔用,就已觸犯刑法320條竊佔罪,「應」依法移送檢調偵辦;若也違反了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則「應」通知土地利用主管機關依法處分,要求回復原狀;國有財產署並得依民法767條規定,要求佔用人返回土地。這些法律規定,國有土地管理機關的權責與佔用者的法律責任,在國有財產署的網頁上都已經分析得很清楚。但國產署制定的《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卻用一個「得」字,讓一律應以竊盜罪移送檢調偵辦的國土非法佔用行為,成了該署得移送或不移送的案子;讓一律應通知土地利用主管機關依法處分、要求恢復原狀的違反土地利用行為,成了該署得通知或不通知的案子。

不提告反而租用 圖利!

即使檢調機關偵辦進度緩慢,或者土地利用主管機關沒有依法作為,該署也應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法庭要求佔用人限期歸還土地,然該署竟然同意出租土地給違反佔用者,甚至讓售,這不是圖利違法者嗎?

在該要點中,對於違法佔用行為,要求該署執行機關了解成因,之後若「其符合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以出租、讓售、專案讓售、視為空地標售、現狀標售或委託經營等方式處理。」試問,哪種違法佔用國土行為是國有財產法容許的?那種竊盜罪是刑法容許的?從這莫名其妙的處理要點,可窺知該署縱容、圖利違法者的心態;而其以便宜租金或土地讓售價格助長違法營利的行為,更帶頭戕害國家法制,並導致不公平的經濟競爭,造成劣幣逐良幣。難怪這些違法砂石場能夠藉此降低營利成本,取得雄厚資金,從而取得政治權力,化黑為白,讓地方治理一再地弱化,成為分贓老百姓辛苦納稅錢的管道。

最後陳椒華表示,從《國有財產法》、《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等法規,也可發現國產署不具備能讓國有地受到妥適保育與利用的專業與理念,反而像個敗家子,廉價出租讓售土地,連違法佔用者也來者不拒。建議國有土地管理權責應移交負責國土計畫的內政部營建署來主管,終止國有地治理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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