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台灣新聞稿】
在環保界引頸企盼下,環保署終於預告《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草案,要求販賣手搖飲料、現場充填咖啡的連鎖業者,必須提供5元以上的自帶杯具價差優惠(業者可選擇對不帶杯具的消費者加價5元以上,或選擇對自帶杯具的消費者折價5元以上),以鼓勵民眾自帶杯具,減少免洗杯的使用,同時也可促進可重複清洗使用的循環杯具租賃市場。
該草案同時禁止「所有飲料店」使用保麗龍等發泡塑膠製造的免洗飲料杯,因為發泡塑膠材質在環境中容易碎裂,如果被亂丟,會比非發泡塑膠飲料杯產生更大的環境問題。這草案並授權各縣市主管機關,得提報禁止「所有飲料店」使用任何塑膠材質免洗杯的實施日期,讓願意積極作為的縣市,可以提早禁止所有塑膠材質免洗杯。
此外,這草案也要求連鎖便利商店與連鎖速食店業者,必須有一定比例以上的門市免費提供循環杯租賃服務,且提供杯具租賃服務的門市比例必須從2023年的百分之五,調升到2025年的百分之三十;同時也賦予這些提供杯具租賃服務的門市達成法定減量目標的責任,從2023年的免洗杯減量百分之十五,提高到2025年後的減量百分之二十五。
相對於此草案的前身《一次用外帶飲料杯源頭減量及回收獎勵金實施方式》,這個草案是一大躍進,將原本不具太大誘因的自帶杯具優惠措施(包括1-2元折價、加量或集點優惠),一舉提高到5元價差優惠,且取消加量或集點等優惠方式,讓自帶杯具優惠方式單純化,可減少民眾混淆困惑,有利政策推行。同時還附帶禁止保麗龍杯、塑膠杯以及推動杯具租賃服務的規定。身為環團的我們,願意給環保署按一個讚。
然而這草案仍有不足之處,我們希望環保署在正式公告前,能夠察納雅言,酌修改善。首先,該草案只要求連鎖飲料店、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連鎖超市等業者,必須提供至少5元的自帶杯具價差優惠,非連鎖飲料店則不受限。在該草案研擬階段,我們曾建議環保署,應該要求非連鎖飲料店也要提供自帶杯具差價優惠,畢竟這些業者不在少數。然而環保署考量這一萬多家不易於事先即好好溝通的非連鎖業者若反彈,可能會讓該草案胎死腹中,而未採納此建議;我們也能體諒環保署面對眾多不同利益團體時常常寸步難行的處境。
然而,環保署近年都會編列預算,補貼各縣市推動環保夜市商圈,而夜市商圈裡頭的飲料店業,許多是非連鎖的,不受自帶杯具優惠政策的約束,因此各縣市常常必須用花錢補貼的方式,拜託這些業者配合提供自帶杯具優惠或循環杯租賃服務,當補貼的錢用完,一切又回復原狀,成為放煙火式的短暫環保體驗活動,減量成效相當有限,而且浪費人民納稅錢。
因此,環保署如能在此草案中授權各縣市政府,得提報應實施自帶杯具差價優惠及循環杯租賃服務的夜市商圈範圍,讓提報範圍內所有飲料店業者受到法令約束,負有提供自帶杯具差價優惠及循環杯租賃服務的責任,如此將可讓各縣市政府在推動環保夜市商圈時如虎添翼,省時省力且效果持久。而且各縣市政府在提報實施前,也可先行和這些夜市商圈的業者好好溝通,避免這些業者在沒有被事先告知的情況下,產生強烈負面情緒。
其次,環保署授權各縣市政府得提報禁用所有塑膠免洗杯的這一措施,並沒有將含有塑膠淋膜的紙杯涵蓋在內,而含塑膠淋膜的紙杯,比塑膠杯更不易回收,因為必須花許多時間攪拌散漿,才能將紙漿與塑膠淋膜分離開來;且消耗了許多能源後,所得到的再生紙因為受到長時間攪拌的緣故而纖維變短,品質變差。再者,許多紙容器製造商或遁入地下,或以乾坤大挪移手法,將紙容器生產量劃歸未被公告應回收的紙製品,以逃漏資源回收費的繳交,造成環保署資源回收基金的嚴重虧損。如果塑膠杯應該禁,這種在環保面與行政管理面都素行不良的假紙杯更應該禁,希望環保署可將其納入縣市政府得提報禁用的一次用飲料杯範圍內。
而且,目前國內外都有業者開發出沒有塑膠淋膜的紙容器,可以和一般紙類一起回收,且這種紙容器必須使用具有特殊塗層的紙板,只有少數業者有能力生產,可讓環保署輕易掌握其生產量,解決紙容器回收基金虧損問題。因此,如能禁用含有塑膠淋膜的假紙杯,才能讓這個社會在淘汰一次用飲料杯的過程裡,有個對環境與行政管制都比較友善的過渡期產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