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鍇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雲 發現新事證

日期: 
2020/11/12 (週四)

【環保團體聯合新聞稿】

鍇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雲 發現新事證
玻璃砂​ 變成有害的​ 玻璃纖維樹脂粉​ ?!
屏東環檢應重啟調查、現勘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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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屏東枋寮鍇霖公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疑雲!立法委員陳椒華、王婉諭偕學者黃煥彰、台南社大、看守台灣協會揭露屏東縣議員劉淼松經營的鍇霖公司違法收受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新事證,並用XRF快檢儀器現場檢測樣本,顯示重金屬銅含量超高,且出示重金屬超標的TCLP檢驗報告,證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玻璃纖維樹脂粉料,而非先前鍇霖與屏東環保局所稱的玻璃砂,要求屏東環檢重啟調查,並安排本週六(11/14)前往鍇霖現勘,請環保單位採樣蒐證,勿縱容議員與其公司逍遙法外。

立委陳椒華表示,在追查爐碴和鍇霖案過程中發現,地方環保局許可的再利用機構品質參差不齊,出問題的多是這類未依法處理事業廢棄物及妥善再利用的公司,而環保局對事業廢棄物棄置案經常認定為再利用,而非廢棄物,這是大有問題的,誤導檢察官而不起訴,讓違法者逍遙法外。因此,近日提案修正廢棄物清理法,要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責認定何謂合格的再利用,而非由不專業的環保局胡亂認定,導致無法將罪嫌繩之以法。

陳椒華出示環保署的公文,問環保署在9月14日去鍇霖採樣太空包粉末,鑑識報告竟列為密件,直到2025年10月20日才解密,質疑為何需要如此?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張輝川隊長表示,此案刑事調查中,為慎重起見僅能供參再釐清來源或疑義。陳椒華強調,刑事訴訟中的偵查不公開及相關辦法規範的對象是司法人員,並非行政部門。另屏東縣環保局是否有依環保署函示,依廢清法要求劉淼松清除魚塭上填埋的廢棄物嗎?陳椒華強調,再利用事廢亂竄亂填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地方環保局的縱容,而且執法不力,形同鼓勵犯罪。

王婉諭委員表示,日前環警將在新竹橫山鄉砂石場任意傾倒廢棄物污染油羅溪不肖砂石場業者移送法辦,堆置及回填的大量廢棄物就包括廢玻璃纖維樹脂粉,認定業者非法處理事業廢棄物行為已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依第46條第4款最重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500萬元以下罰金,全案目前由新竹地檢署偵辦中。而屏東鍇霖案是類似的手法與廢棄物,卻是不起訴;截然不同的偵辦結果,難道一國兩制嗎?目前屏東地檢署已主動將鍇霖案分他字案偵辦中,環團會將新事證提交給屏檢,籲請屏東環檢給社會大眾有說服力的答案及合理合法的處分,莫讓這種假資源化產品,繼續荼毒我們的土地環境!也呼籲政府部門要擔起責任,做好事業廢棄物的管理。

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研究員晁瑞光現場以XRF檢測從鍇霖土資場取樣的太空包內容物,經XRF檢測總量分析,玻璃纖維樹脂的銅、鎳、鎘、鋅、鉻等金屬含量超過土壤管制標準,銅67,900ppm,鎳1441ppm,嚴重超標,而鋁12,400ppm,鈣53,900ppm,且含鋇、銻、鎂、鋁、硫、矽、銣、鍶、鋯、鉬等金屬,且含未管制的稀土元素,銻1,001ppm,銣11,600ppm,黃煥彰表示這是比二仁溪電子廢棄物還毒的高科技有害事業廢棄物,根本不適合再利用,為何可當作資源化產品?可以混合攪拌去填土嗎?為何任由有害事廢包裝成產品?為何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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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醫事大學副教授黃煥彰指出,鍇霖申請收受的是廢玻璃R-0401,不包括有害事廢玻璃纖維樹脂粉,而廢玻璃和玻璃纖維樹脂粉是不一樣的,且廢棄物代碼完全不同。黃煥彰質疑,為何2018年6月屏東環保局把銅含量及樹脂含量相當高的玻璃纖維樹脂粉說成玻璃砂?到底有無經過科學的方式認定?懷疑鎧霖以收廢玻璃為掩護,違法收受有害的玻璃纖維樹脂粉。

陳椒華委員詢問工業局,玻璃纖維樹脂粉是否為產品?鍇霖是否可收?工業局永續組陳良棟副組長表示,電子廢棄物不可放在這個地方。陳椒華再問,玻璃纖維樹脂粉是否可成為產品,環保署廢管處黎揚輝科長表示未明訂,可能是產品或衍生性廢棄物,要看處理程度,需確保非有害才可出廠。陳椒華再追問,既然鍇霖不可收,場內玻璃纖維樹脂粉從何而來,黎科長回應應是非法流向過去的。

本案2017年環檢三次採樣結果皆為金屬銅超標,但2018年採樣卻合格,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質疑,第四次採樣的樣品與前三次樣品一樣嗎?難道環保單位採樣有問題?而鍇霖土資場掩埋的太空包,內容物為由有害事業廢棄物「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E-0221)經處理後所產製的玻璃纖維樹脂粉,其重金屬溶出量低於TCLP溶出毒性試驗標準嗎?為何至今任令土資場內埋藏這些有超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紀錄的資源化產品?這是不是有棄置及污染環境之虞?是否符合廢清法第2-1條第2款或第3款的定義,應判定為廢棄物?

張輝川隊長說玻璃纖維樹脂粉是鍇霖向桃園三家再利用機購買的產品,桃園環保局核給的許可證銅含量可到5%,然後語出驚人地表示,產品不可用TCLP去檢測判定,因TCLP是用來判定是否為有害事業廢棄物的,黃煥彰怒斥,TCLP超過十幾倍,還能再利用當產品嗎?怎可讓有害事廢變成產品?

陳椒華表示,鍇霖現場還有很多玻璃纖維樹脂粉,這是劉淼松議員經營的,涉嫌不法卻不起訴,但環保單位卻有包庇嫌疑,憂心會複製及擴散,強調環保單位的處理態度很重要。張輝川隊長承認鍇霖現場有玻璃纖維樹脂粉,TCLP確實會超標,當時是以產品名義購買的。陳椒華認為,環保署放水,讓有害廢棄物變產品,不應該再利用。黃煥彰認為鍇霖是技巧性地收廢鑄砂、廢玻璃,需現場挖出看才會知道內含玻璃纖維樹脂粉,屏東環保局卻一起騙稱是玻璃砂。明明是有害事廢,改口稱產品就沒問題?

最後,黃煥彰拿出將鍇霖二個樣品自行送驗的報告,TCLP溶出試驗銅都嚴重超標,A樣的銅溶出量135mg/L,超標9倍,B樣69.7mg/L,超標4.65倍,均是有害事業廢棄物,可以攪拌填埋嗎?環保署可以這樣假循環再利用來傷害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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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鍇霖同時具有土資場和公告再利用的身分,而且分別向營建署和屏東環保局申請許可營運,因此陳椒華請來環保署、工業局、營建署和屏東環保局說明如何處理鍇霖的違法情形,陳椒華委員要求相關單位二天後11/14上午到枋寮鍇霖公司廠區現勘,回應及處理環團檢舉提出的新事證,到現場聯合會勘並進行稽查採樣,確認違法情形,並追究不法。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項目說明
  • 廢玻璃,R-0401:來源包括經濟部主管事業所產生的瓶、屑、CRT 面板玻璃、玻璃纖維、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衛福部主管事業所產生的點滴瓶、藥瓶、飲料罐、食品罐頭空罐。而玻璃纖維的成份與普通玻璃類似,都是二氧化矽為主,將氧化鋁和氧化鎂,再加上石灰石一起熔化,就能製造出玻璃纖維的熔液,並經過抽拉後就可得到細絲,即為玻璃纖維。
  • 玻璃纖維樹脂粉: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含金屬之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代碼:E-0221)經處理後所得的資源化產品,印刷電路板廢料及其粉屑的銅重量百分比各約為5.4%及2.6%以上,其餘成份大多為玻璃纖維及環氧樹脂,重量百分比各約為50-60%及4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