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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農地的野蠻遊戲六部曲——疑雲重重

旗山水質水量保護區變成中鋼爐碴掩埋場疑點

  1. 中鋼說轉爐石之使用對環境生態具有相容性,根據103年行政院長江宜樺巡視各地指示事項辦理情形回覆文件中指出農委會農糧署前於102 年11 月22 日派員前往爐石掩埋場地勘查檢測,103 年8 月22 日該會並會同農業試驗所、高雄市政府及旗山區公所採集樣品,檢測結果,所採土壤pH 值高達12,遠超過一般作物適合之pH 值範圍,在深達130cm處之pH值仍高達9.2,顯示全土層均不適合植物根系之生長。此外鉻含量亦超過環保署公布「土壤重金屬汙染管制標準」,無法從事農業耕種。高雄市環保局為何不以農地土壤管制標準來認定汙染事實?
  2. 環保署與環保局在做任何土壤與地下水污染調查時,一定從最可能汙染點或已確認的汙染點開始設置採樣點與監測井,為何本案取樣嚴重違反專業標準?在爐碴掩埋區內竟無任何地下水監測井,為何成大環境永續科技中心所設的三個地下水監測井,全設在掩埋區外?如下圖所示,不但嚴重違背專業,何來中鋼公司所稱公正第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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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當環保署先以透地雷達測出爐碴掩埋區,再採樣檢測地下水,測得地下水PH達12.4,顯見嚴重污染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時環保署報告有分析到脫硫碴,「脫硫渣」,雖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再利用種類,乃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然根據101年台上字第6674號判決,不因「脫硫渣」實際上可回收利用、鹼性與否、可否改良土壤,或供作鋪設臨時道路而有異,最高法院認為脫硫渣之性質仍為「廢棄物」,而脫硫碴既然是廢棄物,那為何可出現在旗山農地?高雄市環保局是否應依廢清法需執行清除。
  5. 監察院於104年2月4日通過糾正高雄市政府。糾正文中指出,高市府明知農地依法不得回填爐轉石「等」煉鋼爐碴,顯然這場址掩埋了多種爐碴,這些爐碴是產品嗎?還是有很多是屬於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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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根據當地居民撿拾到的爐碴分析與判斷,可證明此處掩埋的東西不單純,不只是中鋼的轉爐石。環保署應進行現場開挖,重新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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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環保署以透地雷達探測資料顯示深達20至30米,然為何只公佈6米的檢測資料?一般環保署污染調查,都需採樣到原生土壤,本案環保署是否也在隱瞞特定的關鍵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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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監察院於糾正高雄市政府文中指出,高雄市政府未針對旗山大林里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採取有效的遏止措施,讓爐碴回填面積達5.2公頃,總量將近100萬公噸。爐碴回填面積達5.2公頃,總量將近100萬公噸經換算可知這100萬公噸只夠掩埋6.8米深,而由環保署透地雷達圖顯示該區掩埋深度達20至30米深,那6.8米以下埋了甚麼?
  12. 尊懷文教基金會會長王中義表示監察院只調查了5塊農地,實際上本案涉及農地地號共達21塊,其中還涉及公有地,公有地包括國有地與水利用地,下圖藍色與黃綠色部分。為何國有財產局與農田水利會的土地,可被挖深後再掩埋爐碴?監察院與地檢署應一併查明是否有公務人員包庇圖利的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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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會說謊,土地永遠不會說謊」,土地污染問題一開挖就知道真相,還原真相是一種基本的良知,期待監察院與地檢署能重新啟動調查,環保署亦有責任以最簡單的開挖來還原真相。旗山水質水量保護區回填爐碴的野蠻行為應被有效遏阻並被清除,這不只是土地污染的問題,更是世代正義的問題。


  • 作者: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台南社區大學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 發表日期: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