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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農地上的野蠻遊戲三部曲——中鋼公司不美麗的行為

誠實面對是解決問題的開始

在旗山爐碴事件中,中鋼面對環保團體與民眾的質疑時,一貫的回應如下:

一、 一貫作業煉鋼廠之轉爐石,為該鋼鐵產業之副產品,為取代天然砂石之絕佳材料,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所規範之事業廢棄物。

二、 轉爐石的無害性:轉爐石獲頒環保標章及綠建材標章,為確保轉爐石之使用對環境生態具有相容性,中鋼集團均依照環保署相關規定及國家標準嚴格檢驗轉爐石之出廠品質。

三、 土壤、地面水及地下水檢測:旗山區盜採監砂石坑洞地主及中鋼集團委託公正第三機構SGS及成大環境永續科技中心進行地面水及地下水等取樣及環境品質監測,土壤委託公正第三機構正修科技大學採樣及檢驗,檢測結果皆符合環保署陸域地面水體之「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及土壤與地下水汙染管制標準,另旗山坑洞四周農作物包括種植之番石榴、木瓜、芭蕉、香蕉及檸檬,經委託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檢測,結果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訂標準。

四、國外轉爐石應用概況:先進鋼鐵工業國家如美國、日本、歐洲一貫作業煉鋼等產能達上億噸,均訂有法令政策視爐石為綠色資源物質,大量使用於各種土木營建、地盤改良材以及填方工程領域,已有百餘年歷史。 歐盟、德國、日本、韓國及美國一貫作業鋼廠應用狀況,一般應用範圍非常廣泛,作為回填材料、水泥生料、道路工程、瀝青混凝土以及水利工程、肥料、土壤改良劑等農業用途,已有百年歷史,非常普遍。

對中鋼回應提出的質疑與譴責

一、環保團體從未質疑轉爐石是可再利用的產品,但核心問題在於不該去到不當的地方。當轉爐石埋在水質水量保護區時,其實是中鋼公司埋葬了自己企業的良知。根據監察院調查報告:高雄市政府曾於100年3月間以「不符合農地農用之規定」等由,否准所有權人申請以轉爐石回填坑洞;嗣農委會及經濟部亦於102年4、5月間明確函示該府等地方政府,重申「轉爐石級配料不得作為農業用地之盜濫採土石遺留坑洞回填物」,爰本案農地回填轉爐石等煉鋼爐渣,確與現行法令規定有悖。中鋼明知不可為而為,行徑可議。

二、中鋼說轉爐石之使用對環境生態具有相容性,根據103年行政院長江宜樺巡視各地指示事項辦理情形回覆文件中指出,農委會農糧署曾於102 年11 月22 日派員前往爐石掩埋場地勘查檢測,103 年8 月22 日該會並會同農業試驗所、高雄市政府及旗山區公所採集樣品,檢測結果,所採土壤pH 值高達12,遠超過一般作物適合之pH 值範圍,在深達130cm處之pH值仍高達9.2,顯示全土層均不適合植物根系之生長。此外鉻含量亦超過環保署公布「土壤重金屬汙染管制標準」,無法從事農業耕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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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鋼集團說委託公正第三機構SGS及成大環境永續科技中心進行地面水及地下水等取樣及環境品質監測,土壤委託公正第三機構正修科技大學採樣及檢驗。所有的環境汙染調查與監控,一定是由可能的汙染區內延伸到汙染區外,然而「子公司中聯爐石之營業項目包括甲級廢棄物處理」的中鋼公司,在掩埋區內竟無任何地下水採樣點,成大環境永續科技中心三個地下水監測井,全設在掩埋區外如下圖所示,嚴重違背專業,何謂公正第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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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環保署先以透地雷達測出爐碴掩埋區,再採樣檢測地下水,測得地下水PH達12.4,顯見中鋼公司掩耳盜鈴,同時環保署還分析到脫硫碴。根據101年台上字第6674號判決,「脫硫渣」,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再利用種類,乃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公告再利用之廢棄物,亦不因「脫硫渣」實際上可回收利用、鹼性與否、可否改良土壤,或供作鋪設臨時道路而有異,故最高法院認為脫硫渣之性質仍為「廢棄物」。脫硫碴既然是廢棄物那為何可出現在旗山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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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非洲大蝸牛全面死亡的爐碴田上,中鋼說爐碴可當土壤改良劑等農業用途,土壤改良劑是改變土質過酸,與泥土混合比率低,中鋼直接埋入100萬噸爐渣,其行為當然是拿來當爐碴掩埋場,那可用土壤改良劑來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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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是世代正義的價值問題

關於土地倫理,李奧波在《砂郡年紀》提出三個核心價值:

  1. 除了人類以外,『生物社區』還包括空氣、土壤、水、植物和動物。
  2. 人類是『生物社區』的住員與成員,而非主控者。
  3. 任何保存『生物社區』完整性、穩定性與美麗的行為,就是對的行為。

中鋼公司將爐碴以非法手段埋入水質水量保護區的農地,不是對的行為,也不是美麗的行為,更違反土地倫理。中鋼公司向來自稱是環保模範生,對外宣稱對環保要求絕對作到符合標準,然而我們不得不質疑中鋼公司的環保承諾,是否只是美麗的謊言?


參考資料:

  1. 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與處理行為之實務見解研析--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葛光輝
  2. 環境檢驗所環境樣品鑑識報告-旗山農地鑽探地質柱狀樣品
  3. 監察院旗山農地爐渣案糾正案文
  • 作者:黃煥彰: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護理系副教授、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 發表日期: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