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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應要求汙染者舉證

高雄市環保局於10月1日查獲日月光K7廠將未經處理的強酸含鎳廢水排入後勁溪,但直至12月9日趁著《看見台灣》紀錄片所帶來的媒體環保熱,才讓事件曝光,動作其實慢了好幾拍。不過高市府也趁民氣可用,拿出魄力,大力稽查日月光於高雄各廠,並讓日月光K7廠於21日停工。加上這十幾天來的媒體密集報導,大眾的譴責,已讓該公司未來蒙上一層陰影。因此,高市府這次作法,對於時常偷雞摸狗的工廠而言,確已發揮警惕作用。

不過,日月光大概不會就此臣服於高市府的行政處分,而會採取訴願以及行政訴訟手段,減輕公司所受影響。從該公司董事長召開記者會,把此次事件定位為偶發、非蓄意的單一事件來看,其並沒有誠意道歉,日後會不會改變公司管理文化,負起企業社會責任,還有待觀察。遺憾的是,環保署竟也附和起業者的「偶發」說,計較起這次事件究竟是不是偶發,是否構成「惡意違法」而達勒令停工程度,並要求高雄市長對外詳細說明。環保署這種態度很難讓人不質疑其和汙染者站在同一邊,因為違法業者常常提出一堆非關重點的理由,並要求執法者舉證,藉以模糊焦點,欺矇、混淆講究證據的法官,以達到翻盤目的。

環保稽查人員要找出環保犯罪者的違法證據,其實相當不易;因為從事環保犯罪者,會利用各種手段隱藏證據。比如台塑集團曾有工廠被發現涉嫌偽造空汙監測數據,以短報空汙費。同樣的,對於廢水排放,業者會採用稀釋法,節省廢水處理費用;或者利用三更半夜偷排,因此當稽查人員好不容易抓到汙染實證時,雖然看起來像是偶發,但實際上業者可能經常如此。

但環保署別忘了水污法中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工」,並不只是針對蓄意行為。該法所稱「情節重大」有8款要件,其中第六款為「大量排放污染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水體品質者」、第七款為「排放之廢(污)水中含有有害健康物質,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者」,皆不涉及蓄意與否,而日月光此次事件已符合這兩要件,高市府不須證明該公司是否蓄意,即可勒令停工,更不用給予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再者,日月光雖然將這次事件原因推給設備故障,卻未採取有效應變措施,任令廢水排放,更沒有依法通報;且過去曾被發現用自來水稀釋廢水,或抽取自來水到採樣槽意圖蒙騙稽查人員,甚至伸報虛偽監測資料,搞不好也對自動監測記錄動了手腳。對於這種已有惡意犯行紀錄者,環保署(或未來審理此案的法官)應該採取推定業者經常蓄意偷排的原則,要求汙染者者舉證自清,否則加重其處分。如此的舉證責任反轉,才有利於環保機關的執法與追討不當利得。

  • 作者:謝和霖/看守台灣協會 祕書長。
  • 發表日期: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