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永續管理 |
指為達成資源節約使用、明智運用暨友善環境的循環利用之目的,而針對處於不同生命周期之物質,包含原物料、產品、廢棄物、再生物所採取之必要作為。 |
產品與副產品 |
(一)產品:由開採、生產、製造、加工、運輸、販賣、營建、服務過程所產生、符合其事業活動目的之產物,且無第三款所列情形者。本法所指產品,包括物品、包裝、容器與建物。 (二)副產品:為前目事業活動之不可或缺的環節所產生、具一明確效用,但非事業活動目的之產物,且無第三款所列情形者。 |
廢棄物 |
指下列可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體,其分類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 (一)被拋棄者。 (二)持有人意圖拋棄者。 (三)法定必須拋棄者。 (四)本質或使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而得認定為廢棄物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
再生物 |
指廢棄物經再生處理後,所產生具有一定效用之物質,且無第三款所列情形者。再生物又可分成銷售給終端使用者的再生品與做為生產、製造、加工、營建及其他事業活動所需物料的再生料。 |
資源減量 |
指採取資源節約使用與明智運用策略,避免將資源使用於不必要的用途及假性需求,同時落實產品綠色設計與清潔生產,避免使用有害物質及避免廢棄物於產品生產、使用及廢棄清理過程中產生的源頭管理措施。 |
循環利用 |
指讓廢棄物的全部或大部分物質重新發揮效用並加以利用、同時讓少量物質以雜質或衍生廢棄物的形式排出並加以妥善清除、處理的過程。依過程分,可分為回收(或清除)/再生利用與回收(或清除)/直接利用;依用途分,可分為回收(或清除)/再使用與回收(或清除)/再利用。 |
回收 |
指以物質循環利用為主要目的、以廢棄產品為對象之廢棄物收集、分類、貯存、運送之行為。 |
清除 |
指以廢棄物妥善處理或循環利用為目的之廢棄物收集、分類、貯存、運送之行為。 |
處理 |
指採取物理、化學、生物、熱力或其他適當方法,變更物質之物理、化學、生物特性、功能或成份,以修復廢棄物損壞部份,或分離、提取或再製成有用之物質,或降低、控制廢棄物危害或改變其存在型態,或選擇適當場所予以安置之行為。 |
再生處理 |
係指以物質循環利用為主要目的,採取物理、化學、生物、熱力或其他適當方法,變更物質之物理、化學、生物特性、功能或成份,以修復廢棄物損壞部份,或分離、提取或再製成有用之物質,使廢棄物恢復原功能或產生新功能之廢棄物處理行為。 |
再生利用與直接利用 |
(一)再生利用:係指廢棄物再生處理,然後將所產出的再生物予以利用之過程。 (二)直接利用:係指廢棄物不經再生處理即直接利用之過程。 |
再使用與再利用 |
(ㄧ)再使用:指廢棄物未經再生處理,即直接利用於原用途之過程;或經清潔、修復等再生處理程序,恢復原功用或部分功用後,再用於原用途之過程。 (二)再利用:指廢棄物未經再生處理,即直接利用於其他用途之過程;或經再生處理程序,將所產出已經不同於原來形態、組成或成份的再生物,利用於其他用途之過程。 |
清理 |
指廢棄物之循環利用、清除、處理等行為。 |
排出 |
指將廢棄物由產源送出、交付清理之行為。 |
最終處置 |
指依本法所規定方法,將廢棄物安置於合法場所,如掩埋、填海造陸以及其他填埋行為;為廢棄物處理方法之一。 |
優質、中等及劣質燃料化 |
燃料化係指透過物理、化學、熱力等各種程序,將廢棄物中的可燃成份製成燃料。劣質燃料化係指其所得的燃料品質與所要替代的化石燃料相比,不僅有害成份種類多,含量也較高。優質燃料化所得的燃料則反是;中等燃料化所得的燃料則有害成份種類雖稍多,但含量則有高有低。 |
回收量 |
指廢棄物經回收後,實際進入再生處理程序之重量。 |
再生量 |
指廢棄物經再生處理後所得再生物之重量扣除掉再生處理過程添加於再生物之其他物料之重量。 |
循環利用量 |
指再生物真正循環回到經濟體發揮效用的比例乘以再生量。 |
回收率 |
指將廢棄物回收量除以廢棄物產生量所得之比率。 |
再生率 |
指將廢棄物再生量除以廢棄物回收量所得之比率。 |
循環利用率 |
包括廢棄物循環利用率與資源循環利用率。其中廢棄物循環利用率係指將廢棄物循環利用量除以廢棄物產生量所得之比率;資源循環利用率則指將廢棄物循環利用量除以資源使用量所得之比率。 |
資源使用量 |
為自然資源使用量加上再生資源使用量的總和。其中自然資源使用量,係指國家或各部門經濟活動所耗用之生物質、化石燃料、金屬與非金屬等自然資源之數量,且其不僅為這些自然資源的進口量與國內開採量之加總,也應包含由自然資源中提取、煉製的原生物料之進口量。 |
資源生產力 |
指國家或各部門之經濟活動所貢獻之生產總額除以其資源使用量。 |
廢棄物總量管制 |
係指透過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審查機制,管制廢棄物總產生量及未能重複循環的廢棄物數量,以引導事業往資源減量及重複循環利用的方向發展。其中,未能重複循環的廢棄物數量,依處理方式可分為廢棄物最終處置量、再生物填海填地再利用量、廢棄物焚化量以及廢棄物燃料化量。 |
環保產品或服務 |
指產品生命週期或服務之營運管理符合低污染、可回收及省資源等條件,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政府機關認可者。認可方式包括對符合一定規格標準者核發相關標章使用許可,或者以專案審查方式核發證明文件。 |
責任業者 |
產品供應鏈中相關業者,包括製造、輸入、販賣業者或其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並得涵蓋藉由使用產品以營利之使用業者。產品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公告為「強化責任產品」者,其責任業者稱為「強化責任業者」,其產品廢棄後稱為「強化責任廢棄物」。 |
資收個體戶 |
搜撿、變賣可回收之廢棄產品以維持生計之自然人。 |
執行機關 |
同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 |
廢棄物清理機構 |
指從事廢棄物清理業務之公民營事業單位,依其從事之行為樣態,可分為回收機構、再生處理機構、再生物利用機構、再生利用機構、直接利用機構、循環利用機構、清除機構、處理機構、清除處理機構。其中回收機構又分成: (一)社區型回收機構:以社區民眾為回收物主要收購來源,且收購已經粗分類或細分類之回收物。 (二)區域型回收機構:以社區型回收機構為回收物主要收購來源,且收購已經粗分類但須進一步細分類與壓縮打包、或已經細分類但尚須壓縮打包的回收物。 (三)混收型回收機構:以執行機關為回收物主要收購來源,且收購未經分類而夾雜紙類、塑膠、金屬等各種不同材質的混合回收物。 |
資源減量責任費 |
指為達成資源減量目的,對於物質生命週期不同階段有不當使用資源情形或有節約資源潛力的行為人所課徵的費用,以督促其積極負起資源減量責任,採取改善作為。得課予資源減量責任費的行為人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所列:有再生料可取而代之的天然資源使用者、有再生品可取而代之的原生產品生產者、其產品生命周期有污染環境或浪費資源之虞的責任業者、未能為其產品規劃循環利用方式的責任業者、對環境帶來過重負荷的廢棄物之產源、無法讓資源重複循環利用或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廢棄物處理技術採用者。 |
資源回收責任費 |
為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與生產者延伸責任,讓消費者與強化責任業者共同為其產品使用廢棄後的回收清除處理負起責任,負擔其相關成本,而對於強化責任業者所課徵的費用;同時可藉由該費用的費率公式設定,引導強化責任業者採取綠色設計作為。 |
資源回收服務費 |
為使提供強化責任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服務的回收業者、處理業者及其他參與者,能得到應有報酬,而從資源回收責任費中所撥出的經費。該服務費須能反映各參與者所付出成本,支付方式主要是透過回收處理鏈對於強化責任廢棄物的收購機制,由受領機構分配給所有參與者;但主管機關也可透過其他特定方式,直接給付給相關參與者,如執行機關與資收個體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