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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拚經濟 農委會忙滅農?】

【環保署拚經濟 農委會忙滅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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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唸小學時就知道,台灣在地質上是個年輕的島嶼,所以高山陡峭、河流湍急,不僅水資源涵養不易,而且更要保護台灣的原始森林,因為它們扮演著固定土石的重要角色。

而在政府部門中,行政院農委會的「水土保持法」,其宗旨便是維護台灣山林水土安全。法規第一條便開宗明義:「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涵養水源,減免災害,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國民福祉,特制定本法」。

而其中第十六條更規定,水庫集水區、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以及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等,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以保育水土資源及維護公共安全。也就是說,農委會有責任就上述區域做評估,並將之界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以強加維護,禁止在當地從事開發行為。

為此,農委會水保局自1998年到2010年,總共耗費10億多元,辦理「特定水土保持區」的研究、檢討、公告等事宜;但審計部[1]於2012年發現,原本預計劃設622處「特定水土保持區」,實際上卻只劃定了68區,僅佔進度約十分之一;其中44處為土石流地區,22處為崩塌地地區;而針對水庫集水區,竟只有兩處(台南白河水庫與烏山頭水庫)被編入「特定水土保持區」[2]。審計部報告中更引用經濟部水利署之統計,許多水庫集水區因未實施水土保育措施,而加劇水庫淤積及惡化,這後果恐怕農委會水保處也難辭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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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計部報告中農委會水保局的「正面回應」,看起來是將會更積極地把重要水庫集水區編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然而在2013年6月13日,行政院會通過之「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卻大開倒車[3]:其中第16條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區域,由「水庫集水區」修改為「水庫集水區內需特別保護者」;第19條刪除了「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之長期水土保持事項;而更令人髮指的是,原本第20條「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集水區,其管理機關應...(中略)...設置保護帶。」全文刪除,不但表示未來編入「特定水土保持區」的集水區不再有周圍一定範圍保護帶的限制,上述修正後條文也令人嚴重懷疑,水保局根本不願意針對水庫集水區再做任何評估以納入「特定水土保持區」。

所幸在各界撻罰之下,此草案並未過關;但想不到在今年(2015)四月,立委翁重銘又欲將此修正草案送入院會審查。四月初台灣恰逢旱象,民眾叫苦連天時,真不知是怎樣的利益關係,讓這種立委還想放寬水保法。所幸這次修正草案排入院會議程當天,看守台灣協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生態學會等環保團體直接在立法院門口開記者會抗議[4],立委尤美女、田秋堇與劉建國也到場支援,再加上許多國民黨籍立委也反對此草案,使得草案未排入議程。然而翁重銘立委後續又將針對此草案召開公聽會,使得台灣的水土安全依然存在許多變數。

其實不僅是農委會,在2013年我們的環保署早就放了第一把火。在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2013年9月12日修正版便以「經濟部公告九十六座水庫,水庫集水區範圍約占台灣面積百分之三十六,部分地方政府多次反應開發行為位於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限制地方發展,建議修正本標準」為由,將原本同樣珍貴的水庫集水區分為一級與二級,並「修正工廠位於第一級、第二級水庫集水區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5]。換句話說,這個修正後的版本,允許數種工業在所謂「第一、二級」水庫集水區內,只要開發面積小於一定範圍,便無需做環境影響評估。

舉例來說,在所謂「第二級水庫集水區」裏,凡屬該法附表二之一的行業(包含屠宰業、肥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印染業、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等51類),只要單一面積小於五百平方公尺,或累計面積小於兩千五百平方公尺,經水庫主管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便可蓋廠。您能想像這些工廠在集水區裏運作的畫面嗎?但很不幸早從2013年起,這麼做便是合法的[6]。

而修改過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十條中,更利用「攔河堰集水區」之文字遊戲,讓「具砂石碎解、洗選製程之砂石業」,凡在一公頃以下,於一、二級水庫集水區開發都不需環評[6]。一個水保法草案吵了半天,結果早在2013年,環保署便已經替開發業者在水庫集水區偷開大門,乖乖聽從經濟部與地方政府的指示,修正了環評細目範圍標準。

也許「環境保護署」應改名為「環境破壞署」,而「水土保持局」更應正名為「土石崩塌局」會恰當些。與其惺惺作態,一邊高喊維護台灣山林、節能減碳、杜絕污染,一邊回頭又在經濟部腳下擦皮鞋、跪算盤,這兩單位還不如直接併入經濟部內受管轄,免得一再誤導民眾,認為政府真的有誠意保護台灣的水資源與水土安全。

今年初的旱象,與其說是天災,其實人禍所佔的因素也許更大。在農委會水保局嘗試鯨吞台灣珍貴的水庫集水區時,環保署早已任由各類工廠在裡面蠶食了兩年。也許我們在教訓家人朋友不珍惜水資源時,更應該好好棒打這些倒行逆施的公僕。

2012年審計部報告
農委會「特定水土保持區」一覽表
水保法草案修正比較
醒報報導
5.「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2013年9月12日修正版
6. 請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中,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目,以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