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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核廢料處置設施 延到101年完成

台電公司未能兌現核四廠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事項,於民國八十五年前完成低放射性廢料的最終處置場場址選定,以及於八十七年和九十年完成核一、核二廠的高強度放射性廢料中期貯存設施建造。但行政院環保署不久前召開環評審查會,同意台電可延長核廢料處置設施的完成期限到民國一百零一年。

預料環保署這項決議將引發核四案又一波爭議。因為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環評審查結論是不能修改的,開發單位如未能依照環評書內容和審查結論切實執行,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罰,情節重大者得要求停工(環評法第十七、廿三條)。

環保署官員解釋何以作成同意台電延長期限時表示,台電核四廠環評是依照環評法立法以前的「行政院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後續方案」進行,當時規定核電廠環評由原能會審查,八十三年底環評法實施後,核電廠才改由環保署審查,因此環保署不宜以原能會通過的審查結論去處罰台電、要求停工,而是要求其再提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和因應對策由環保署審查,屆時未能執行才依環評法處置。

作者:《聯合報》記者 陳英姿/2000-05-11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