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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農地的野蠻遊戲四部曲——無能政府嚴重背離土地倫理

當專業論述經不起普通常識的檢驗時,專業論述常隱藏著貪婪的靈魂。

大家還記得林益世在中鋼脫硫渣一案,坦承收賄6300萬、索賄8300萬,錄音檔顯示8300(八三)這個數字,並指示陳啟祥分「3、3、23」三次處理。從他與陳啟祥的談話中可以看出,林益世非常強勢,雖然陳一再抱怨生意難做,他仍強硬表示,講好的事「你好膽再說說看,看大家會不會翻臉?」林益世甚至還向陳下指導棋說,「有的東西明明就可以做的很漂亮,不要做到你的目標,但別人的名聲都臭掉,這樣不好,早就跟你講了,你有的工作沒有照我的話講,我會跟你切的一乾二淨。」同樣和中鋼有關的高雄旗山案,從業者、中鋼與高雄市政府的發言態度,怎麼會又讓人深深感受到這三者有如膠似漆的感覺?

互相矛盾的官方論述

一、地方主管機關高雄市經濟發展局表示,坑洞不得回填爐石。經濟發展局副局長林英斌表示,經濟部礦物局明確指示,爐石含鹼性比較高,回填作農業使用,對農作物可能有不良影響。

二、環保局廢管科長高宗永表示,不適合回填,不代表它就是廢棄物,環保局不能因為爐碴在農作物的生長上,可能影響土壤酸鹼度,就認定是廢棄物。

三、農委會企劃處副處長陳耀勳說,現場勘查發現酸鹼值確實達十二以上,且廢爐碴不能倒在農地,會請高雄市政府開罰。

四、經濟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組長王藝峰表示,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不得棄置廢棄物,至於是否為廢棄物,依據《自來水法》由權責單位(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認定;而是否貽害水質,依據《自來水法》也由高雄市環保局認定;水利署尊重權責單位相關的決定。

五、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簡任技正邱濟民卻認為,高雄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早於1999年已依據高雄市政府建設科以《工廠管理輔導法》依法認定為產品,目前不適用廢清法。

六、經濟部工業局103年6月3日回函水利署:『「關於中鋼爐渣回填高雄市旗山區大林里農地,如此爐渣處理模式,究係產品或廢棄物及其認定主管機關為何」一案,...查本案所稱「爐渣」,實際係為中鋼公司之「轉爐石」,為該公司登記有案之產品,非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管理範疇。另依本部中部辦公室101年12月21日召開「工廠登記業務相關法令小組第31次會議」決議:「對於事業之產出物究屬產品或事業廢棄物之認定,原則尊重環保單位之意見與認定」;本部中部辦公室並於102年3月4日函知各縣市政府依前開原則辦理。』

七、行政院環保署103年5月9日回函水利署:『關於中鋼爐渣回填高雄市旗山區大林里農地係產品或事業廢棄物,高雄市政府依相關法規已認定中鋼公司之「轉爐石」,屬於該中鋼公司之產品,唯如相關產品之使用不當或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構法令,致造成安全環境汙染或其他違反情事,時乃應請事業主管機構應就其主管法規負相關管理責任。』

八、 環保署長魏國彥104年11月25日表示:三個禮拜前赴現場調查,確實發現當地地下水pH值超過12,呈現強鹼;環保署環檢所代理所長顏春蘭受訪時卻說,該地區間隙水的PH值達10至12,因雨水滲進爐碴回填空隙,稱為「間隙水」,不屬於地下水,且間隙水不會進入地下水層。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表示,去年底多次採樣監測井地下水,檢測結果符合環保署公布的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未來會繼續監測,超標就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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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04年2月4日監察院於通過糾正高雄市政府。糾正文中指出,高市府明知農地依法不得回填爐轉石等煉鋼爐碴,卻未針對旗山大林里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採取有效的遏止措施,讓爐碴回填面積達5.2公頃,總量將近100萬公噸,因此提案糾正。

對政府官員強烈的質疑

一、政府劃設水質水量保護區,最重要的任務是保護水質品質與安全,但為何水質水量保護區的農地會變成中鋼轉爐石的掩埋場?身負保護水源重責大任的高雄市市長陳菊,為何面對此違法亂紀之事,竟悄然無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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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爐碴進入到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代表事業廢棄物的再利用在台灣全面失控。但是「從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官員言談中,說明旗山事件明顯非法填埋,但為何無法發揮公權力?為何無法處理?難道惟一的理由是官商勾結嗎?

三、從102年6月開始,居民就通報高雄市環保局,然環保局不檢測這一大片的藍海,卻去檢測東南邊大豐橋下大排溝;且檢測之前已經有人得知訊息,將二仁圳大排的出水閥打開,將水放入大排溝中,大量水流過大豐橋,將滲出的強鹼沖得無影無蹤!而後高雄市環保局回覆當地居民說pH值沒問題!怎麼會沒問題?到底是誰去開了二仁圳大排的出水閥?

四、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程序:

  • 102年9月18日 開罰6萬、限期12/31之前恢復原狀
  • 102年10月22日業者繳納罰款
  • 103年1月2 日 旗山區發文旗山區公所確認是否恢復原狀
  • 103年1月9 日 公所回文已經復原移除
  • 103年年2月27日 農業局確認後指出沒回復
  • 103年3月10日 移送司法
  1. 區公所官員回文已經復原移除與農業局竟不同,難道不是嚴重失職與說謊嗎?
  2. 本案涉及多塊不同地目之農地含655-5、655-15、655-16、655-17、655-18農地地號,其中還涉及公有地,公有地包括國有地與水利用地,下圖藍色與黃綠色部分。為何可被挖深後再掩埋爐碴?這些管理單位是否有公務人員失職?同時本案回填爐碴量高達100萬噸,屬重大違規事件,地政局為何前後共只罰新台幣96萬元?這不法掩埋創造了2億不法利得,誰拿走了?誰又是門神?
  3.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為何不採一地一罰或連續處罰?
  4. 此違法情形從檢舉到掩埋完成超過一年,為何地政局不採取積極恢復原狀措施,先代為清除,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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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鋼轉爐石的主要成分是含氧化鈣41.67%和三氧化二鐵31.2%,埋於水質水量保護區氧化鈣和三氧化二鐵溶出已是普通常識的必然;然而環保局、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竟異口同聲強調中鋼轉爐石是安定的產品。奇怪的是安定的產品在豪大雨的時為何會溶出鐵與石灰?溶出乳白色的石灰水PH為何介於10至12之間?

六、針對「受爐碴汙染」的台61線台南段,公路局委託調查報告資料顯示,六口監測井鐵含量全部超過「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鐵的最大限值是○.三毫克/公升,顯然未來旗山大林里本區的地下水遭受鐵的汙染是必然,政府為何不要求中鋼的轉爐石必須從水源保護區清除呢?

七、高市環保局多次表示,多次採樣送驗監測井地下水,PH值與重金屬含量「尚於標準限值內」沒問題,結果都符合地下水汙染管制標準。但環保局設置監測井有點位不足與設置點的位置刻意遠離場區的問題,環保局的專業性令人質疑!所以當環保署在掩埋區採樣到PH值高達12的地下水時,其實並不足為奇,但環保署竟然說這是「間隙水」,不屬於地下水,又讓人質疑了?

八、為甚麼環保局不在雨天時進行採樣?採樣時為何不通知居民?是依法放水嗎?工廠放流水標準是PH介於6至9之間,自來水水質標準PH介於6至8.5之間,灌溉水標準PH介於6至9之間,旗山乳白色的石灰水PH介於10至12之間,本案諸多檢測值明顯已超過各項管制標準。

九、中鋼及中聯公司於媒體上宣稱2014年8月15日及16日上午派員前往該上下游地點取水採様,檢驗後重金屬含量合格、檢驗PH值7.89及8.10,在灌溉水標準6至9之內,且於附近溝渠沿途至楠梓仙溪出水口長約1公里水路現勘,並未發現乳白色物質排入楠梓仙溪,採取水樣檢驗也沒發現污染。但為何取樣地點不在汙染明確的大豐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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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府論述為何與常民普通常識認知相距那麼遠?

任何產品到了不當的地方當然是廢棄物。轉爐石是產品,但要用在對的地方,在兩個前提下,不該認定為產品,第一個前提,產品失去市場無法全部有效去化。第二個前提是這些產品當填地材料但到了不對的地方,當然應被視為廢棄物。環保局墨守成規緊緊咬住轉爐石是產品,對保護水質水量保護區消極行事,事實是怠忽職守。

當一個很基本的土地倫理問題,怎會從地方到中央互踢皮球而問題無解?更嚴重的問題是當政府長期姑息養奸,罰96萬卻可赚兩億,導致不法廠商東施效顰,以一貫作業的方式殘傷農地與水質水量保護區,重複著(1)買農地盜採砂石 ;(2)回填爐碴;(3)覆一層泥土變成假農地的三部曲。不斷地重複發生這些問題,失職官員難道不需負責嗎?馬克吐溫的名言,「讓我們陷入錯誤的不是無知,而是看似正確的錯誤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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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副教授、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召集人、看守台灣協會理事。
  • 發表日期: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