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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與PVC

目前尚沒有國際公約要求管制PVC,然而根據以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為管制目標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淘汰PVC是各國可用來減少戴奧辛排放的措施之一。
 
斯德哥爾摩公約是於2001年5月23日由100多個國家簽署成立、並於2004年5月17日生效,其將所管制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分成三類,分別列於公約的附件A至附件C。附件A所列的化學物質是刻意製造與使用的毒性化學物質,且必須予以消除,如阿特靈、可氯丹、地特靈、安特靈等農藥;附件B所列的化學物質也是刻意製造與使用的毒性化學物質,但因特殊原因只予以限制,如DDT;附件C所列的化學物質則是非刻意製造的毒性化學物質,且必須予以消除,如戴奧辛、呋喃、六氯苯、與多氯聯苯等,公約指出這些毒性物質主要是在含有 「氯」與「有機物質」的熱程序中,因為「不完全燃燒或反應」所產生的副產物。
 
根據斯德哥爾摩公約中的附件C的第五部分:應優先考慮可預防【附件C所列物質】之形成與排放的措施。這些有用的措施包括:

  1. 採用低廢技術;
  2. 使用較無害的物質;
  3. 對製程中所產生與使用的廢棄物與物質,應提倡回收和循環利用;
  4. 對於本身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原料,或者與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排放有直接相關的物質,應加以取代
  5. 良好的場地管理和預防性維修方案;
  6. 改善廢棄物管理,以終止廢棄物的露天燃燒與其他未受控制的燃燒,包括在掩埋場地的燃燒。當考慮興建新的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提案時,應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例如將都市廢棄物與醫療廢棄物產生量減到最低的活動,包括:資源回收、再使用、循環利用、廢棄物分類、並推廣產生較少廢棄物的產品。再做這些考量時,應慎重考慮到大眾健康方面的各種關注;
  7. 儘量減少產品中以雜質形式存在的這些毒性化學物質。
  8. 漂白時,避免使用氯元素或會產生氯元素的化學物質。

 
由於PVC的生產與廢棄,均與戴奧辛等附件C物質的排放有關,故符合上述第4個措施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