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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糾正環保署核四案 環保署:責任釐不清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蔡勳雄今天上午到立法院進行環評報告,立委趙永清質問,監察院因核四案機組產能擴增超過法定百分之十等六大因素,故對環保署二度提出糾正,蔡勳雄表示是依法行事。環保署綜計處長倪世標說,法通過前,是原子能委員會負責的。

立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上午邀請環保署署長蔡勳雄在第四會議室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對經濟發展之交互影響檢討報告」,主席為召委陳傑儒,經建會副處長李嘉英、環保署綜計處長倪世標、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長黃文雄也列席備詢。

蔡勳雄指出,衛生署推動環境影響評估工作,是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八條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且當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無法恢復的影響時,則對環境保護優先考慮。

他並說,「環境影響評估法」是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生態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與範圍,開發單位應於規劃階段,提出環境影響說明,交由環保署組成的審查委員會採一級一審制審查,且未經審查完成前,目的主管機關不得核發開發許可。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趙永清(台北縣)說,民國八十四、八十八年,監院二度糾正環保署,因為核四的一個機組自一百萬千瓦產能擴增到一百三十五萬千瓦,已增加百分之三十五,依據環評法第二十九條、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五十一條規定,只要計畫、產能、規模擴增百分之十,就要重新做環評。

他並說,其次核廢料的處理計畫也應該要提出,否則違反環評法第十七條,可依第二十三條罰則,按日連罰新台幣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並勒令停工。

此外,他還質疑,核四所用的進步改良式運轉機型,全世界都沒有認證、運轉過,美國方面也沒通過使用此機型,同時監院還指出海水溫度升高、蓄水池土方擴增、出海口水道加長,都是糾正原因。

蔡勳雄說,一切依法行事,目前並沒有構成第二十九條的問題。趙永清說,依法環保署就要扛起責任,還是環保署是弱勢部會,說話不夠大聲?

環保署綜計處長倪世標說,已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對機組產能做說明。趙永清說,沒有環評法前是由原能會來說明,有法後,就已明訂環保署是主管機關。

其中,核四的環評是由原能會所組環評委員會在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審查的,而環評法是在八十三年底公布實施。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周清玉(全國不分區)問說,新竹科學園區第三期開發,園區三百多公頃,何以沒做過環評?有多少水源在自來水源水質保護區內?

黃文雄說,水質水源保護的法律是民國七十幾年通過的,依規定水源地要佔五公頃以上才評估,園區規劃則早在民國六十幾年就進行了,所以沒有提出評估。同樣有法源追溯問題。

周清玉再說,那環評法也有規定要做嘛!黃文雄表示,他去年十二月方上任,以前是王弓局長任內。

作者:《中央社》記者 楊淑閔/2000-05-10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