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報日期:2000-04-24
本期發刊日:201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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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目錄 毒物星球封面
法國知名漫畫《毒物星球》出版啦!
從諷刺有趣的圖畫中,輕鬆體會保護環境的重要。敬請踴躍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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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口味的塑化劑甘有卡好吃?

兩年前的塑化劑事件相信國人仍記憶猶新,而這段時間來也陸陸續續有許多兒童玩具/用品被檢測出塑化劑超標的報導,包括最近爆發的兒童雨衣塑化劑超標達297倍,相信讓許多父母更加憂心所使用的每件生活用品,這就是為何我們一直呼籲各界不再使用3號PVC毒塑膠的原因之一。

PVC的塑化劑有百百種,即使某些被禁用,業者仍可挑選尚未被管制的塑化劑。根據2007年陽明大學學者的研究,PVC膜包覆食物並置入微波爐中加熱,在此情況下加熱3分鐘,食物中DEHP含量即大幅增加;另有一篇訪問衛生署官員的報導說,PVC保鮮膜常用的塑化劑為DEHA。所以那時市面上PVC保鮮膜使用的塑化劑包括DEHP與DEHA兩種。2010年9月,環保署在立法院與民間壓力下公告草案擬禁用PVC/PVDC保鮮膜,受到相關業者反對,其中一知名業者並於環保署在隔年召開的專家會議中指稱,其所添加的塑化劑是DINA,不是DEHA與DEHP。但該家PVC保鮮膜業者從未在其包裝上明確標示其所添加的塑化劑名稱。

DEHP屬鄰苯二甲酸酯類,是最常用於PVC的一種塑化劑,毒性也是眾多塑化劑中較強的一種,為2011年塑化劑事件主角之一。在塑化劑事件發生後,衛生署才比照歐盟訂定其每日容許耐受量(TDI)參考值為0.05 毫克/每公斤體重(美國為0.02毫克/每公斤體重)。DEHA與DINA同屬己二酸酯類的塑化劑,毒性較DEHP為低,其中DEHA的每日容許攝取量為0.3毫克/每公斤體重(歐盟值)。DINA的毒性可能更低,也有可能是因為還未有詳細評估,目前還找不到有國家訂定其每日容許攝取量,但於2010年時因生物累積性及慢毒性被北歐國家列入觀察名單。曾有研究在某醫院的午餐中發現高達16,500ng/g的DINA,其來源即是PVC保鮮膜。根據一文獻回顧(Xu-Liang Cao,“Phthalate Esters in Foods: Sources, Occurrence, and Analytical Methods”)所彙整的資料,DINA溶出能力似乎遠高於DEHA與DEHP,因此即使毒性低,對身體的影響也不容輕忽,畢竟它還是毒性物質,不是我們要吃的營養物。

2013年4月9日,衛生署公告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中,DEHP、DBP、BBP、DIDP、DINP、DMP、DNOP、DEP等8種塑化劑個別含量不得超過0.1%,等同是實質禁用了這八種塑化劑;同時並訂定DEHP、DBP、BBP、DIDP、DINP等五種鄰苯二甲酸酯類與DEHA的溶出限值。因此PVC已有使用紀錄的塑化劑中,DEHP與DEHA受到了管制,但DINA則不在管制範圍內。

但如同兒童玩具與用品,即使標檢局早就比照歐盟實質禁用了六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的使用,但還是常常檢測到有相關產品違規使用,反正政府的抽樣檢測數次有限,而使得業者抱持著以身試法的心態。中國最近有新聞報導指出,在受檢的16種PVC保鮮膜中發現有15種使用DEHA塑化劑。在兩岸貿易頻繁下,您從賣場買回的食品所包覆的商用保鮮膜,會不會來自中國?比起我們一卷一卷買回家使用的家用保鮮膜,這些商用保鮮膜的製造或輸入業者更多,可能更沒有受到政府監控,更容易漠視法規標準而透過全球貿易進入你我生活,戕害我們的健康。所以您吃到的會不會是已受到衛生署限制的DEHA塑化劑?如果這些商用保鮮膜原料是來自國內的台塑或南亞,那其添加的塑化劑會不會是DINA?這或許是個謎。

但別忘了,不論是添加那種塑化劑,PVC生產與廢棄的過程中,都會產生世紀之毒戴奧辛,這是毒性物質世界中的大將軍,一個分子可抵百萬個塑化劑,且會透過食物鏈侵入我們身體裡。現在每個人體內都有戴奧辛,透過干擾荷爾蒙的方式影響我們健康。這千真萬確,可不是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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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出PVC、自己DIY

如果朋友們檢測到疑似PVC或PVDC的商品或包裝,如食品包裝材料、生活日用品、玩具等,請Email告知本協會,並提供以下相關資料,包括:商品名稱,製造商、販售商(或購買地點)、購買時間、照片2-3張(分別顯示商品外觀、產品標示或材質標示)、採用PVC等含氯塑膠的部位(商品本身或其包裝),還有您的稱呼與連繫電話,協會將在確認無誤之後公布,並正式發函製造商企業主, 監督其改善。

如果手邊沒有工具不方便自行檢測的朋友,亦可以將您所蒐集到的『可疑物品、包裝袋等』寄給協會,由我們來鑑定,但請註明購買時間、地點,並請保持包裝袋上的任何標示完整。

謝謝囉!請大家一起來改善我們的環境吧! 【最新成果】 【採取行動】 【更多資訊】


公民參與 從發聲開始

在選舉時,政治人物常常說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但是一旦選上,常忘了要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場服務大眾。而公僕,握有許多人民透過法律授予的權力,更是樂得當起主人來。

面對社會上的不公不義,與其怨歎,倒不如拾起我們的權力,好好當個主人。如果您覺得我們傳達給您的訊息,讓您覺得國家失職,那麼請拿起您的電話,打到相關單位陳情,或者有空的話,就親身到行政機關走一趟,去向他們陳情。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七章 陳情」,我們有以下權利:

  • 第168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 第169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做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 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 第 170 條 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陳情,應訂定作業規定,指派人員迅速、確實處理之。 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 第 171 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 第 172 條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 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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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在悠活案中應該查明的事

悠活度假村環評之爭議自今年5月初即引起輿論關注,終在8月8日由屏東縣府召開第一次環評初審會議,惟環評審查權歸屬的問題似乎仍有爭議,並受到環團高度關注,其質疑本案由縣屏東府審查,與環評法精神不符。據聞監察委員為本案特地南下展開調查,筆者曾參與本案之調查研究,故擬藉此提出建議,指出監委應查明的事項。

就筆者所識,屏東縣府向來即認為墾丁國家公園的旅館開發環評應由環保署進行審查,然而環保署卻堅持本案應轉由屏東縣府審查。屏東縣府甚至曾在行政院政務委員楊秋興主持之協調會議中,質疑環保署為何一反常態地將本案丟由地方政府審查,但楊政委卻無意究明並表示既往不咎,裁示就從該次會議起,往後類似案件都由地方政府負責環評審查。

但事實上仍有若干疑點未被釐清,首先,環評審查權限乃涉及法定管轄權的法律問題,豈可任意以政治決定的方式來處理?其次,即便涉及管轄權爭議時,依據行政程序法得由行政院決定管轄權歸屬,但仍有必要對於為何以往國家公園內之旅館開發的環評皆由環保署審查先清楚說明,倘若沒有「昨非」又何來的「今是」呢?。各界至今仍對於悠活案為何由屏東縣府審查有所質疑,根本上即應歸咎於環保署與行政院始終沒有把話說清楚!

相對地,屏東縣府認識到悠活環評審查攸關法律問題,不能以政治決定凌駕於法律專業,故委託法律學者協助分析其審查本案環評的適法性。在學者分析肯定屏東縣府具有管轄權後,才正式受理本案環評審查。筆者即是受委託對本案進行分析的學者,在經過與台大林明鏘教授、中原大學傅玲靜副教授等專家反覆切磋後,均認為環保署與屏東縣府皆有環評審查權限。在環保署仍舊拒審情形下,由屏東縣府負責環評審查,並無違法管轄問題。相關細節已刊載於7月21日工商時報等媒體,筆者歡迎各界公評。

社會各界對於地方政府審查環評欠缺信心,惟較積極的作法是去督促地方政府建立一個比環保署更為公開與透明的環評制度,並藉此建立典範,刺激其他縣市政府或環保署仿效。在這方面,需要有更多公民團體的力量,共同來促成地方環評程序的升級。

最後,筆者在本案中看到荒謬景象是,積極欲釐清本案爭議的屏東縣府反承受輿論的誤解,而環保署與行政院,未將本案環評審查權歸屬說清楚講明白,到底是昨是今非?或昨非今是?卻能完全置身事外!?

既然監察委員有心釐清本案是非曲折並已專為本案特地南下展開調查,筆者以為應對於相關官署法律立場上之任意轉變與違法不作為,予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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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公民團體領導政府

當多數立法委員已被政黨綁架而不顧人民死活,當多數議員與縣市政府成為利益共同體,當地方檢察署可以對人民提告案件無限期拖拉,當法院可以被暗黑勢力主導何時判決與如何判決時;如果台灣還算民主社會,人民主人還有甚麼辦法可以挽救這個我們聘僱的政府不會成為奴役人民的黑道組織?洪仲丘枉死事件,只有人民展現隨時可以罷黜總統的決心、人氣和能力,才足以改革國防與司法體系,而不會被總統、行政院部會及媒體打手繼續愚弄。

遊行訴求、靜坐抗議、不服從運動真的還不夠,去年12月22日台東縣重新環評通過美麗灣渡假村案後,我深刻反省自己在台東二十年的環保運動及社區大學推動公民社會經驗,認為我們所提供的科學報告只是被那群政客和行政官僚選擇性使用,媒體發聲的作用通常很有限,而群眾運動總有冷卻的時候。

怎麼辦?我們從2002年結合看守台灣協會抗爭焚化爐,到眼睜睜地看著它建好,為了防止徐慶元連任縣長,2005年秋成立台東環保聯盟,並對縣長、議員、鄉鎮市長提出反焚化爐營運等五項環保訴求,獲得過半數當選人的簽署,包括吳俊立、鄺麗貞夫妻縣長。但他們搞出的美麗灣渡假村大違建也令人髮指。2009年,九個社團成立台東公民團體聯合會並提出九項政見而得到多數當選人的簽署,但可惜無力監督落實。現任的黃健庭縣長神通廣大,因藥商回扣案被具體起訴求刑十年,還可以把案子從台中地方法院移送到台北地方法院,至今五年還不宣判。美麗灣渡假村環評都已被撤銷定讞,環保署還可以讓縣府重辦環評;黃健庭比以前的縣長更加攏絡媒體,還大幅提高縣議員配合款,反對他的民進黨議員則一毛不給。

台灣薪資雖沒甚麼成長,但肯定公民意識提升不少,人民站出來領導政府的聲勢越來越大。1998年社區大學陸續在全國各地成立並結合終身學習推動公民社會,2007年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創會理事長顧忠華先生成立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已達到相當效果,例如有些立法委員候選人把國會監督聯盟的評比作為推銷自己、攻擊政敵的手段等。最近,本人與一些長期參與公民團體的朋友討論,認為時機早已成熟,而且也不想再忍受這種地方政治品質,乃繼宜蘭社區大學創會理事長張捷隆先生在2011年成立宜蘭縣公民監督聯盟之後,決定以南島社區大學為基地,邀請環保、原住民、社區、教師、藝文、社會福利、運動休閒等團體,組織台東公民團體參政聯合會,募集經費,全面監督縣議會,以導正縣政府的施政。

本人認為,人民透過選舉仍無法落實民主政治。這些當選的民意代表很可能出賣人民。所以,台灣要邁向優質政治,可參考韓國做法,將部分政府預算撥給公民社團體聯合會,再由其分配給各社團。但公民團體仍得維持主體性,2007年5月韓國環境實踐聯合會李京律會長來台訪問並聲援反美麗灣渡假村時,他稱該會有一萬多名會員、自營產業及財源,更有隨時衝撞與導正政府的決心。如今韓國河川清了,台灣呢?歡迎有志之士在各地推動公民參政,投入人力、物力、經費,監督和導正施政,別讓民意代表像苗栗縣和台東縣那麼「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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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是城市公民

野生生物學家李奧波著作《砂郡年紀》將土地倫理擴大到社群的邊界,他提出『生物社區』的城市概念,亦即社區除了人以外,還包括空氣、土壤、水、植物和動物,植物和動物與人類應都是『生物社區』的住員與成員,而非主控者。所以任何保存『生物社區』完整性、穩定性與美麗的行為,就是對的行為。

在日本、德國、瑞士…..等等城市,我們可看到他們的行道樹,樹穴寬大、樹木也高大;連修樹都有一定規範與程序。樹在他們的城市是有尊嚴的、是幸福的。而在台灣,樹只是城市裝飾品,各縣市政府、學校、社區由於每年編的經費嚴重不足,所以修樹是沒有程序與規範的,常常不是剃光頭就是齊頭砍,因為這樣可節省經費,久久才修一次樹。不想要時,有時就是假移樹真砍樹,或以移到樹木銀行來搪塞,這都是嚴重不尊重樹木生命的行為。

縣市政府、學校與社區等公私部門,應以常規、快速、局部、小幅的修剪,取代偷懶(圖個一勞永逸)之大幅修剪;建立適當的作業規範,以尊重生命的核心思維愛樹護樹,如此才能打造真正的綠色城市。

由於欠缺尊重生命的思維,台灣行道樹與公園內樹木常常受到各種霸凌。比如:(1)公共工程(如人行道)過度水泥化與柏油化,造成樹穴過小,樹根無法伸展,宛如被關禁閉;(2)在樹上掛燈或掛監視器,或用燈去照樹,無視樹木也需要休息;(3)種上樹木又植草,草地維護時過度澆水,過度澆水會讓地表不透氣,反而容易浮根;(4)晨間集體在樹下運動,導致土壤硬化;(5)割草時草割的太短,不利土壤保濕,同時常割到樹皮,造成傷口而容易感染細菌;(6)掃地時落葉全部清除,使得表土層缺乏養份;(7)商家不允廣告招牌被擋,或傳統之風水觀作祟,或缺乏人、樹與建物能和諧共存之認知,使得行道樹常被過度修剪與移除;(8)未能維持樹木良好之生長環境,導致其體弱多病,而染病(如褐根病)之樹木未儘速醫治或移除,造成疫情擴大。

城市因樹而有活力、城市因樹而美麗,愛樹與護樹是公民生活中一種簡單的「態度」與「素養」,我們不希望「城市綠化、節能減碳」、「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只是一種口號;樹是城市公民,期待各縣、市政府與教育單位能帶頭推動,讓人、樹與建築和諧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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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栽培漁業的滅絕模式

台灣栽培漁業的滅絕模式可以簡單歸納為:弄巧成拙、無法可管、與重蹈覆轍,周而復始。

台灣沿近海水產資源嚴重枯竭,政府自90年代即開始人工放流種苗,企圖藉以補充恢復枯萎的資源。比如台灣漁政單位每年固定執行放流鯛科魚類等種苗,由於缺乏遺傳多樣性及地域族群的基本族群遺傳觀念,同一物種經常異地盲目放流(例如把台灣養殖的黑鯛拿到金門與馬祖海域放流),使得在地天然水產生物族群的遺傳結構受到嚴重稀釋與衝擊,不但降低在地天然族群基因的多樣性;甚至因為仔稚魚苗辨識不易(難以分辨是否為同一種物種),移植非在地種(外來種),引入病害,擴散蔓延病原體,與在地天然族群雜交或造成在地族群資源衰退、枯竭甚至瀕臨滅絕。台灣民間及宗教團體時常進行「放生」等號稱做功德的放流行為,在未充份調查、規畫與資訊下,甚至出現將淡水魚放入海中,或放流超過環境承載量的數量,導致放生即死亡的情形。至今台灣主管單位仍未能有效規範。

水產生物的養殖族群,由於生產管理者缺乏育種及種原管理的知識,或限於時空與設備財力,往往使用極少的親代種魚、近親交配、遺傳漂變,使得子代種質迅速衰退,產量及產值逐年遞減,產業亦逐漸式微。在養殖過程中,因為管理不慎或天然災害的影響,大量水產生物逸逃一再影響天然遺傳結構(如外來種美洲紅鼓魚逍遙定居於台灣海峽、2010年莫拉克颱風八八水災後,大量的養殖石斑流入台灣周遭天然水域甚至現跡於台灣東部海域)。舊有問題(疾病、種質衰退、生物逃逸等)從未解決,做為將來育種命脈的自然資源卻持續消失(如九孔、草蝦、在地種石斑等),業者及漁政單位只好自國外尋找新興養殖魚種或優良種原(如:黑盤鮑、白蝦、外來種石斑)取而代之,落入惡性循環。

我研究團隊發現,台灣養殖放流和野生黑鯛族群的遺傳差異,甚至比與越南野生黑鯛族群的差異更大。另外,我們也針對台灣黑鯛屬物種,形態及分子鑑定雙管齊下,並研究其演化與親緣關係,證實了台灣海域有6 種在形態及分子上皆可辨識的黑鯛屬物種。因此,我們大膽地說,過去台灣黑鯛屬物種的分類研究,若非鑑定錯誤,就是將多個物種誤認為同一個物種。學者專家尚且誤判物種,更何況一般執行實際放流工作的實務單位。但此結果並未受台灣漁政單位的重視與採納,因此數量龐大未經鑑定或鑑定錯誤的「黑鯛」種苗,經年累月早已大量放流至台灣各天然棲地。試問若無法辨識放流生物的種類,如何判定人工放流的成效?如何證明人工放流種苗確實能保護與復育台灣枯萎的漁業資源?每年周而復始大量盲目放流人工養殖基因庫狹窄的魚苗,甚至會變本加厲加速台灣漁業資源之滅絕。俗話說「錯誤的政策比貪汙更可怕」此之謂也。

若不及時採取適當與正確的措施,挽救持續喪失的遺傳多樣性,若干年後,在台灣沿近海自然界中將難以找到原生水產生物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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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風機距離規範的思考

近期因苑裡反風機抗爭事件,到底陸域風車應該離民宅、建物多遠,引起大家關注與討論,並開始有了世界各國minimum setback distances (姑且稱之為「最小允許距離」)的數據散佈。有謂應制定「固定距離1」,也有謂應制定「比例距離2」;可惜的是,至今台灣學界少有對這些國外所謂「最小允許距離」內涵為何、此距離的判斷依何而來、是否完全屬於實證的科學範疇,以及風機對人體身心影響之因果關係等可能已涉及感知層面的問題,有相關的討論。

目前,國外關於風機「最小允許距離」,僅有少數國家有強制的距離設置規範,多數國家都是以建議、指引或是透過手冊,建議風機妥適的設置距離。不過,這可能是因各國在能源政策、國家執法、管制文化和習慣上有所差異,所以規範強度和用語不同。

回到台灣,我們特殊地貌與環境位置形成了天然的良好風場,但也因地狹人稠使得人口密度極高,又要避免被地方政治過於影響或操弄等因素,使得我們該如何共同思考風機選址和設置距離的問題,成為一項不輕鬆的課題。

各項能源都有其外部成本,包括環境成本。就算風能成本和科技複雜度比核能小許多,但也因為影響風機選址的風場無法遠離民眾,一切都是在大家身旁進行著的特色,風能更應在選址和設置過程中,對在地民眾更友善與尊重。

風機的設置,到底要怎麼在台灣的脈絡下談、規範所謂設置距離,需要更多對話與評估。台灣社會過去都沒有好好面對的事情,有可能一蹴可幾嗎?不過這也許是個轉機。故建議相關行政單位、倡議應訂定風機安全距離的關注團體與利害關係人,可參考國際上「是以人(包括各個利害關係人),特別是考量在地民眾的意願,透過協商解決衝突的程序後決定風機的距離,而非以風機建體大小本身來決定與人的距離」的趨勢,共同研擬「如何透過清楚、友善的機制,讓風機設備商、設置商、風場經營者與在地利害關係人,一起設定議程,在資訊透明且解決衝突的程序中,來決定每個地方的風機設置距離。」

目前,無論是《電業登記規則》,或是環評主管機關的「依法行政」3,都難以處理目前風機越來越多的設置衝突。針對利害關係人的參與程序若有更明確、具體的規範,相信風能在台灣這樣特殊地理環境中,才能在一個全民皆支持的再生能源之路上前進。否則,風能在台灣,無法面對風機須與民眾和諧生存在地景中這樣給定的條件,過於偏重將風能產業化,卻不知如何與在地民眾協商、解決衝突,行政機關又無一套參與程序規範來引導,促使利害關係人對話,只是行政怠惰造成再生能源政策與風能產業的斷裂。如此一來,風能產業在政府有意無意下,成為在地民眾認知中的惡質產業,造成遺憾,也就不足為奇了!


註:

  1. 例如風機應距離民宅或建物或公共設施幾百公尺或幾公里。
  2. 例如風機應以其葉片長度乘以幾倍的距離,或轂股距離地面高度乘以幾倍的距離。
  3. 目前形式審查的規範,是在處理風機所在的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大抵是僅需經以下三個環節即可:1)環評通過(皆屬一階環評,缺乏「實質、法定的公民參與機會」;2)地方政府的同意;3)台電電力系統的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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