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制度的修訂/現行制度的改善/結語/附圖/附表

《Ⅴ》對核電廠緊急事故應變的建議

土地面積與美國或日本等國家簡直不能相比的台灣,如果發生核子事故,災害之大是不敢想像的。雖然如此,在《2》已經提過日本的核能災變事故的緊急對策,但與美國的做法比較起來仍然不充實,那一切原料、技術等都要依賴國外專家的台電呢?而且在「核安演習」如同作戲的情形之下,你能安心「政府」宣稱「核能發電是安全」的宣誓嗎?

核電廠的安全性及核子事故的應變對策,國家需要負全部的責任。所以,在潛藏的危險尚未爆發時,中央政府各部會、地方政府、各級學校、醫療機構等單位都必需要有積極的態度面對,關於設備與經費當然也有權力向國家及台電要求,而不是滿足於『回饋基金』的取得與如何利用。

法規與制度修訂的建議

1.「防災對策」充實準備的義務:

    需要確立國家的中央、地方機構,對「核子災害之防災對策」作充分準備,並制度化。

2.通報的義務:

    台電公司對有關核電廠的一切事故,無論大小都需要對中央、地方政府的縣市鄉鎮等行政單位,有即時通報的義務。如果違反上述義務時,對其主管科以刑事處罰以確立嚴厲的法令制度。台電曾經對核電廠的事故或故障的發生,從未通報或延遲通報上述各行政單位,甚致於隱瞞或消滅證據等的實例。通報的延遲關係到住民生命的安危,是不負責任的作法。

3.為設置緊急事故的傳播系統,需要修改之相關法令:

    如果遇到核電廠發生事故、重大事故時;或可能發生時,廣播電台及電視台成為緊急廣播單位,配合核子事故應變單位。對住民事故資訊的傳達及疏散避難的指示,電子媒體將發揮很大的效率,雖然如此,但是還需要法律的依據來執行。

4.氣象報告:

    緊急核子事故時的氣象觀測、通報及事故發生當時的核電廠周邊的上空輻射劑量觀測等,氣象單位擔任非常重要的任務,核子事故災變的嚴重程度程度,會被當地氣象條件所影響,並關係到疏散避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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