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與制度的修訂/現行制度的改善/結語/附圖/附表

【附表01】世界各國加入核能發電行列一覽表

1954

前蘇聯

1972

前捷克斯洛伐克

1956

英國、法國

1974

阿根廷、保加利亞

1957

美國

1977

芬蘭、南韓、台灣

1961

前西德

1981

前南斯拉夫

1962

加拿大、比利時

1982

巴西、匈牙利

1963

義大利、日本

1984

南非

1968

瑞士、西班牙、荷蘭

1989

墨西哥

1969

印度、前東德

1992

中國

1971

瑞典、巴基斯坦

1994

羅馬尼亞

【附表02】1990年ICRP建議游離輻射曝露限制

曝露形態特殊人口

最大允許劑量(侖目)

1.職業曝露:

有效劑量
    眼睛水晶體
    骨髓、乳房、肺臟、性腺、皮膚、四肢
    一般累積

 

5/年,<=100/5年內
15/年
50/年
年紀×10

2.計劃性特殊作業曝露(含體內、體外,不含醫療使用劑量)

10/次

3.緊急救援、救命性

10/次

4.一般民眾(經常性長期曝露)

罕見曝露(含體內、體外、不含醫療使用劑量)
需要行政、醫療補救改進劑量
氡氣(Radon)曝露值

0.1/年(5年平均)

0.5
5
0.007 Jh/m3

5.研究教育或訓練目的:

有效劑量
眼睛、皮膚、四肢劑量

 0.1
5

6.胎兒總曝露劑量
一個月曝露劑量

0.5
0.05

資料來源:台灣醫界聯盟基金會

【附表03】中華民國輻射年劑量標準(1977年ICRP建議)

曝露劑量

全身等效劑量

單一器官等效劑量

淺部等效劑量

職業

5侖目

15侖目

50侖目

一般人

0.5侖目

5侖目

 

資料來源: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附表04】國際核子事故分級標準

等級

  

        

 
事故

7

重大事故

大量的輻射性物質外洩

6

嚴重事故

輻射性物質明顯外洩,全面實施應急計劃

5

廠外風險的事故

輻射性物質有限外洩,爐心嚴重熔毀,部分實施應急計劃

4

設施內的事故

輻射性物質少量外洩,爐心部分熔毀


3

嚴重事件

輻射性物質極少量外洩,廠內嚴重輻射污染

2

事件

具有潛在安全後果的事件

1

異常

偏離規定的功能範圍

0

 

不影響安全

【附表05】中華民國核子事故分級標準

事故類別

等級

           

第四類

A級

演變成執行民眾防護行動之全面緊急事故

B級

突發性之全面緊急事故

 
第三類

A級

無輻射物質外洩之廠區緊急事故

B級

有輻射物質外洩,廠界個人最大全身劑量<50毫侖目/小時之廠區緊急事故

C級

有輻射物質外洩,廠界個人最大全身劑量≧50毫侖目/小時之廠區緊急事故

第二類

A級

無輻射物質外洩之緊急戒備事故

B級

有輻射物質外洩之緊急戒備事故

第一類

 

異常事件之警報示警

資料來源:核四廠環境影響評估摘要

【附表06】中華民國與美國針對核電廠安全的態度

    

中華民國

核電廠疏散計劃被接受而且可行。

疏散半徑16公里。

未來20年內發生車諾堡級事故的機率達12∼45%。

抗地震係數0.66∼0.75G。

核災避難資訊刊載在電話簿的黃頁。

1979年以後不再興建核電廠。

1986年民調,80%反對興建。

總統卡特:核電是美國最後的考量。

不必。

半徑5公里。

不可能發生。

0.3∼0.4G。

沒有。

急於。

大多數贊成。

一定要建。

【附表07】緊急應變組織與任務

         

               

 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

呈報裁決民眾疏散之執行
疏散令之下達
支援中心及救災指揮中心之開設令之下達
執行疏散所需人力物力之調遣
廠外地區輻射強度之偵測與評估
有關核子事故新聞之統一發佈
其他核子事故搶救有關重大問題之裁決與執行
復原令之頒發
模擬演習令之下達

台電緊急計劃執行委員會

(台電總管理處第26樓)

統籌指揮與協調台電之緊急支援行動
事故評估與處理技術諮詢
事故電廠之廠外輻射監測與影響評估
事故資料之彙整、呈報、消息發佈、廠外協調等
處理事故所需之財物會計及法務支援
國外緊急支援協調
協助全委會或原委會執行廠外緊急計劃

 近廠指揮協調中心

收集電廠事故資料及呈報
事故劑量評估
廠區外輻射偵測與度量
可能影響範圍之評估
輻射性污染之偵測與管制

 支援中心

臨時通訊網之建立
疏散區域內之交通管制及警戒
提供車輛執行民眾之疏運

救災指揮中心

通知民眾掩蔽或疏散
協助執行疏散
傷患送醫
疏散民眾食宿之安排
執行復原有關事項

台電核電廠

事故測知
動員通知
事故搶救與評估
廠內防護行動
提供事故狀況資料
其他廠內緊急應變事項

資料來源:核四廠環境影響評估摘要

【附表08】事故發生後食物輻射劑量的管制

 

ICRP

中華民國

飲食管制

全身

0.5

單一器官

 

5

○牛奶含碘131濃度大於222貝克/公升(6000微微居  里)時,不得飲用;550貝克/公升,禁止嬰兒飲用(環境輻射偵測規範)。

○葉菜含碘131濃度大於7.4貝克/公克(200微微居里)時,不得食用。

○飲水含碘131濃度大於111貝克/公升(3000微微居里)時,不得飲用;110貝克/公升,飲用水須經處理後才可飲用(環境輻射偵測規範,輻射落塵)。

暫時遷移

5

5

5

PS︰1微微居里=0.037貝克                                單位:侖目

資料來源:核子事故防護行動指引

【附表09】核子事故發生初期環境試樣採集分析

單 位

台 電

核能研究所

清華大學

偵 測 站

原 委 會

 負責地區

台北縣
基隆市
屏東縣市

桃園縣市

新竹縣市

台中縣市至高雄縣市

台北市
台灣東部

偵測採樣

雨水

飲用水

牛奶

土壤

植物

數量

4公升

4公升

4公升

2公斤

3公斤

PS:植物類採樣包括草樣1件、葉菜2件,於核子事故初期為之,目的是偵測輻射落塵,直接以γ分析,採樣次數是每天一次。
資料來源:核子事故緊急偵測要點

【附表10】環境警戒值與提報值

  

    

  

 空氣

(μCi/cc)

警戒值

Gβ:2.5×10-10

廠內清潔區提報值:3×10-10

廠界非限制區提報值:3×10-11

 提報值

Gβ:2.5×10-12
I-131:0.9×10
-12
Cs-134:10×10
-12
Cs-137:20×10
-12

 鮮奶

pCi/L)

警戒值

6,000

核研所警戒值I-131:310

任何核種之警戒值:6,000

 提報值

I-131:10
Cs-134:60
Cs-137:70
Ba-La-140:300

地表落塵

(μCi/k㎡•d)

警戒值

34,000

任何核種之警戒值:34,000

提報值

340

水樣
pCi/L)

警戒值

3,000

核研所警戒值I-131:3,100、Sr-90:3,400 

提報值

Gβ:30
參考附表

 葉菜

pCi/kg•wet)

警戒值

20,000

核研所警戒值Sr-90:24,000

任何核種之警戒值:20,000,其他核種:2,000

提報值

I-131:100
Cs-134:1,000
Cs-137:2,000

魚類
pCi/kg•wet)

警戒值

1×105

警戒值取Cs-134:1×103

提報值

參考附表

土壤

 

無規定

 

資料來源︰原子能法規彙編

【附表10-1】環境警戒值與提報值之附表

水樣

54

59

58

60

65

鋯鈮95

131

3×104

1×103

4×102

1×103

3×102

3×102

4×102

2

134

137

鋇鑭140

 

 

 

 

 

30

50

2×102

     

魚類

54

59

58

60

65

鋯鈮95

131

 

3×104

1×104

3×104

1×104

2×104

  

134

137

鋇鑭140

     

1×103

2×103

 

     
資料來源︰原子能法規彙編

【附表11】輻射落塵警戒值及措施

地表落塵量(β)

空浮量(β)

      

3×103 Bq/㎡day

9 Bq/立方米

加強輻射落塵偵測

3×104 Bq/㎡day

90 Bq/立方米

1.加強輻射落塵偵測。
2.葉菜類須洗淨、雨水須經處理才能飲食。
3.加強管理食品之生產及變動。

資料來源:環境輻射偵測規範

【附表12】多位數及小數點的表示法

文 字

符 號

意 義

文 字

符 號

意 義

kilo- mega- giga- tera- peta-
exa-

K
M
G
T
P
E

103
106
109
1012
1015
1018

milli-
micro-
nano-
pico-
femto-
atto-

m
μ

n
p
f
a

10-3
10-6
10-9
10-12
10-1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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