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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國家? 現代企業的特徵 企業不是人 人民站出來

【企業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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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直到1970年代,企業才取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它們接著取得在政治性公民投票上花錢的權利(波士頓第一國家銀行訴貝洛蒂案;First Nat’l Bank of Boston v. Bellotti, 435 U.S. 765 (1978))。最高法院還訂定一項商業言論權,然而,它原是以消費者取得資訊的權利為前提;時間一久,卻演變成企業打廣告的確定權利,只受到基本的限制,且這些限制並不是用來制止誤導和詐騙性廣告。企業利用這些新取得的言論自由權,不僅成功地挑戰對其活動經費的限制,還挑戰管制菸酒和藥品廣告的法規。一家電力公司援用第一修正案而勝訴,不用依規定在帳單信封上,免費刋登邀請用電戶加入消費者團體的訊息。牛奶生產商援用第一修正案而勝訴,不用依規定標示牛奶含有荷爾蒙。相關案例的彙整,參見傑弗瑞‧克萊門(Jeffrey D. Clements)於2010年3月10日在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上的證詞的註腳13。 ( https://salsa.democracyinaction.org/o/476/images/Free%20Speech%20for%20People%20Testimony-United%20States%20Senate%20Committee%20on%20the%20Judiciary.pdf )。
  2. 在此案,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數決判定企業擁有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不但可以花錢左右選舉結果,且額度不受任何限制(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558 U. S. ____ (2010); http://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09pdf/08-205.pdf )。本案的法院裁決否定了兩個既有的最高法院判例:一是奧斯汀訴密西根商會案(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該案法院主張政府有權限制營利企業透過政治行動委員會(PACs)提供資金贊助明確的選舉宣傳;二是馬克康乃爾訴聯邦選舉委員會案(McConnell v. FEC),該案法院採納前案的原則,支持麥凱一費高法(McCain-Feingold Law)的合憲性,麥凱一費高法限制「競選活動的通訊傳播」,也就是由企業資助、在選前之夜播放的媒體宣傳中,不得提到候選人姓名、不得傳遞明顯的選舉訊息。否定上述二項判決,等於無限開放企業、財團在競選活動中的花費,同時也威脅到1907年的第爾曼法案(Tillman Act),該法案也禁止企業贊助候選人。
  3. 法院主張:「禁止企業的獨立支出(independent expenditures)是禠奪言論權。」(同上,第22頁)
  4. 史帝文斯法官(Justice Stevens)在其異議中指出這點:沒有「丁點証據可用來支持這種見解:曾有人認為(第一修正案)會禁止法規根據企業型態執行不同於個人的管制。就立憲者在和本案處置有關的方面所曾經清楚表達過的看法而言,他們會對這項多數決表示強烈反對。」(同上,第34-35頁)史帝文斯在研究過企業的早期歷史之後,強調在早期美國歷史中,企業只為一限定的目的而存在,而且受到政府的重重限制;接著,他繼續說明:「立憲者因而理所當然地認為,為了公共的利益,可以廣泛地管制企業。不像我們的這些同仁,立憲者可以區別企業和個人之間的不同,一點也沒問題;當他們在「第一修正案」中將言論自由權入憲時,心中想的是個別美國人的言論自由。雖然個人可以集結起來一起行使言論權,然而至少就企業公司而言,顯然它們並不被視為是促進這項集體性或表達性目的之主體。若我們考量到在當時,人們認為公司每項活動的合法性,完全得視政府的特許,那麼即使是認為企業公司可以援引第一修正案的這種看法,也會顯得很突兀。」(同上,第37頁)。
  5. 法院多數在抱持「禁止企業的獨立支出是禠奪言論權」的主張之後,繼續提出對第一修正案的強力解釋:「言論是民主的必要機制,因為它是用來要求官方對人民負責的工具。」(同上,第23頁)不知怎麼,法院忘記企業事實上不是人民,而且如果官方對企業而不是對人民負責,將會危及民主!
  6. 根據《紐約時報》,這些公司2008年的獲利為6,050億美元。不論是那些在聯邦選舉委員會登記有案的政黨於同一選舉期間支出的150億美元,或是聯邦政治行動委員會支出的12億美元,均相形見絀。(http://www.nytimes.com/2009/09/08/opinion/08tue1.html).
  7. 很少企業會有興趣自己去做廣告來支持或反對候選人,更多的是,透過「獨立」的組織來傳輸資金,可廻避責任並利用政治專業人的專長。這些組織可依據稅法的不同條款來籌設。所謂的527團體(以其適用之稅法條款來命名),至少得公開它們的贊助人,但是組織若登記為501(c)(4)慈善團體和501(c)(6)貿易協會,根據稅法的規定不需要公開贊助人。在2010年選舉,流入外圍組織的金錢當中約半數是進入到501(c)(4)或501(c)(6)的組織;也就是說,金錢來源保密。大部分企業的錢,包括贊助美國商會(在2010年選舉中花錢最兇的外圍團體)的錢,都是秘密贊助。以下是在2010年選舉中花錢最兇的前十大外圍團體:
    團體名稱 花費金額 公開贊助人?
    美國商會 U.S. Chamber of Commerce $31,207,114
    美國交叉路 American Crossroads $21,553,277
    美國行動網路 American Action Network Inc. $20,935,958
    交叉路草根政策策略 Crossroads Grassroots Policy Strategies $16,660,986
    美國未來基金 American Future Fund $ 9,610,700
    美國就業安全協會 Americans For Job Security (AJS) $ 9,005,422
    服務業僱員國際工會-政治教育委員會 SEIU COPE $ 8,340,028
    美國州、郡、市公務員聯合會 American Federation of State, County,and Municipal Employees $ 7,378,120
    60歲以上協會 60 Plus Association $ 7,096,125
    美國全國步槍協會-政治勝利基金 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 of America - Political Victory Fund $ 6,702,664
    總計
    $138,490,394
    (資料來源:由「公共市民」(Public Citizens)組織根據提交給聯邦選舉委員會的資料計算所得的結果,http://www.citizen.org/documents/Citizens-United-20110113.pdf )
  8. 資料來自「公開秘密」網站,http://www.opensecrets.org/outsidespending/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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