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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企業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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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關於企業興起的簡史,請參閱巴肯(Joel Bakan)這本書的第一章,《企業的性格與命運》,紐約:自由出版社(Free Press),2004年。企業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6世紀的英國(例如東印度公司)。在美國,殖民立法當局在1780年時只授與營業特許給7家企業,而到了1800年則增加至300家左右。(Morton Horowitz所著《1780-1860年美國法律的變遷》(The Transformation of American Law),劍橋,麻州:哈佛大學出版社,1977年,第112頁。)更多的公司在19世紀上半葉成立;而現代企業在19世紀下半葉陸陸續續在美國出現。
  2. 也許企業背後最主要的概念就是「有限責任」;企業整體必須為它做的事情負責,且有義務彌補它造成的傷害,也要償還負債。但是,如果企業沒有足夠的錢來補償傷害或還債,受害者或者債權人可就倒楣了;企業不當行為的受害者或債權人無法向公司的股東求償,這幾乎沒有例外。「有限責任」的意思是股東對企業行為的責任僅限於他們對該公司的投資額度。有限責任的概念一直到19世紀下半葉才真正融入美國法律之中。請見巴肯(Joel Bakan),《企業的性格與命運》,同上註,第13頁。
  3. 大衛‧科登(David Korten),《當企業統治世界》(When Corporations Rule the World),Kumarian Press, Inc與Berrett-Koehler Publishers, Inc.聯合出版 2001年,第60-68頁;勞倫斯‧米契爾(Lawrence Mitchell),《投機經濟:金融如何壓倒實業》(The Speculation Economy: How Finance Triumphed Over Industry),舊金山:Berrett-Koehler出版,2007年。
  4. 美國的公司法從原本要求企業為一特定目的提供特定商業服務,轉變成只要求企業為更一般性的目的(也就是「為股東牟取利潤」)而服務。(參見勞倫斯‧米契爾(Lawrence Mitchell),2007,同上註。)公司法是由各州自行訂定,而且各個企業可以選擇在哪一個州註冊登記。企業總部不一定要設在註冊登記的州,也不一定是它們的主要業務所在地。在20世紀初期,州與州之間會彼此競爭以吸引公司前來註冊登記;法規對公司管理最有利的州,吸引到最多公司前來註冊登記;德拉瓦州(Delaware)最終贏得這場競賽,今日約有六成大企業都是在德拉瓦州註冊的。該州的法律賦予企業「在執行、推廣或達成公司登記證書上所記載的業務與目的時所需的」廣泛權力(Delaware Code, Title 8, Subchapter 121, http://delcode.delaware.gov/title8/c001/sc02/index.shtml): 依據這一章所成立的公司皆具有下列權力:
    • 可依其名稱而永久存續下去,除非其登記證上有指出公司存在的限定期間;
    • 可以公司名義,做為原告或被告在所有法庭上進行訴訟,或參與任何司法、行政、仲裁等程序;
    • 可擁有公司章,其可變更,也可用同一個印章(或其摹本)來用印、蓋章或進行任何其他方式的複製;
    • 任何地方的不動產或個人財產(及其所含任何利益)的購買、接收、承受(轉讓、贈予、遺贈、遺產等)、租用或以其他方式獲取、擁有、改善、利用以及以其他方式交易或處理;其在任何地方擁有的(所有或任何)財產與資產(及其所含任何利益)的銷售、轉讓、出租、交換、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抵押、擔保;
    • 依公司業務需要指派職員與代理人,並給付或提供他們適當的報酬;‧採行、修正與撤銷內部章程;
    • 依本章所規定之方式進行清算或解散;‧在州境內或州境外營業、操作及設立辦公室並行使其權利;
    • 為公益、慈善、科學或教育之目的而行捐贈,或於戰時或其他國家緊急情況而需要援助時進行捐贈;
    • 成為其他公司(不論其型態、種類為何)的創立者、發起人或經理人;
    • 參與任何公司、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合資企業或其他任何種類的合夥組織;參與任何交易、事業或企劃,且在過程中可以有權自行行使控制權,不論其控制權是否分享他方或委由他方代行;
    • 推動該公司董事會認為有助於政府當局的任何合法業務;
    • 締結合約,包括保證合同;承擔債務;以該公司同意的利率去貸款;發行票據、債卷與其他證卷;以抵押、典當或其他方式留置其全部或一部之財產、特許權與收入,以擔保其責任;簽訂對於執行、推廣或達成其相關公司之業務有必要或有利且對於執行、推廣或完成該公司之業務有必要或有利的保證合同:(a)該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其所有流通在外股份的公司、(b)直接或間接擁有該公司所有流通在外股份的公司、(c)直接或間接擁有該公司所有流通在外股份的公司所直接或間接擁有其所有流通在外股份的公司;簽訂對於執行、推廣或達成該公司之業務有必要或有利的保證合同;
    • 為公司之目的而放款;投資與再投資;取得、持有與處理做為擔保償付其放款或投資之不動產與個人財產;
    • 為公司與子公司之任何或所有董事、主管、員工規劃制定與執行退休金、分紅、認股、購股、配股、退休、福利、獎勵與補償計畫;
    • 為公司之任何董事、主管、員工提供壽險,或為任何股東提供壽險以在該股東死亡之後取得其所擁有的該公司股份;
    • 在其公司註冊證書中或由其董事會聲明放棄該公司在其參與或有機會參與(且曾向該公司或一位以上的主管、董事或股東呈報)的特定事業機會或特定類別的事業機會中所擁有的任何利益或期待利益。
  5. 公司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有點曖昧,但是對於股票上市公司來說,則是現實。實務上,上市公司如果無法達成短期(通常是每一季)獲利目標,就會受到市場懲罰。短期獲利不高的公司,股票會下跌;公司的股票如果下跌,高階經理人最終會被炒魷魚。因此,經理人們每天都要關心公司股價的起伏。企業經理人還是擁有某些自由,可以贊助藝術展覽、花大錢為公司買噴射專機,或者長期投資某項前景看好的研究發展;但是整體而言,達成短期獲利目標的壓力很大,短期獲利不高的執行長會被開除。很多人說,企業依法必須以利潤為優先,但這並不完全正確。舉例來說,德拉瓦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的存在可以是為了「公司登記證書上記載的目的」(Delaware Code, Title 8, Subchapter 121. http://delcode.delaware.gov/title8/c001/sc02/index.shtml )。這是一般性的授權,並未要求企業要將利潤最大化。公司通常利用這種語言,來確立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做公司能做的任何事情。這種鬼打牆的說法意思就是,公司可以為普遍的目的而存在,不受任何限制,除了要守法以外。舉例來說,底下就是埃克森美孚(ExxonMobil)的公司章程中所列的公司目的(埃克森美孚是於紐澤西州取得許可設立):本公司成立之目的,乃為從事於現在或未來可能依據「紐澤西州《商業公司法》及其任何修訂或補充條文,或任何修正法案或取代法案」而設立之各公司的目的範圍內之任何或全部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活動:
    • 進行所有類別的採礦、製造與貿易事業;以任何方法路運或水運貨物與商品;買、賣、出租、租用與改善土地;建造房舍、建築物、船艦、車輛與碼頭;鋪設與操作管線;建造與操作電信、電話線與電力線;簽訂與執行任何涉及公司業務的合約;依據專利權取得、使用、出售與授予許可;購買或者取得、持有、出售、指定與轉讓公司的股票、債卷或其他債務憑證,並行使證卷持有者的權利,包括按照證卷持有比例進行投票;在世界任何地方執行業務並為此設立辦公室與代理人;在紐澤西州境內與境外持有、購買、抵押與轉讓不動產與個人財產;
    • 直接從事或透過子公司從事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任何活動,並採取任何或所有被認為適當的行動,以促進該等子公司的利益。這些行動包括下列各項,但不限於前述規定:為該等子公司的利益簽約及承擔責任;轉移公司資產或導致公司資產轉移給任何該等子公司;保證任何該等子公司任何股份的股利;保證任何該等子公司所發行的債卷、票據或其他債務憑證或者所背負債務的本金與利息或其一;抵押公司財產或以其權益來擔保前述債卷、票據或其他債務憑證;承接前述受到擔保的債卷、票據或其他債務憑證,且不論這些債務憑證是否受到擔保,可依據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條件將之轉換成公司股份;
    • 為任何公司、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合資企業或其他合夥組織所發行的債卷、票據或其他債務憑證或者所背負債務進行擔保,只要在行擔保之時這些合夥組織對本公司有重大利益,或者該擔保將促進本公司的利益;
    • 作為目的本身,行使「紐澤西州《商業公司法》及其任何修訂或補充條文或任何取代法案」所授予的各項權力,只要該等權力授權或未來可能授權各公司從事活動。資料來源:Exxon Mobil Corporation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http://www.exxonmobil.com/corporate/investor_governance_incorporation.aspx然而,公開上市公司對其股東負有責任,且若一公司浪費資產或推行的政策讓公司大失血,法院會認為該公司及(或)其董事應對其股東負責。在某些情況下,法院認為公司有責任在短期內為股東取得最大價值。適用這種見解的主要情況是當一公司要被賣掉時;在此情況下,法院認為公司董事必須為股東們取得最大的收益。在其他情況下,法院確立公司管理階層有責任為股東取得最大價值。但是法院通常認為該責任包括短期利潤與長期報酬,且認知到這依法可允許公司進行長期投資與慈善捐贈(以及其他並非直接或立即獲利的支出),因為慈善捐贈有利於公司名聲,符合公司的長期利益。根據知名法律專家羅伯‧克拉克(Robert Clark)的說法:『或許令人訝異的是,各州的商業公司成文法通常並未明確說明商業公司的目的是為了賺取最大利潤。當這些法律提到提到公司的目的時,通常意指其營運項目。然而,法院和律師幾乎總是持有利潤最大化為公司一般性目的的看法,而且法律權威有時把這一般性目的說成或作為決策基礎。例如,在著名的「道奇訴福特汽車案」中,密西根最高法院認為,亨利‧福特不顧少數股東反對,用他的權力保留公司紅利,以便壓低汽車售價,以公司利益為代價來造福美國大眾,是一種「不守信用」的行為,違背受託責任。法院告訴福特先生,公司不是慈善機構,因此,雖然他的目的值得讚賞,但他不應該慷他人之慨。此外,成文法和判例法中關於公司董事和主管的注意責任,很容易被解讀成其暗示著利潤最大化為公司終極目標。』(參見:Robert Clark, Corporate Law, Boston: Little Brown & Co., 1986, p. 679.)
  6. 見梅達爾‧嘉保的《全球公司:跨國企業導覽》第2頁(Medard Gabel, Global Inc.: An Atlas of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2003, p 2 ),其資料引自2001年 7月23日《財星雜誌》的〈世界大哥大:財星2000全球500大企業〉F1-F10圖表(各公司收入資料)(The World’s Largest Corporations: Fortune 2000 Global 500,” Fortune Magazine, July 23, 2001, pp.F1-F10)和2001年的《世界發展報告》(各國GDP資料)(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01, Washington D.C. World Bank, 2001)。 注意,某些研究人員認為百大經濟體中,企業佔了52個(參閱:莎拉‧安德森和約翰‧加瓦納的《全球經濟指南》(Sarah Anderson and John Cavanagh, Field Guide to the Global Economy, 2nd edition. New Press, 2005))。雖然我們知道拿國家經濟體和企業比較,不太恰當,但這些數字確實顯示現今企業經濟力量規模之大。當許多企業的經濟實力大於整個國家,那麼要國家於必要時控制住企業,以確保它們的行動不危害人類和地球,實如緣木求魚。如果您想瞭解更多有關這方面的問題,我們建議參閱政策研究中心(IPC)的《全球經濟指南》(http://www.ips-dc.org/books/field_guide_to_the_global_economy_second_edition),安德森和加瓦納在他們指南的第2版,提出以下的「數字解說」:
    銷售額不是企業力量的最佳指標,因為GDP測量的是附加價值,比較好的方式是,以國家的GDP比較企業的附加價值,但是這必須取得非公開性的內部資料。2002年,比利時一項研究試圖從一些工業業者的資料推測其附加價值(他們無法取得服務業業者的任何資料,某些服務業業者有最快速的成長率)〔i〕,根據很少的可得資料,他們發現百大經濟體中,企業佔了37個,這個數字仍然反映出企業力量大得驚人。
  7. 華盛頓特區約有13,000個登記在案的說客,每年遊說支出將近35億美元。絕大多數的說客代表企業的利益,他們的任務是影響立法過程(http://www.opensecrets.org/lobby/index.php)。除了名正言順的遊說之外,企業也花費巨資來影響公眾意見,同時還捐贈和選舉有關的政治獻金,以影響誰該當選。

〔i〕參見保羅‧德‧格羅弗和菲利‧加梅曼的〈大跨國公司,有多大?〉(Paul De Grauwe and Filip Camerman, “How Big Are the Big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http://www.degrauwe.org ), Januar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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