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與註解

民主國家? 現代企業的特徵 企業不是人 人民站出來

【人民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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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1. 「聯合公民訴聯邦選舉委員會」一案的判決,大幅擴張了企業在我們民主制度中的權力;但在此判決之前,企業的影響力已非同小可。未來的修憲不只得用來推翻以上的判決,它應清楚說明,第一修正案的設計目的是保障真人的言論,不是企業,而且我們人民有權制定用來管制企業的規定。
    推動修憲來確定營利企業沒有第一修正案的言論權,可以成就以上的目的。新修憲案可以推翻聯合公民案的法院判決,更廣泛而言,這表示我們人民可以透過國會、州議會或巿議會,禁止林林種種的企業支出或管制不同類型的企業言論。
    依此修憲案,我們可以制止企業在選舉上花錢。聯合公民案推翻掉的法律是麥凱─費高對競選活動的財務改革法中的一個條款;麥凱─費高法是精心設計來符合前最高法院的先例,因此該法案允許企業在選舉上大額度支出。在修憲之後,我們人民可以直接且輕易地去除所有這些支出,我們可以禁止企業的所有獨立支出和競選花費(不只是選前短暫的期間)。我們可以禁止企業在國家公民投票上的支出,我們可以禁止或管制企業針對政治議題花錢進行遊說、草根遊說和公關活動,以及捐款給智庫和倡導團體等,而且我們也可以管制廣告。
    確認營利企業沒有第一修正案言論權的新修憲案,並不限制企業的新聞自由(或可草擬為不含括做廣播或出版的媒體公司)。依這個修憲案,梅鐸(Rupert Murdoch)的新聞集團(News Corps)將沒有政治捐贈的權利,但是褔斯新聞(Fox News)有權播報其選擇的任何內容。有人批評這個修憲案使得福斯有繼續發揮現有影響力的可能性;還有人認為去除企業的言論權,卻保留其新聞自由,沒什麼道理;更有人擔心,在網路時代,無法界定「媒體」,也無法區別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這些考慮都是有道理的,但問題可以解決。
    首先,不論是過去或現在,實際上,許多新聞機構是以公司形式來組成的,如果紐約時報等媒體公司沒有新聞自由,我們就難有如此健全的新聞自由權;所以准許企業持有新聞自由權,有實務上的必要。福斯新聞保持這項權利,其實不是此新修憲案的缺陷一一即使福斯新聞口沫橫飛的攻擊態度,它也應享有這項保障。再者,企業享有新聞權而沒有言論權,並不矛盾。企業目前享有憲法的些許保障,但不是全部;法院長期賦予企業第一修正案的些許權利,但不是全部。最後,無疑地,網路的普遍化,使得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難以分辨;但是網路挑戰的是法律的多重面向,網路造成定義改變,並不代表其間的區別就無法劃分。
    部份人士不同意營利和非營利企業的分類法,他們認為採用公司型式是種自願選擇,如果集結的一群人接受公司型式的好處(包括税務優惠),那麼代價應是失去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我們的看法是非營利與營利企業屬不同類型,非營利類通常是活生生的人為了表達性的目的而集結。採用公司型式是為了方便,但本質上,非營利這一類的個人集結應受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在這方面,有很強的實務論據;因為人民是真的經由非營利的公司架構來實現其政治言論和表達性活動,也正是第一修正案所要保障的。
    還有其它可能的修憲方式可以回應聯合公民案的判決。越來越多人極力主張推翻法院判決,其中許多聯盟選擇不同於我們在這裡提議的方案。雖然更重要的是集中大家心力以提升大眾對修憲的支持,而不是凸顯歧異,但是關於這些不同方案還是有爭辯和討論的餘地。爭取修憲的運動將隨著時間而推展,而關於到底那一方案最佳的討論,應是運動形成過程中的一部份。
    方案之一為只專注企業在選舉的支出。這方案有處理到聯合公民案所引起的核心議題,但未顧及其它一大串息息相關的議題。
    另一方案比較廣泛,關注於企業被視為受憲法保障的個人(通稱為「企業人格」)的這個議題,這個方案相當受到支持,因為最高法院不只是在第一修正案的範圍內將憲法保障擴及於企業;而且大眾普遍難以置信企業竟被視同為人,和人受到一樣的憲法保障。
    雖然我們完全同意企業不是人,但是以企業人格為途徑當成修憲策略有所困難。企業的許多權利遠早在援用第一修正案權利之前,便已根深蒂固,主張企業沒有資格享有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保障,將演變成政治性的挑戰。更難的是主張企業沒有第十五修正案的保障(禁止政府在沒有合理補償下徵收私人財產)。
    雖然企業有時會援用其它修正案和部分的憲法,但最重要的企業人格議題在於第一修正案以及企業用來挑戰立法的商業條款(第一條,第八款,第三項)。商業條款説明國會有權管制與國外、多州間及與印第安部落的商業活動,因此企業常利用這項商業條款阻擋州和地方政府對它們的立法管制,聲稱這種管制是聯邦政府獨有的權力。商業條款部分很栜手,但這與政府的結構有關一一商業條款並未真正授權給人(或企業)。因此要經由一項修憲案來制止企業援用商業條款會有困難。即使有可能達成目的,企業可以很容易的委任某一個人(例如,股東)來提出訴訟。因此,就事論事,企業人格修憲案的重點,最可能還是在第一修正案;如此一來,直接處理第一修正案問題還是比較恰當。
  2. 公費選舉制度,可讓候選人不需依賴企業和大金主的支持,參與競選。最簡單的公費選舉制度,就是提供合格候選人公共資金,以從事競選。用意在於提供候選人競選活動所需費用,一方面緩和他們募款的狂熱,同時淡化民眾對政治人物以私相授受來換取選舉經費的印象。
    即使聯合公民案的裁決還沒被推翻,公費選舉制度仍會是個大進步,它提供候選人一個財務支持的基礎,使他們不用被迫去尋求企業和大富豪的支持。
    但是,公費選舉並不能解決聯合公民案的問題,接受公費補助的候選人仍可能面臨企業的獨立支出。要的話,企業可以很容易地針對特定的競選,支出比公費補助系統更多的經費。更何況,即使沒有大額經費支出,企業還是可以為它們支持的候選人製造有利的競爭環境。
  3. 在國會推動的公費選舉制度的主要草案是《公平選舉即行法》(Fair Elections Now Act; http://www.fairelectionsnow.org ),該草案允許參選的候選人自其選區中籌措大量的小額捐款(100美元以下),以符合公平選舉基金的贊助資格(1,500筆捐款,總共5萬美元以競選眾議院席位),合格的眾議院候選人,將可從公共基金獲得90萬美元的補助,其中60%可做為大選經費。另外,來自該州捐款人每一筆百元美金以下的小額捐款,公平選舉基金將以4倍的額度贊助經費。
    《公平選舉即行法》在上個會期有相當的進展,其已通過眾議院行政委員會的審議,並在眾議院和參議院分別獲得165席(總席位435)和24席(總席位100)議員的共同倡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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